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学术史反思
   理论与方法
   学科问题
   田野研究
   民族志/民俗志
   历史民俗学
   家乡民俗学
   民间信仰
萨满文化研究
   口头传统
   传统节日与法定节假日
春节专题
清明节专题
端午节专题
中秋节专题
   二十四节气
   跨学科话题
人文学术
一带一路
口述史
生活世界与日常生活
濒危语言:受威胁的思想
列维-施特劳斯:遥远的目光
多样性,文化的同义词
历史记忆
乡关何处
跨境民族研究

历史民俗学

首页民俗学专题历史民俗学

[魏建震]禹治水与夏代社祭祀
  作者:魏建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01 | 点击数:13596
 

   
  二、夏社考索
  
  在汉代以前的文献中,我们可以考索到一些与夏禹时代社祀形态有关的记载。《尚书·禹贡》载:徐州“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厥贡惟土五色。”孔安国曰:“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焘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絮,黄取王者覆四方。”唐孔颖达曰:“《韩诗外传》云:‘天子社广五丈,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目以黄土,将封诸侯,各取其方色土,苴以白茅,以为社,明有土,谨敬絮清也。’”汉孔安国以“王者封五色土”为社来训释《禹贡》“厥贡惟土五色”,其说法应当是来源于《逸周书·作洛解》“诸侯受命于周,乃建大社于国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叠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故曰受列土于周室”。《逸周书·作洛解》,赵光贤先生疑为后人伪作,非西周初期作品。
  《禹贡》篇记载了大禹治水的历史传说。《禹贡》的成书年代,学者一般认为属于战国时期。大禹治水的历史传说形成的时代,却远在《禹贡》成书之前。2002年,北京保利博物馆收藏一件西周中期青铜器公盈,其铭文曰:“天令(命)禹尊土,堕山浚川。乃畴方,设征,降民。”此铭文内容,与《禹贡》之“禹敷土,随山刊木,任土做贡”相合,西周中期,禹治水之传说已经出现。刘起幺于先生曾指出,“《禹贡》各州之土壤,其颜色未按五方分配,于徐州却又独贡五色土,此皆在战国五行说盛行以前。”后世建社用五色土之说,或与《禹贡》的这一记载有关。
  有关夏社的文献记载为学者所熟知者,还有《甘誓》中“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誓辞。《甘誓》非夏代文献,以为定论。“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是否反映了夏代的历史真实呢?这种军事赏罚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呢?《墨子·明鬼篇》曾引《夏书·禹誓》:“若不共命,是以赏于祖而僇于社。”《禹誓》成书,当在春秋战国之前,赏于祖而戮于社的军社制度,也当在春秋战国之前已经形成。至于其是否能早到夏代,笔者认为也是十分有可能的。禹夏时期,中国早期国家已经出现,在早期国家中,战争与祭社联在一起,也是很有可能的。军社制度,应当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有学者认为,“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的制度很可能与都城建置中的左祖右社一样,都是用阴阳五行思想整齐制度之作,这种观点可备一说。
  有关夏祀社之社主,《论语·八修》载:“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淮南子·齐俗训》:“有虞氏社用土,夏后氏社用松,殷人社用石,周人社用栗。”《齐俗训》所载殷社与《论浯》不同,所载夏社用松与《论语》记载相同。《淮南子·鸿烈解》将历代之社配以五祀、五色、五乐,“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祀中雷,葬成亩,其乐咸池,承云九韶,其服尚黄;夏后氏其社用松,祀户,葬墙置翣,其乐夏筲,九成六佾六列六英,其服尚青;殷人之礼,其社用石,祀门,葬树松,其乐大濩、晨露,其服尚白;周人之礼其社用栗,祀灶,葬树栢,其乐大武、三象、棘下,其服尚赤。”夏代社主,文献记载的只用松一种,从有虞氏用土与商人用石来看,《淮南子》描述的夏社以松有可能是制造社主之木。
