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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监督检查保护规划实施
  作者:记者 王逸吟 殷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6 | 点击数:8550
 

 

中国拟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加大保护、传承力度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23日 10:12

  中新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张蔚然 周兆军)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继2004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计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中国文化部部长蔡武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调查后,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立即采取抢救性保护、保存措施。

  蔡武说,草案不仅对无形遗产的保护、保存作了规定,还对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的保护、保存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了制定保护规划、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多项具体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同时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主要义务以及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的具体措施。

 

学校应将“非遗”教育纳入相关课程 开展教育活动

中国人大网 2010-08-24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周玮、修钰)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草案指出,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

  草案规定,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意识。

  草案还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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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新网-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24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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