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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先]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七十年
  作者:刘大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11-26 | 点击数:15467
 

摘   要: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密切联系着政治身份、社会转型与时代变迁——它在缘起之初就具有国家文化普查与普及、文学组织与建设、文学教育与提高的内涵,对于“文学”的认知也带有“泛文学”或者说“大文学观”的意味。七十年来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发展,经历了最初的“一体化”规划,到八十年代以降的多元共生,再到新世纪头一个十年之后又出现了分化重组后的“合”的趋势。从族别文学史、文学概况的书写,到作家作品论与多种思想与方法的引入,再到“多元一体”论的奠基和多民族文学史观的兴起,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日益走出单向度的研究范式,突破学科框架和观念束缚,呈现出区域联合、横向学科互补、多媒体介质与跨文化交流的态势。就学科生产性和可能性而言,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尝试中国气派与中国风格的理论话语体系构建,提供了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的多个视角与维度,对于整个人文社科研究方法与观念的更新,对于认识中国各民族文化彼此交流融合的历史与现实,对于想象与筹划文化复兴的远景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生动的启示。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学史;各民族文学关系;多民族文学史观;学术史


  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发生与确立,与中国民众及中国共产党从旧民主主义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的实践密切相关,并在取得民族解放与民族独立进而走向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确立下来。它的诞生与发展具有明确的政治性,显示了社会主义国家试图将包含着多样来源的“传统文化”与启蒙运动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想象的“现代性规划”进行兼容整合,并锻造出一种新型文化政治的意图。这种意图及其实践落实在一系列的文学制度建设与文学组织活动之中,链接起历史经验与现实变革、社会革命与文学革命,并且将社会主义的理念具体化到少数民族的文学观念与知识生产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七十年间,少数民族文学知识与理念的认知与生产时有参差起伏,但总是与时代主潮之间发生微妙的互动。“少数民族文学”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平等、文化正义的产物,追求在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与外部的“积极的多样性”,在不同历史阶段兼顾“理”与“势”之间的辩证,为全球性语境中的中国文学乃至世界文化提供了“多元普遍性”的启示。回顾、总结与展望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衍生脉络,可以发现,它既是对本土固有学说的继承与扬弃,也是与外来其他观念的对话与修正,同时也是应对现实语境的文化创造。

  一、社会主义初期:平权、人民文艺与少数民族文学史

  一九四七年五月一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庆典,这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民族自治政策胜利的标志。在民族问题的处理上,民国政府屡经颠沛而终究未能贯穿其原初的政策设想(三民主义中“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有其复杂的内部与外部的历史原因。就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政府的民族政策本身而言,试图以国族主义融合诸不同族群(将少数民族视为“宗族”),乃迫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入侵的应激之举,民族主义话语必然要对内部的差异性进行压抑,实际践行中则更因为对各族群的剥削与压迫,而造成了其必然失败的命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结合本土的历史与现实,运用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境内诸多族群问题所创立的基本政策,它区别于苏联实行的“民族自决”政策,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以此为肇端,在东北、新疆、西藏、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等各地各民族同胞的共同协力下,中国民众完成了全境的解放,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规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不久就设置了中央一级的民族工作机构。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李维汉、乌兰夫、刘格平、赛福鼎•艾则孜等多民族成员组成的民族事务委员会,十月二十二日开始办公,此后在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华北等大行政区和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行署、专区、县各级政府也陆续成立相应的主管机构。一九五○至一九五二年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推进了一系列与民族相关的工作:派出中央慰问团、访问团遍访民族地区;各地方政府也派出民族贸易工作队、医疗工作队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工作;组织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观团、观礼团到国内各地参观;颁布了多条体现民族平等的指示与方针,如《中央人民政府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陆续创办了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新疆民族学院等八所院校;展开大规模的民族历史、社会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

  这些政策与措施是开展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政治背景与基础,其中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工作是从一九五六年到一九五九年由政府组织的少数民族历史、社会和语言文字调查,“不仅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了解少数民族历史、语言,把握少数民族现状,确定正确的民族政策,顺利进行民族工作提供了大量的参考资料,而且通过类似的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培养了一批民族研究和民族语言研究的骨干力量”。从工作形式到具体方法,从人员梯队建设到采集整理经验,这项具有文化普查意味、集体协作特征和总体性思路的社会主义文化实践构成了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雏形与底色。