  夏代社祀之内涵,与原始形态之社祀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中国早期国家的诞生,夏社与九鼎,共同变成了国家与权力的象征。关于九鼎,传说中便是禹时开始铸造的。《左传·宣公三年》载: “楚子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桂预注夏之方有德为“禹之世”。鼎、社共同作为国家象征,见于《汉书·郊祀志》,“后百一十岁,周赧王卒,九鼎人于秦。或曰,周显王之四十二年,宋大丘社亡,而鼎沦没于泗水彭城下。”国家亡则社亡鼎没,社成为国家的象征,社的这种象征意义,是从夏代开始的。 夏代社作为早期国家与政权的象征,在夏亡之时表现的更为明确。据《尚书序》:“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疑至》、《臣扈》。”传: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而止。“作《夏社》”传:“言夏社不可迁之义。”正义曰:“传解汤迁社之意,……《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下篇言汤有惭德,大传云改正朔,易服色,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所以变革此事,欲易人之视听与之更新,故于是之时,变置社稷。”《尚书大传》及《尚书正义》将“迁夏社”解释为变置社稷,是正确的。将其解释成改正朔,易服色,则是用战国时期盛行的五行之说解释变置社稷,未必可信。《大传》解释迁夏社未能成功的原因是后世无及句龙者,是按社祭祀人鬼句龙来立说的。社祭祀句龙,是土地的自然祭祀和祖先祭祀结合的产物,迁社就是改变与土地祭祀相结合的祖先祭祀的对象。“迁夏社”迁字之含义,《玉篇·走》:“迁,易也。”;《龙龛手鉴·辵部》:“迁,变也。”《汉书·郊祀志》载迁夏社之事:“其后十三世。汤伐桀,欲遷夏社,不可,作夏社。乃遷烈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祀。”成汤虽未能迁夏社,已然迁了烈山子柱,以周弃代之。此迁字的含义,为变易之义无疑。商汤变易夏社没有成功,便“作夏社”。关于“作夏社”的含义,当今学者有人提出,“‘作’应该理解为在夏社举行某种活动,其作夏社、伊尹报、诸侯服、汤践位等,共同表示在一次重大的报祭活动中宣告夏政结束”,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正确训释“作夏社”之“作”的含义,是理解“作夏社”内涵的关键。《说文》:“作,起也”《诗经·鲁颂·酮》:传“作,始也。”“作”字的含义为开始,“作夏社”可以理解为开始祭祀夏社。成汤祭祀夏社,是在迁其社没有成功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成汤通过作夏社,也就是对夏社进行祭祀,以表明自己对夏原有土地的继承与占有,表明自己继夏之后已成为中原新主人。这与《史记·周本纪》记载的周武王祭祀商社,以表明自己代商的含义是一样的。保留前代社祭祀,以此表示对前代土地与政权的继承与占有,最早应该说是从成汤时期开始的。汤在灭夏后欲迁夏社,表明社已经具有了政权与国家象征的含义,在迁夏社未能成功后作夏社,表明社祭祀与国家政权的结合还不是十分固定,社祀作为国家的象征还没有形成特别固定的制度。 与《尚书大传》、《尚书正义》解释迁夏社为变置社稷说不同,宋夏僎撰《夏氏尚书详解》曰:“二孔谓汤胜夏,革命,变置社稷,欲迁其社,而无人可代句龙,不可而止,故言欲迁其社,不可。胡益之谓不然,社所以祭土之神也,稷所以祭谷之神也,此古之命祀,自生民以来未尝移易,共工氏之子配食于社,烈山氏之子配食于稷,纵有移易,安得谓之迁社,此事之不然者也。汤伐桀,为民除害而已,非有私怨,岂肯并其社而改之,此理之未然也。盖迁者,欲迁此而就彼,如迁都之迁。春秋许迁邢之类是也。王者必自立社,谓之大社,所谓右社稷,左宗庙是也。汤既胜夏而为天子,谓夏之社宜迁于商之都,而臣扈之意以谓汤必立夏之后以为商宾,则夏之社稷可迁于夏后所封之地,不当迁于商都,故言欲迁其社,不可。今书虽亡,然详考此序,所言则益之,所言亦自有理,但解此作夏社疑至臣扈三篇之名乃谓始也。”社祭土地之神,是社祭祀最原始的形态。夏代的社,除了祭祀土地之神外,已经增加了象征权力、象征国家的功能。用社祀土地来反对成汤迁社为变置社稷之说,并没有多少说服力。用汤伐桀是为民除害,非有私怨来否认迁社之说,也只是以道学观点美化汤代夏之说,与历史的真实相差甚远。迁社如迁都的推测,于史无征,终难信人。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语文新课程资源网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一片冰心在《越谚》 数尺墨宝名噪时
下一条: ·[李道和]《荆楚岁时记》岁首占候风俗的文献考辨
   相关链接
·[杨秀]一个京西门头沟人的春节过法儿·[彭伟文]“爱好”和“高兴”:传统节日的精神价值和社会价值
·[赖晓君]情书的世界:关于晚明书信集《丰韵情书》的民俗考察·[邓清源]元基因与地域性
·[朱志平 靳冉]当代语境下民俗艺术价值重构与转化·[朱韵伊]遗产利用的社区视角与多元价值
·[周波 李扬]家谱中的女性书写变化与社会结构固化·[赵靓]数智三月街:大理街子的平台时空与新兴民俗
·[张寒月]妇女、传统手工业与民族地区新内生发展·[扎西卓玛]礼物与仪礼
·[向伟]社会主义传统中的少数民族民间文艺:以《秦娘美》为中心的讨论·[吴南]从“非遗”周公庙会实践探讨道德在民俗学知识建构中的意义
·[卫则戎]民间文学的社群认同与文化认知探讨·[王媖娴 常秩豪]民间信仰与乡土社会的纠纷调解
·[王兴尧]非遗在社区:学术史要略与中国方案·[王森燕]浅析凉州贤孝的社会文化功能
·[申志明]传统社会地方“八景”的建构、特征及其功能·[邵雅琪]黄石的女性民俗研究:社会制度的性别批判
·[彭相炫]从“制造非遗”到“非遗制造”:大方漆器的社会交往关系·[宁文忠 蒋青芹]民间传说在地域社会中的流变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