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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社考索
在汉代以前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索到一些与夏禹时代社祀形态有关的记载。《尚书·禹贡》载: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厥贡惟土五色。”孔安国曰:“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焘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絮,黄取王者覆四方。”唐孔颖达曰:“《韩诗外传》云:‘天子社广五丈,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目以黄土,将封诸侯,各取其方色土,苴以白茅,以为社,明有土,谨敬絮清也。’”汉孔安国以“王者封五色土”为社来训释《禹贡》“厥贡惟土五色”,其说法应当是来源于《逸周书·作洛解》“诸侯受命于周,乃建大社于国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叠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故曰受列土于周室”。《逸周书·作洛解》,赵光贤先生疑为后人伪作,非西周初期作品。
《禹贡》篇记载了大禹治水的历史传说。《禹贡》的成书年代,学者一般认为属于战国时期。大禹治水的历史传说形成的时代,却远在《禹贡》成书之前。2002年,北京保利博物馆收藏一件西周中期青铜器公盈,其铭文曰:“天令(命)禹尊土,堕山浚川。乃畴方,设征,降民。”此铭文内容,与《禹贡》之“禹敷土,随山刊木,任土做贡”相合,西周中期,禹治水之传说已经出现。刘起幺于先生曾指出,“《禹贡》各州之土壤,其颜色未按五方分配,于徐州却又独贡五色土,此皆在战国五行说盛行以前。”后世建社用五色土之说,或与《禹贡》的这一记载有关。
有关夏社的文献记载为学者所熟知者,还有《甘誓》中“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誓辞。《甘誓》非夏代文献,以为定论。“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是否反映了夏代的历史真实呢?这种军事赏罚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呢?《墨子·明鬼篇》曾引《夏书·禹誓》:“若不共命,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禹誓》成书,当在春秋战国之前,赏于祖而戮于社的军社制度,也当在春秋战国之前已经形成。至于其是否能早到夏代,笔者认为也是十分有可能的。禹夏时期,中国早期国家已经出现,在早期国家中,战争与祭社联在一起,也是很有可能的。军社制度,应当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有学者认为,“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制度很可能与都城建置中的左祖右社一样,都是用阴阳五行思想整齐制度之作,这种观点可备一说。
有关夏祀社之社主,《论语·八修》载:“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淮南子·齐俗训》:“有虞氏社用土,夏后氏社用松,殷人社用石,周人社用栗。”《齐俗训》所载殷社与《论浯》不同,所载夏社用松与《论语》记载相同。《淮南子·鸿烈解》将历代之社配以五祀、五色、五乐,“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祀中雷,葬成亩,其乐咸池,承云九韶,其服尚黄;夏后氏其社用松,祀户,葬墙置翣,其乐夏筲,九成六佾六列六英,其服尚青;殷人之礼,其社用石,祀门,葬树松,其乐大濩、晨露,其服尚白;周人之礼其社用栗,祀灶,葬树栢,其乐大武、三象、棘下,其服尚赤。”夏代社主,文献记载的只用松一种,从有虞氏用土与商人用石来看,《淮南子》描述的夏社以松有可能是制造社主之木。
夏代社祀之内涵,与原始形态之社祀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中国早期国家的诞生,夏社与九鼎,共同变成了国家与权力的象征。关于九鼎,传说中便是禹时开始铸造的。《左传·宣公三年》载: “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桂预注夏之方有德为“禹之世”。鼎、社共同作为国家象征,见于《汉书·郊祀志》,“后百一十岁,周赧王卒,九鼎人于秦。或曰,周显王之四十二年,宋大丘社亡,而鼎沦没于泗水彭城下。”国家亡则社亡鼎没,社成为国家的象征,社的这种象征意义,是从夏代开始的。 夏代社作为早期国家与政权的象征,在夏亡之时表现的更为明确。据《尚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疑至》、《臣扈》。”传: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而止。“作《夏社》”传:“言夏社不可迁之义。”正义曰:“传解汤迁社之意,……《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下篇言汤有惭德,大传云改正朔,易服色,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所以变革此事,欲易人之视听与之更新,故于是之时,变置社稷。”《尚书大传》及《尚书正义》将“迁夏社”解释为变置社稷,是正确的。将其解释成改正朔,易服色,则是用战国时期盛行的五行之说解释变置社稷,未必可信。《大传》解释迁夏社未能成功的原因是后世无及句龙者,是按社祭祀人鬼句龙来立说的。社祭祀句龙,是土地的自然祭祀和祖先祭祀结合的产物,迁社就是改变与土地祭祀相结合的祖先祭祀的对象。“迁夏社”迁字之含义,《玉篇·走》:“迁,易也。”;《龙龛手鉴·辵部》:“迁,变也。”《汉书·郊祀志》载迁夏社之事:“其后十三世。汤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乃遷烈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祀。”成汤虽未能迁夏社,已然迁了烈山子柱,以周弃代之。此迁字的含义,为变易之义无疑。商汤变易夏社没有成功,便“作夏社”。关于“作夏社”的含义,当今学者有人提出,“‘作’应该理解为在夏社举行某种活动,其作夏社、伊尹报、诸侯服、汤践位等,共同表示在一次重大的报祭活动中宣告夏政结束”,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正确训释“作夏社”之“作”的含义,是理解“作夏社”内涵的关键。《说文》:“作,起也”《诗经·鲁颂·酮》:传“作,始也。”“作”字的含义为开始,“作夏社”可以理解为开始祭祀夏社。成汤祭祀夏社,是在迁其社没有成功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成汤通过作夏社,也就是对夏社进行祭祀,以表明自己对夏原有土地的继承与占有,表明自己继夏之后已成为中原新主人。这与《史记·周本纪》记载的周武王祭祀商社,以表明自己代商的含义是一样的。保留前代社祭祀,以此表示对前代土地与政权的继承与占有,最早应该说是从成汤时期开始的。汤在灭夏后欲迁夏社,表明社已经具有了政权与国家象征的含义,在迁夏社未能成功后作夏社,表明社祭祀与国家政权的结合还不是十分固定,社祀作为国家的象征还没有形成特别固定的制度。 与《尚书大传》、《尚书正义》解释迁夏社为变置社稷说不同,宋夏僎撰《夏氏尚书详解》曰:“二孔谓汤胜夏,革命,变置社稷,欲迁其社,而无人可代句龙,不可而止,故言欲迁其社,不可。胡益之谓不然,社所以祭土之神也,稷所以祭谷之神也,此古之命祀,自生民以来未尝移易,共工氏之子配食于社,烈山氏之子配食于稷,纵有移易,安得谓之迁社,此事之不然者也。汤伐桀,为民除害而已,非有私怨,岂肯并其社而改之,此理之未然也。盖迁者,欲迁此而就彼,如迁都之迁。春秋许迁邢之类是也。王者必自立社,谓之大社,所谓右社稷,左宗庙是也。汤既胜夏而为天子,谓夏之社宜迁于商之都,而臣扈之意以谓汤必立夏之后以为商宾,则夏之社稷可迁于夏后所封之地,不当迁于商都,故言欲迁其社,不可。今书虽亡,然详考此序,所言则益之,所言亦自有理,但解此作夏社疑至臣扈三篇之名乃谓始也。”社祭土地之神,是社祭祀最原始的形态。夏代的社,除了祭祀土地之神外,已经增加了象征权力、象征国家的功能。用社祀土地来反对成汤迁社为变置社稷之说,并没有多少说服力。用汤伐桀是为民除害,非有私怨来否认迁社之说,也只是以道学观点美化汤代夏之说,与历史的真实相差甚远。迁社如迁都的推测,于史无征,终难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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