  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从属于社会主义时代文化变革与构建工作,而其背后所遵循的文艺理念则来自一九四二年五月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以及其后文化领导机构所陆续形成的“人民文艺”观念。“讲话”指出文艺要为“中华民族的最大部分”人民大众服务,即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为工人、农民、士兵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服务,注重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打造文艺界的统一战线,其具体方法是文艺批评,要求“政治和艺术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革命的政治内容和尽可能完美的艺术形式的统一”。这个解放区的讲话精神也得到了来自国统区文化精英的回应,如郭沫若《人民的文艺》(一九四五)、《走向人民文艺》(一九四六)。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至七月十九日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第一次文代会)的召开,表征着解放区和国统区文艺代表的联合。此次会议继承并对“讲话”作了发扬,被视为“现代文学”的终结和“当代文学”的开端,会上的几个为新中国文艺确立方向和目标的重要报告包括郭沫若的《为建设新中国的人民文艺而奋斗》、茅盾的《在反动派压迫下斗争和发展的革命文艺》和周扬的《新的人民的文艺》。少数民族作为“人民”的有机而多元的组成部分,其文艺自然也是属于人民文艺的组成部分,而对于少数民族文艺的研究,也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系统工程的架构组合成分。

  作为人民文艺的一份子,“少数民族文学”最初的命名来自于一九四九年九月茅盾为《人民文学》创刊所作的发刊词,其中指出该刊作为全国文协机关刊物的任务之一是:“开展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文学活动,使新民主主义的内容与少数民族的文学形式相结合,各民族间互相交换经验,以促进新中国文学的多方面的发展”,其中对文艺界的要求之一则提到“要求给我们专门性的研究或介绍的论文。在这一项目之下,举类而言,就有中国古代文学和近代文学,外国文学,中国国内少数民族文学,民间文学,儿童文学……”。显然这种分类并置的方法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文中提到的“少数民族文学”与并列的其他门类文学多有重叠之处,但它之所以被单列出来,有其特殊性,因为除了藏、蒙、维等为数不多有着自身书面文学传统的民族之外,此际的少数民族现代意义上的文学写作还处于草创阶段,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单独的学术研究也尚未建立,而散布在语言学、民俗学、民族学之类学科之中。

  从现代学术分科而言,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最初是从民间文学学科中分离出来的。一九五五年五月,中国作家协会邀请了包括彝、侗、东乡、维吾尔、蒙古、满、苗、朝鲜、汉等不同民族的作家座谈兄弟民族文学工作。一九五六年,老舍在中国作家协会第二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关于兄弟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吸收了座谈会的成果,谈论少数民族文学遗产、整理、翻译、研究的工作,更多内容集中于“民间文学”(史诗、故事、山歌等)——“新文学”(作家文学)虽然在兴起,但创作只占很小的篇幅。一九五八年七月十七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召集到北京参加“全国民间文学工作者大会”的各自治区及有少数民族聚居的省的部分代表和北京有关单位,座谈了编写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的问题。时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文学研究所领导的何其芳提出,中国的文学史不能仅仅是汉族的文学史,编写民间文学史和少数民族文学史的动议成为共识。周扬在该次会议上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三选一史”(即歌谣选、故事选、谚语选和文学史)的计划。中宣部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将《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史编选工作座谈纪要》转发各地,推动了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大规模搜集研究工作的展开。这次座谈会的初步考虑是首先编写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朝鲜族、哈萨克族、锡伯族、白族、傣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文学史;要求从古至今,写到大跃进为止,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要强调劳动人民的创造和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除编写各少数民族的文学史或文学概况外,在有少数民族的省份要编写一套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集;这些选集和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要在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以前交稿或出版,作为国庆节的献礼;贾芝与毛星具体负责这一工作。这是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起点,它最初确立的秩序和框架影响直至当下。

