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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情”背后的村庄社会基础
以上从“人情”的角度把中国村庄划分为了几种“理想类型”,那么,各村庄中的“人情”何以会呈现出这些不同呢?村庄“人情”的差异,背后是村庄社会基础的不同。
以伦理型“人情”为主的村庄中,必定存在着强有力的血缘性组织,该血缘性组织或者是宗族,或者是房头(或称为门子、户)。这类村庄比较类似于传统时期的中国村庄,村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是双重的(吕德文,2007),第一重是核心家庭,第二重是核心家庭之上的宗族或房头。宗族性村庄大多分布在南方,这些村庄由于少受到战乱影响,村庄中宗族能够得到充分地发展,很多村的宗族都发展了五、六百年甚至上千年(如湖北大冶A村的宗族就是从元末明初开始发展的),有的竟可以追溯至宋代。长时间的发展,使得村庄中出现了强有力的血缘性组织,村里的个体被完全纳入了宗族的统治,宗族是通过一整套的事物作为载体,将个体纳入宗族的,如物质性的祠堂、族田、族谱,如仪式性的祭祖、游神、“人情”往来,又如观念性的传宗接代思想。在宗族性村庄中来理解人们的“公”、“私”观念是很有趣的,因为宗族既是“小公”,又是“大私”(贺雪峰,2009),说其是“小公”,是因为其能克服宗族内小家庭的“小私”,从而把各小家庭整合到宗族之中,使得宗族中各人有集体行动的能力,说其是“大私”,是因为宗族把隶属于其的村民整合得过于强烈了,以致村民心中只有宗族,而没有政府、国家这些“大公”。儒家为了超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狭隘,曾设计了“第三条路”,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是,这条道路在“家”这一站上出了问题,因为这一站被设计成特别大,特别重要(金耀基,2002:157、162-163),以至于既湮没了“家”以内的个体,又湮没了“家”以外的国家。余英时(2004:81)说:“自汉以后的情形而言,‘齐家’怎样能一跃而至‘治国’已大成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之所以要打碎“族权”,就是要为国家政权进入村庄奠定基础,让村庄中的个体能与国家这个“大公”相连接。由于国家主要打碎的是宗族的一些有形的东西,如祠堂、族田、族谱等等,因此国家实际上并没完全根除宗族势力——很过地方大队、生产队的建制都是和宗族、房头重合的,加上宗族性村落本身“地方性”传统的强大,于是在改革开放国家力量从村庄中后撤后,宗族势力便开始了“复兴”。 宗族“复兴”后,势力肯定大不如解放前,比如没有有族田了,宗族长老也不可能像从前那样动用私刑了,但宗族或房头的“小公”(以及“大私”)的性质重新出现了,村庄中的个人又在一定程度上被整合进了宗族或房头,从这个意义上,就不难解释宗族性村落中的“人情”性质了。宗族性村落中的“人情”,是嵌入在宗族之中的,其是一件“公共性”的事情,即一家的“人情”是整个宗族或房头的事情。村庄中每一次“人情”往来的操演,都是为了宗族的绵延发展服务的,每一次“人情”都让村民确认和加强着“同一感”和“差别感”(王德福,2009),其中,“同一感” 是通过关于“人情”圈范围的规则来实现的,全体宗族或房头成员必须参加“人情”往来,促进着村民对于宗族或房头的认同感,增加着宗族或房头内部的凝聚力,而“差别感”,则是通过关于礼金的规则来实现的,礼金上的差别让村民一次次地确认自己在血缘关系中的位置,以及了解自己和各宗亲之间的亲疏远近,知道了自己的位置,才能在血缘关系网络中进行称职的“角色扮演”。这样,宗族就抑制了村落中的“人情”朝私人化的方向发展。
以情感型“人情”为主的村庄,大多没有强大的血缘性组织。这类村庄建村的历史未必很短暂,如北方的村庄,很多都已开发了上千年,但这些村庄或是常受战争侵扰,或是生存条件过于恶劣,或是定期会遭受到的自然灾害的破坏(如洪水),导致村庄里的居住人员经常变换,这样人们在当地稳定地生存繁衍的时间不是很长,导致该村庄中不可能出现规模庞大的血缘性组织,一个极端例子是我们在宜都C村(当地多山,生存条件差)调查时,让当地老人回忆祖上何时来该村定居时,老人们大多只能往上推到二至三代。这些村庄在解放前就没有强大的宗族势力,解放后国家权力强有力地深入村庄,这些本就弱小的宗族势力遭到瓦解之后便难以像那些历史悠久的大宗族在改革开放后“反弹”重生。这些村庄的村民如今在核心家庭之上已经没有了认同单位,他们唯一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就是核心家庭,这类村庄被我们称为“原子化”的村庄(贺雪峰,2007)。 “原子化”的村庄中,有些村庄已经基本没有了族和户的概念,有些村庄虽然还有族和户的概念,但这些族、户的概念仅仅存在与村民的观念之中而未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村民们知道和谁是五服之内的亲戚,但平日里并没有频繁的互动,也没有超越核心家庭的一致行动能力。在“原子化”的村庄中,没有强有力的血缘组织为村民们安排人际交往网络,村民在村庄中,要完成生产上和生活上的互助,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完成人际关系的建构,村民往往是以比较自主的方式进行着“人情”往来,这样,“原子化”村庄中的“人情”就凸显出“私人性”。村民具体是通过“请”的机制来实践“人情”的“私人性”的,请谁与不请谁体现出村民对于“人情”进入与退出机制的主动控制(宋丽娜,2009)。但是情感型“人情”村庄中的“人情”又并非是完全私人化的,首先其在村庄中仍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规制的,即受到村庄中舆论和道德的制约,其次,该“人情”既是个人化的“人情”,同时又是在村庄中的“人情”,即“人情”在这种类型的村庄中起着“双重建构”的作用,其在主观上是个人完成社会交往的机制,客观上也进行着整合村庄的作用。
由于村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不同,各村庄的人际关系网络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人情”这种社会制度在嵌入不同类型的村庄后,自然也会表现出不同的类型。伦理型“人情”村庄和情感型“人情”村庄中的“人情”虽在形态上大相径庭,但二者都属于“人情”的正常状态,因为二者都能引发村民进行良性的互动,也能都促进村庄整体的团结与凝聚。两种“人情”机制互有长短,伦理型“人情”机制能掌控“人情”往来的各种规则,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压制了个体的主动性,情感型“人情”机制赋予了个体很大的交往自主性,但当“人情”任意地朝着异化的方向发展时,其却缺乏强制性的力量予以控制。伦理型“人情”的村庄,主要是由宗族或房头以“强制性”的方式来控制“人情”往来的,如果有人不按规则行事,宗族长老或房头长就要出来主持公道,其能利用自身权威主动地去型塑和控制村庄中的道德和舆论来打压不遵守规矩的人,而情感型“人情”的村庄,主要是以“自发性”的方式来对“人情”往来进行控制的,村民们虽然也依靠道德和舆论、利用“面子“机制来制裁那些在“人情”往来中表现出格的人,但这种制裁是通过村民们三三两两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或其它一些小型公共场合的“说闲话”、“指指点点”来实现的,这是由“原子化”村庄的特性决定的——在各家都是一个个“原子”的状况下村庄中是不可能出现高出核心家庭一截的家族权威的,这种“自发性”的制裁的弱点首先是其对于那些“不要面子”的人无效,而其最大的弱点是村庄中的道德和舆论与“人情”一样,没有强制性力量的控制,村庄道德和舆论很容易变更乃至消解,如果控制机制本身都消失了,那“人情”就会肆无忌惮地发生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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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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