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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 曹书杰]二十世纪《淮南子》研究
  作者:杨栋 曹书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01 | 点击数:35185
 


  (四)其他理论的探讨
  1.历史观
  在历史观方面,《淮南子》提出“事”与“道”一对范畴。“事”是变化的现象,“道”是不变的本质。它从“事”的方面肯定人类物质文明是进化的,也肯定礼仪法度是论世而立、随事而定的,“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 ,“法度制令,各因其宜” 。古制未必都适合于今世,今世之制未必都不善。“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 这些看法与韩非子的历史进化观一脉相承。它又从“道”的方面认为人类精神文明是退化的,赞扬远古时代人类精神的“质真而朴素”。批评近世人性的虚伪败坏。
  顾颉刚认为《淮南子》的古史观和《庄子》所说的最近,也是把最快乐的时代放在最古的。 同样属于“古史辨派”的胡适,与顾颉刚对于《淮南子》历史观的看法基本一致。它在《淮南王书》中说:“《淮南书》里几乎篇篇有太古圣王的奇迹,无一不是信口开河的假造古史……这是古代学者文人的普通习惯,风气已成,人人信口开河,全不知道这是可耻的说逛了。”
  近几年对《淮南子》历史观进行研究的有齐夫的《〈淮南子〉中朴素唯物史观》、鲁人的《〈淮南子〉社会历史观初探》、张秋升、李伟《〈淮南子〉历史观新论》、汪高鑫《〈淮南子〉历史哲学三论》等。其中以汪高鑫《〈淮南子〉历史哲学三论》较有新意,该文认为《淮南子》的历史哲学含历史阶段论、历史变易论和历史决定论。历史阶段论注重关注和把握历史发展大势,探寻历史发展规律;历史变易论一方面强调礼乐制度必须与时俱变,另一方面又认为仁义之道万世不变;历史决定论是一种君主决定历史治乱兴衰论,但强调决定历史治乱兴衰的君主必须以无为为本、以民为本。
  2.法律思想
  《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既完成了对前代法律主张及其效果的分析总结,又表现出西汉前期封建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同时又保存了十分珍贵的古代法制和法律思想资料。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李国锋《〈淮南子〉的法律思想》认为《淮南子》主张法律“因人之性”、“法随时变”;主张兼采儒法、注重“法治”等思想,明显地反映出以道解儒、儒法结合的倾向。这种不拘守于先秦儒墨教条流派的做法,成为后来诸家合流的先导。
  段秋关提出《淮南子》的法律观是“以道统法”:“道”是“法”的核心,“法”是“道”的表现;“道”是政治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法”只是实现“道”的一种手段;“法”的制立与实施,也要以“道”为指导。
  徐复观认为《主术训》中的“法”有四个重要意义:第一,法乃起于众人共同的利益,这是过去的法家所未曾说出的最根本问题。第二,认为法首在于“禁君”。上述两点皆富有现代法治的意义。第三,他们把法与礼仪即道德结合起来。第四,以“法治”为“无为”。
  《淮南子》把仁义礼乐置于法度之上,明确指出,仁义的作用远非法度所及:“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法能杀不孝的人,但不能使人“为孔、曾之行”;法能惩处盗窃罪犯,但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它也反映出《淮南子》重视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采取文、武两手的统治策略,以维护封建统治。
  另外对《淮南子》法律思想进行研究的论文还有王应瑄《简论〈淮南子〉的法律思想》、华友根《〈淮南子〉法律思想刍议》、汪汉卿《试论〈淮南子〉的法律思想》 等。
  3.逻辑思想
  淮南王的逻辑思想,以其丰富的史料,精妙的推理方法,而为历代学者所注目。他对于名家的“贸名”、“巧辩”虽有所批评,但对名家的逻辑思想却有多方面的吸收。如《原道》中说:“是故有生于无,实出于虚。天下为之圈,则名实同居。”也就是说,从物质世界产生后,便产生了名、实,名、实理应浑然一体而能相互协调。《淮南子》中的“名”,强调它要反映自然规律,要和实物相吻合,要体现出概念的严密性。同时要求,不要对“名”人为地加以扭曲,要符合它的本来性。因此特别提出要名符其实:“是故禄过其功者损,名过其实者蔽。情行合而名副之,祸福不虚至矣。”⑪