  到一九六○年八月第三次全国文代会期间,已经有白族、纳西族、苗族、壮族、蒙古族、藏族、彝族、傣族、土家族等九个少数民族写出了文学史,布依族、侗族、哈尼族、土族、赫哲族、畲族等六个少数民族写出了文学概况,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在此期间召集了第二次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座谈会,除了交流、总结各地编写文学史、文学概况的经验,在探讨各地写史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带有共通性的问题之外,还决定嗣后召开一次少数民族文学史初稿讨论会;在陆续翻译、编选、整理各民族的优秀作品之外,决定尽快编印各省(区)各民族文学资料;并要求发扬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互相帮助支援——事实上也确实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有可能让曾经沉默者发声、让无名者获得命名、让被侮辱与被损害者树立文化尊严与自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统筹安排,实行大规模的动员、组织和知识生产工作。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七日,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召开了少数民族文学史编写工作讨论会,各有关省区、各有关工作单位七十余人出席,结合一九六○年已经写成或出版的《蒙古族文学简史》(中国科学院内蒙古分院语言文学研究所编写)、《苗族文学史初稿》(贵州省民间文学工作组编)和《白族文学史》讨论了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的一些原则问题。会议达成的编写基本要求包括:1、材料丰富,叙述力求客观、准确;2、对各种文学现象的说明和论断力求符合马克思主义;3、经过调查研究,社会历史和文学历史的发展脉络均比较清楚者,写文学史;条件不具备者,写文学概况;4、根据实际情况,既写出本民族文学的特点,又写出各民族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5、体例统一,文字精炼。会议认为写入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的作家,应是对本民族的文学发展有一定贡献或有比较显著的社会影响的作家;判断作品所属民族,应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依据,作者无法考查的民间文学,以在本民族中流传并有本民族文学特色的作品为限。同一作品在两个以上的民族中流传、无法判断其所属民族者,可作为几个民族的共同的文学遗产来叙述。至于各民族文学史的分期,会议认为应根据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大的分期划分,能与全国社会发展的大的分期一致者尽可能一致,但不强求一律;至于小的发展段落,则可按照本民族文学历史本身的具体情况划分。作家作品的时代断定,有文字记载者以文字记载为依据;无文字记载、但经过各方面的考察、可以确定其产生时代者,根据考察的结果断定;无法考察或经过考察仍不能确定其产生时代者,不要勉强断代,可以附在适当的历史时期后面加以叙述。会议还讨论了与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关系密切的搜集整理工作问题,因为这是编写的基础: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学作品必须全面搜集,忠实记录,反对篡改;不应该见到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作品中有某些消极的部分,就毫无事实根据地断定这些部分是剥削阶级篡改的结果,并从而按照今天的观点加以删改。再有就是,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或文学概况,观点是重要的,倾向性必须鲜明,但是观点必须和资料统一,倾向性应当表现在对客观事实的叙述中。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是指南,指导如何去研究历史和现状,但要对一些问题得出具体的结论,却要在对资料研究以后,不能先后倒置。会议就编写少数民族文学史如何正确对待过去的和今天的文学的时候,围绕“厚古薄今”的问题、民间文学中有无两种文化斗争的问题、对具体作品的评价问题也达成了共识。此次会议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初期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最为重要的一次会议,制订了《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编写出版计划(草案)》《中国各民族文学作品整理、翻译、编选和出版计划(草案)》《〈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资料汇编〉编辑出版计划(草案)》三大草案,设定了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目标、方案、具体的操作方式和实施规划。

