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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山经》的荒山野水之中,除了时时闪现怪异鸟兽的魅影之外,还有山灵水怪偶尔出没,这些形象怪异、出没无常的神怪,也让《山经》其书笼罩了一种神秘氛围,让人怀疑其真实性,并进而否认其地理博物志的价值。尤其是每篇之末的结语,除总计该篇所记总山数和总里程外,还记载该篇所记群山的山神,如《南次一经》云:
凡山之首,自招摇之山,以至箕尾之山,凡十山,二千九百五十里。其神状皆鸟身而龙首,其祠之礼:毛用一璋玉瘗,糈用稌米,一壁,稻米、白菅为席。
综观《山经》全书,尽管各篇山神形象各异,或鸟身龙首,或人面蛇身,或马身人面,或彘身蛇尾……祭品、祭器和仪式的品类和数量不同,但其记述体例却如出一辙。《山经》每一篇所记,少则数山,多则数十山,少则绵延数百里,多则数千里甚至上万里,却均由一神统领。如此地域辽阔、纲纪严明的山神祭祀制度,显然不可能是土生土长的自发性的地方性崇拜,而只能是出自制度性的安排,或者正是主持《山经》的知识团体所筹划的国家性山神祭典,在《山经》时代,这一祭典要真正落到实处并不容易,大概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规划。至于这一山神祀典的用意,与其说在于拜神,而毋宁说更在于通过设立山神祭祀,达到对山川资源的经略和占有的目的,其经济和地理方面的战略意义更重于宗教和民俗的意义。《礼记·祭法》云:“山林川谷丘陵,民所取材用也。”山川物产资源为百姓生活之所仰、国家财用所出,所以需要对之进行管理和看守。《周礼·地官》说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若祭山林,则为主而修除,且跸”。山虞就是守护山林资源并负责山神祭祀的山长。山虞之外,《周礼》中还有负责管理森林资源的林衡(林务官)、管理川泽资源的川衡(河长)和泽虞(湖长),以及专门负责管理某类山川物产的官司,如负责看守“金玉锡石之地”的卝人(矿长)、向山泽之农征收“齿角骨物”的角人、征收鸟类羽毛的羽人等。《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子批评齐景公不顾百姓疾苦,垄断山川资源,“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可见《周礼》制度虽属儒者的制度安排,但绝非空无凭借,而是有春秋、战国时期的现实制度为依托的。齐国尤其重视山川自然资源的开发,《管子》书中屡屡论及山林薮泽的开发利用,并主张国家借山神祭祀对山林资源进行垄断,《地数》篇云:“苟山之见其荣(矿脉)者,君谨封而祭之。距封十里而为一坛,是则使乘者下行,行者趋,若犯令者罪死不赦。”《国准》篇云:“立祈祥以固山泽。”设祭于山,借以宣示国家对山川资源的占有权,同时,封山为神,将山林宣布为神圣之地、禁忌之域,增加其神秘感,令百姓敬而远之。可见,上古时期,山神祭祀制度与山林资源开发相伴而生。明乎此,不仅可知《山经》诸山次之神祀的渊源,于《山经》其书的性质和来历亦知过半矣。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因见《山海经》“记海内外、山川神祇异物及祭祀所宜”,且“所载祠神之物多用糈(精米),与巫术合”,遂断定其为“古之巫书”。以鲁迅先生之崇高地位,此说极大地影响了现代学者对《山海经》其书的认知,它在使《山海经》被神话学、宗教学和民俗学倍加推崇之同时,却大大贬低了其地理学价值。实则,祭祀虽为巫师者流之能事,但如《山经》般大规模、系统化的山神祭祀制度,却非巫师方士所能为,而只能出自国家权力的宏观筹划和统一经略,其目的不在祀神祷鬼,而在封殖山川、经营国土,祭祀制度的背后是国家的权力。可见,《山经》的山神祭祀制度,与其说证明其为“古之巫书”,不如说恰恰证明了其为先秦国家经略山川的地理博物之书。
总之,《山经》中虽充斥着大量的恢诡、神异的记载,怪鸟异兽游荡,山神水灵出没,但这一切都不妨碍它成其为一部地地道道的山川地理博物志,这些怪异记载,非但不足以贬低其作为地理博物志的价值。世人眼里的《山经》怪物,并非怪物,它们既不是已经灭绝的洪荒怪兽,也不是作者无中生有的恣意捏造,它们原本是曾经存在于这个世界上,或许今天仍然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平凡之物。它们之所以变成怪物,只是因为在我们和古人之间横亘着漫长的岁月,让我们无法理解古人原本朴素的博物学话语,无法再用像他们一样的眼光看待世间万物。
(本文刊载于《读书》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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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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