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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监督检查保护规划实施
  作者:记者 王逸吟 殷泓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26 | 点击数:8113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利用非遗发展文化产业要防止过度商业化倾向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8月25日 23:11:29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许多委员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的现象,草案对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设置了“有效保护”的前提,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但同时,也有不少委员针对草案关于鼓励和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规定提出改进意见。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值得进一步斟酌,有关的具体内容比较能够迎合部分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对此,李连宁委员也有同感:“现在在文化产业开发方面,不用鼓励,都会大做文章,甚至搞到连‘西门庆故里’都要打架。”他认为,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表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的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此外,审议中很多委员表示,从草案内容看,这是一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应当在名称中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加之我国文物保护法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也都使用了“保护”这一术语,建议将这部法律的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体现立法初衷。
 

加强“非遗”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记者 刘晓林 李有军
 
2010年08月25日08:1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文化部部长蔡武在作草案说明时说,中国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予以传承的文化遗产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大量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实物遭到毁弃,亟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禁止境外组织个人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调查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草案对行政机关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职责和境内外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实施调查的具体规则、调查成果的利用制度做了规定。

  草案规定:境外组织可经批准后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草案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的图片、形成的资料的复制件。

  草案还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标准。

  建国家地方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目前,中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录”。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截至2009年12月,全国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有7109个,地市级项目18186个,县级项目53776个。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保护。

  为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草案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并对专家评审机构和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列入名录的项目,草案规定了制定保护规划、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整体保护等多项具体制度。

  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承乃当务之急

  据文化部统计,截至目前,中国分3批共认定了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79岁有48名,占总数的21.23%;60-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

  由此可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耄耋之年者占1/3。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无人,大有失传之虞。例如,景颇族妇女的老式筒裙现已无人会织,鄂伦春族“摩苏昆”演唱者现只有一位。鉴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传承与传播是对需要继承与弘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关键环节。”蔡武说。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国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各项措施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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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新网-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24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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