  新中国成立十年间,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从无到有、开榛辟莽,形成自己草创期的学术形态:注意到不同地域和民族之间文学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以实事求是为基础,侧重既有文化遗产和现实文化状况的普查与了解。与此同时,它也开始逐渐取得自己的命名。一九五六年老舍在中国作家协会第二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发表的《关于兄弟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和一九六○年在中国作家协会第三次理事会(扩大)会议上发表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工作的报告》在称谓上发生了细微的变化。一九五九年黄秋耘的《突飞猛进中的兄弟民族文学》等文中还有着关于“少数民族文学”和“兄弟民族文学”名称不统一的情况,到一九六○年之后,伴随着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和各地研究机构的确立,“少数民族文学”的名称基本确立下来,但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划分标准或者说范围界定却一直存在争议。何其芳曾经提出“判断作品所属民族一般只能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依据”,这是合理的看法。但在八十年代直至今天,不能说就变成了普遍的共识而被广泛接受,我们并不赞同将其内涵与外延窄化的倾向一直存在,比如毛星将“民族文学”细化为一作者是该民族的,二作品具有该民族特点或反映民族生活;刘宾提出界定少数民族文学的三点标准;作家是少数民族,作品所反映的内容是少数民族生活,作品的语言是民族语言。如果按照这些细化与窄化标准,从逻辑上来说,否定了少数民族文学中的语言选择自主性,和题材选择中的同时代性;从现实中的少数民族文学发展而言,难以涵盖蓬勃发展的少数民族汉语创作;从学理上来说,则显示了一种被美学自足观念所束缚的文学认知,具有某种过分强调民族立场和民族色彩的文学观。这些变化与不同文学范式中的文学观念有关,显示出社会主义大跃进时期与后革命年代的不同政治、社会、文化语境中,由不同文学观念所带来的认知差异;也显示出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在一些基础问题上没有形成公共性常识,直到新世纪之后依然还在重申概念与划分标准的问题。纠缠于概念、词语和表述,而不是话语实践本身,一方面表明了学术理路的陈旧和僵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少数民族文学”学科在社会主义初期确立的正当性,在后革命年代所遭遇到的倍受质疑的命运。

  无论如何,到一九六○年代初,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制度建设与组织构成已经初具形貌,其中包括少数民族创作上的制度建设、教育与激励;少数民族文学遗产的搜集、整理、翻译与出版;族别文学史与文学概况的书写,乃至少数民族影视文学的生产与评论。少数民族影视文学的生产与评论是令人瞩目的新兴媒体文化现象。一九五○年,王震之编剧、干学伟导演的《内蒙春光》由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制完成,但因为对片中王爷的形象处理不当,在公映一个月后被明令停映。当年五月,文化部长茅盾召开了有一百多人参加的审片会,周恩来总理亲自参加讨论,并提出修改方案的指导思想。在当事人的回忆中,中央领导认为该片最初版本的错误是没有意识到对于少数民族王公和上层分子要争取,他们虽然是残酷的统治者,但不是主要敌人。此后按照这一思路的修改版本由毛泽东亲自改名为《内蒙人们的胜利》,于一九五一年重新上映。这部影片修改后成为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的剧作技巧和叙事策略的奠基性作品,此后在“十七年”时期,一系列少数民族题材电影从剧作冲突和情节展开中逐渐形成较为一致的形态:用阶级认同替代民族认同,从而教育和启迪各少数民族人民认识到民族差异和文化差异的更深层次是阶级差异;在表现少数民族抗日题材影片中用国家意识和民族大家庭的观念代替少数民族意识,强调党所领导的各民族共同的统一战线;在反映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建设题材影片中,用进步与落后的分界线消解许多植根于少数民族历史中的宗教、宗法和文化矛盾,从而使之与整个国家、社会进步的主题相联系;在尊重少数民族信仰自由的前提下,以阶级分析的方法取代少数民族的神话传说、巫术民俗的统治地位,用社会主义无神论思想教育少数民族人民反对封建宗教迷信。从指导与评判的理念而言,移风易俗的主基调覆盖在差异性之上,一体性的意识形态笼罩在多元化的文化之上,这也是此际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与评论的基本逻辑和语法。

  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多样性文化风貌的呈现,族别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的书写是此一阶段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的重心所在。在经过多次研讨后确立的叙事框架中,要求叙述各民族的文学现象时,需要适当地介绍本民族的社会历史、一般文化艺术和民族风俗习惯;而分析文学现象时,不仅要指出它们和经济基础的关系,还应说明它们和其它上层建筑(政治、哲学和宗教等)的相互作用。当然,这些均以说明本民族的文学发展情况为目的,并不是喧宾夺主或离开文学而过多地谈社会历史和其他方面。从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写作的一般体例原则而言,其设计理念体现了以马克思主义为世界观和认识论的方法与原则。