  “类”是古代逻辑学中关于定名、立辞、推理的基本概念。《庄子》中有“类与不类,相与为类”、“同类相从、同声相应”等关于“类”的概念。而墨家有“类取、类予”的思想,《淮南子》对此都有吸取。如《诠言训》:“洞同天地,浑沌为朴,未造而成物,谓之太一。同出于一,所为各异,有鸟、 有鱼、有兽,谓之分物。方以类别,物以群分。” 意即搞清事物的类别,就可以进行归纳、演绎的推理活动,从而对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其它《说山训》、《说林训》诸篇中亦有关于“类”及“类属”的阐释。“见窾木浮而知为舟,见飞蓬转而知为车,见鸟迹而知著书,以类取之。”“ 以一世之度制治天下,譬犹客之乘舟,中流遗其剑,遽契其舟桅,暮薄而求之,其不知物类亦甚矣!”“若夫以火能焦木也,因使销金,则道行矣。若以慈石能连铁也,而求其引瓦,则难矣。” 许多类与类属之间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有的可“推”,有的不可“推”。可推者,符合逻辑思维的规律;不可推,则是违背自然法则的。《淮南子》对类属之间辩证关系的探讨,对认识世界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方面的论文主要有董志铁《〈淮南子〉推理论》、蔡伯铭《〈淮南子〉的名实观与推理论》、董志铁《论〈淮南子〉对〈吕氏春秋〉推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周文英《〈淮南子〉的逻辑与方法论》等。
  4.政治思想
  对于《淮南子》政治思想的研究首推胡适,他指出《淮南书》的政治思想,虽然处处号称“无为”,其实很有许多精义,不是“无为”一个词所能包括。并把《淮南子》的政治思想概括为三个要义:一是虚君的法治,一是充分的用众智众力,一是变法而不拘故常。
  胡氏的“虚君的法治”实际上是其所倡导的君主立宪,这与当年他留学欧洲,受西方思想的影响有关。所谓“用众智众力”即民治主义精神,而“变法不拘故常”就是反对崇古。
  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中专辟一节对《淮南子》的政治思想进行了详细论述。而且其研究角度比较新颖,把《淮南子》与《吕氏春秋》进行比较,得出“《淮南子》的政治思想以《吕氏春秋》为基础而有所发展”的结论。两者之同:第一,他们都主张在统一中央政权下保存分封制;第二,君王要实行“无为”政治;第三,要用众智众力,使各阶层各行业都人尽其用,各的其宜;第四,反对君主个人独裁,主张实行统一法制;第五,为政以怀柔教化为主,刑法为辅;第六,要以耕织为国民经济的本务。两书之异表现在:第一,《淮南子》容纳了亡秦的经验教训;第二,《淮南子》在对待各地民俗问题的态度和政策,被提到重要地位;第三,《淮南子》里道儒两家的政治主张,有些方面进一步得到融合,有些方面则加剧了对立。
  5.心理学思想
  吕锡琛《〈淮南子〉心理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认为《淮南子》一书中蕴含着弥足珍贵的心理学思想,其主要包括:视清则体宁的心身关系论 ;“人之性无邪”的人性思想;“因其性则天下听众”的教育心理学思想;恬淡和愉的心理调治思想;“无为”、“修身”的管理心理学思想。
  其他论文有燕国材《评〈淮南子〉的心理学思想》、商汉声《论〈淮南子〉关于神形、知行的心理思想》、高汉声《论〈淮南子〉关于性欲情的心理学思想》、艾永明等《〈淮南子〉中的犯罪心理学思想》、朱永新、范庭卫《〈淮南子〉人力管理的心理学思想》等。
  另外,一些学者对《淮南子》的用人观、养生理论、教育思想、音乐理论、民俗学价值等也有论述。在用人观方面,如张祥浩的《〈淮南子〉的人才辩证观》,张维慎、何菊玲的《论〈淮南子〉的用人思想》等;养生理论方面,如管道中《〈淮南王书〉中修善之要旨》、陈丽桂《〈淮南子〉论修善》、王云度《〈淮南子〉论养生》、张运华、何国庆《〈淮南子〉儒道结合的养生论》等;教育思想方面,如陕炳琨《淮南子教育学说》、陈剑昆《论〈淮南子〉中道儒互补的教学思想》等;音乐理论方面,如杨没累《淮南子的乐律学》、周振锡《〈淮南子〉中的音乐理论》等;民俗学价值方面,如曹晋《〈淮南子〉的民俗学价值》等。
  胡适以后,从思想上研究《淮南子》的就很多了,我们把这百年来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50年代以前(民国时期),此期的研究比较零碎,除了胡适、杨没累等人的文章外,其余大抵粗俗简陋、无关痛痒,不能切中要害。第二阶段为50年代至70年代,此间的研究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用唯物主义和辨证法思想去诠释《淮南子》的思想,同时烙上了当时的时代气息,往往有阶级意识渗透其中。侯外庐的研究便是代表。第三阶段主要是80年代以来,这期间不论全面性提絜全书思想要领,或专门针对书中某一思想论题进行析论,乃至是研讨《淮南子》与诸子的思想关系,都有深入可观的成绩。只是有些文章都有一个西方学术分科的背景和一个同源的学术眼光,尤其是那些以《淮南子》的某某思想为题的文章,更是如此。可以说《淮南子》的思想研究从一开始就纳入了西学的背景。但是,《淮南子》研究的正途是回到《淮南子》的问题和困惑,去寻求解释和答案,而不是以西学为版型把它裁剪成一套现代的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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