  具体体现为:一、在史观上,采用革命史的叙述语法,尽管各民族发展的历史阶段、生产力水平与文化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但都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突出民间与底层的创造性。二、因为许多民族都是过去的文学历史较长,现代的文学历史较短,如果要呈现文学发展的全貌,就应给予过去的重要作家、作品应有地位。所以各民族的文学史难免比较详于古而略于今,而按照意识形态的要求,现代的特别是社会主义文学历史又是应该重视的,所以今古的比重分配就相当重要。在书写的古今比重上,要根据各民族文学的实际情况具体对待,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明确不能偏于厚古薄今或者厚今薄古。在对古代作品的评价上,一方面主张应看到它们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不应以今天的标准来要求。但同时对于内容有显著毒害,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和民族团结者,则加以删除或删节,而判断标准当然是时代的主导性政治话语。三、在分期原则上,因地制宜,针对性处理,兼顾到中原王朝变迁与地方族群历史的特殊性,历史朝代名称或本民族的特殊历史时期称号可以并用,同时注明公元纪年。出于学术严谨性考虑,作家、作品的断代,要求有可靠根据。四、在叙述方法上,以各个时期的重要的作家或作品为线索,叙述具体少数民族的文学发展过程,但部分章节也可按照某一时期的文学体裁集中叙述。至于文学概况则灵活使用不同的叙述方法:或者写成带有文学史性质的著作,或者按特殊文类叙述,努力以现代文学观念梳理历史文学现象,但也实录具体民族的独有文学形式。这一切都是为了力求比较客观地叙述各民族文学发展的过程或文学状况,介绍各民族文学的重要作家作品,给读者以比较丰富的有关各民族文学的知识,而让观点和倾向性从客观叙述之中表现出来。

  应该说,在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初的族别文学史与文学概况的宏观学术规划中,已经具备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尤其强调材料需要经过鉴别和考证,引用作品、论著和重要史料,要求注明出处(包括作者、调查者、口述者、记录者、整理者、作品流传地区、特别重要的材料还应注明保存者等)。虽然在具体写作中因为书写者水平参差不齐,并未完全达到要求,有的甚至略显粗陋,但这些最初的成果毕竟开创风气,树立了典范,一直影响到此后近半个世纪的少数民族文学史写作。

  除了现代以来一般的主流“中国文学史”共通的体例与规范以外,少数民族文学史、文学概况及其研究还有特殊的层面。首先,因为许多少数民族书面文学出现较晚,无文字民族的文学传承更多体现在口头文学上,因而长篇的民间史诗、叙事诗、歌谣、故事等文体,不同于汉文传统的诗词歌赋,也溢出了近现代以来的小说、诗歌、戏剧、散文、报告文学等体裁,将它们纳入一般文学史而不仅是专门的“民间文学史”,体现了少数民族文学的主要特征——“民族”与“民间”往往并称,这源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新知识分子对“民间文学”的发现,同时也结合了新建立的共和国对于建构社会主义新文化、提升普通民众的文化与文学地位的诉求——这与颠覆既有政治与文化秩序,让被压迫与被侮辱的无产阶级获得翻身、当家作主的政治结构转换形成同构。也正因为不同文类文体的进入,使得由近现代西方传入的文学观念在面临中国文学现实时不得不作出调适,从而塑造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本土文学观念。其次,少数民族文学涉及到多民族共享的作家作品以及跨境民族作家作品。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原则是,判断作品所属民族以作者的民族成分为依据,但当遇到作者无法考查的作品时,以在本民族中流传并有本民族文学特色的作品为限。同一作品在两个以上的民族中流传,无法判断所属民族者,则作为它们共有的遗产来叙述,比如藏族与蒙古族共享的史诗《格萨(斯)尔》。同一口头文学作品在中国和邻国同一民族中都有流传,则作为两国或多国人民共同的文学,但叙述时应以在中国流传者为依据,比如中国柯尔克孜族与吉尔吉斯坦共有的史诗《玛纳斯》。中国和邻国同一民族如曾有共同的历史阶段,在这一阶段产生的作品,也应作为两国人民共同的文学遗产来叙述,比如蒙古族与蒙古共和国共有的《江格尔》。如从邻国移居中国成为中国民族大家庭的一员的民族,应以叙述在中国产生的文学为限,比如现当代的朝鲜族移民作家。第三,因为多语言的存在,各民族文学之间的交流、翻译与传播也是不容忽视的中国文学多样性体现。少数民族族别文学史和文学概况中包含了大量译自不同语种的口头与书面文学。在力求忠于原作的内容和风格的指针下,诗歌作品原来为格律诗者,译文也用适当的汉文的格律诗翻译;无法严格进行格律转化的,则在序文或注释中说明。这些在实践中摸索的具体做法,建立了民汉文学翻译的基本规范。

  因为口头文学与翻译文学的大量存在,大力开展调查研究,记录各民族口头文学,搜集民间流传的口头文学的记录稿、刻本、改编本、手抄本、寺庙经典、文人著作,以及有关的各种史料,并且系统地加以编纂,是少数民族文学史与文学概况写作的重要内容,并因此逐渐形成了配套的整理工作方法,同语言学、翻译学、民俗学形成交叉影响,形成了堪称方法论的范例。比如少数民族口头与书面文献的整理工作以忠实记录和可靠版本为基础,力求保持作品的原来的面目、语言、叙述的方式、结构和艺术风格。根据不同语种和流传情况,整理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或者选取一种比较完整的记录或版本加以整理;或者以一种记录或版本为主,接受同一民族或同一地区的其它记录或版本的某些部分,整理成内容和形式较为完美的作品;对内容基本相同、情节差别较大的作品,则整理为两种以上的不同本子。同时,也注意到整理和改编、再创作之间的区别,虽然整理采用因地制宜的不同方法,但均以可靠的记录或版本为根据,不得渗入整理者个人杜撰的成分,不改变原来的体裁。作品中的方言土语、风俗习惯、历史事实和一般读者不易理解的地方,尽可能在整理稿中加以说明和注释。尤其是民间口头创作,强调注明其流传地点、所属民族、口述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记录者、整理者、改编者的姓名和职业。这些资料汇编工作的实践,成为“新时期”之后一九八四年开始的“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的先声,并且开启了新世纪以后少数民族资料库建设的方法和理论的雏形。

  各民族文学普查工作中的具体措施也建立起了完整、立体、系统的认知,调查、采录和搜集的范围包括口头创作、书面文学以及有关的图片、史料和实物。文学调查工作与社会历史调查、语言调查、各种民间艺术调查协同进行——这表明“文学”尚没有化约为部分文人精英的局部文化,而同生活之间有着完整性联结。从调查到写书,开创性地发明了“四结合”的方法:专家与群众相结合,专业与业余相结合,集体写作与个人研究相结合,书写文学史、文学概况与建立各民族的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其中在培养干部和建立机构上,从学校和工作部门征调及社会考核选拔相结合,在实地调查研究和写书的过程中加以培养,使得各省、市、自治区逐渐涌现了一批专业人员,建立了专业机构专门从事少数民族文学的调查工作和翻译工作。各少数民族地区科学分院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部,纷纷设立专业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机构;没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的地方,则在文联、作协、民族学院或综合大学中文系内设立专业研究机构。这显示了组织协作的优势,各地区、部门分工合作,搭建了覆盖全国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网络,为后来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积蓄和储备了人才。

  以文学史为中心,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从一开始就带有跨学科色彩,那些最初动议、规划与建立基本学术框架与方向的人物,除了来自文化界的官员、领导、作家、学者(如郭沫若、周扬、老舍、冯牧、何其芳、贾芝、毛星)之外,还有社会学家费孝通、民族学家吴文藻、语言学家马学良、历史学家翁独健、藏学家于道泉、民俗学家钟进文等诸多学科学者的学术参与。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的整理、写作与研究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政治史、社会史与文学史的结合,而关于“文学”的认识也并没有后来被强化的自律性或者审美自足论观念,更多是将其作为整全性的生活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并且以政治挂帅、百家争鸣为开展工作的指导原则,体现出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初期的整体性特征。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在此际是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学术研究的新兴学科,作为文化多样性的因素积极加入到总体性学术潮流之中,并在主导性学术思想与观念中开始了其从最基础的材料搜集、历史脉络梳理到综合研究和跨语际翻译传播的旅程。与“现代文学”在发生时刻意要与树立“古典文学”并与之断裂不同,少数民族文学是要将“现代文学”和“古典文学”都纳入到自身的“人民文学”式的书写系统之中——最为突出的是将“民族/民间”这些原先被排斥在“文学”之外的口头传统内容涵括进来——它是一种“新中国”的创造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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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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