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古村落
在数千年农耕时代,农村是最基本的社会单元。由于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自然条件和文化板块不同,形成了形态缤纷、风情各异的村落文化。所谓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广大农村至今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以及丰富的文化遗存。农村的文化既包括村落的规划,各类建筑,历史遗址,这属于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各类民俗、民族语言、生活民居、民间文学、美术、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武术、医药和各种传统技艺等等,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古村落是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体。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在农村,文化的多样性也在农村,民族之根深深地扎在农村里。
民间文化的本质是和谐。追求和谐与构成和谐。它的终极目的从来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天人合一),还有人间的和谐(和为贵),因此它是我们建设和谐农村得天独厚的根基。由于各民族各地域的文化都是那一方水土独特的精神创造和审美创造,它又是人们乡土情感、亲和力和自豪感的凭藉,以及永不过时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
鉴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城市大规模现代化改造中,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城市历史文化造成的破坏已不可挽回;这一次,在新农村建设起步之时,应以全面的、科学的、谐调的发展观,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率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千万不要再出现城市改造的文化悲剧,把“新农村”变为“洋农村”。
我国现在有大约2000个县,1.9万个镇和3万多个乡,60万个村庄。文化遗存的状况和特色保持程度不一。不是所有村庄都是古村落。
古村落应具备如下条件(即古村落的标准):
1.有鲜明的地域个性
2.建筑格局保存得较为完整和系统
3.有较丰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应该说,古村落的保护是困难的。因为它不是文物,不是颐和园和故宫,而是依然活着的古老社区,如今它正在发生“质”的变化。愈来愈多的村落因农民外出打工而出现“空巢现象”。有的古村落经年历久,多已破败,重修无力;有的在匆匆忙忙地开发旅游;在现阶段的旅游开发中,只有能够成为旅游卖点的局部“景点”,才得到了一些维护。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不少古村落早已从地图上抹去。这样一种状况的古村落,在即刻推动的新农村建设中,会出现怎样的局面?特别是对于一些尚未确立现代文化遗产观和科学发展观的古村落决策者来说,会不会重演城市改造中的文化悲剧?一些建设部门不是已经急不可待地为农民设计什么“北方型”和“南方型”的住房了吗?
古村落保护的另一个难点是,怎样使生活其中的百姓逐渐享受到现代生活的舒适与方便?在欧洲,这些事是老百姓自己的事,而一般百姓都有文化保护意识,政府没有太大压力;而在我国,农村的建设和文化保护首先是政府的事。一方面要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一方面要保护老房子,这就使得事情内在的冲突与难度全都集中到决策者的身上。政府又不能回避,压力自然就大了。
那么,古村落应该怎样保护呢?
这几年,我在各处考察中看到一些地方在古村落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与尝试。大致可分为下边几种方式:
1.分区式。如丽江的束河。采取分区方式,如同罗马古城在老区之外另辟新区。老区原汁原味,新区为新建的现代化社区。
2.民居博物馆式。如晋中的王家大院、常家庄园。将有重要价值的古民居集中起来保护。
3.生态式。如西塘和同里。把现代的声光化电的管网埋在地下,村落格局与民众生活保持原生态。西塘的口号是“活着的千年古镇”。
4.景观式。如婺源。注重景观的历史个性。邀请建筑师设计几种房型,外观是此地传统的白墙黑瓦的徽派风格,内部的卫生间和厨房符合现代生活的功能需求。村民盖新房必须从这些房型中选择,不能随意乱盖,以保持历史文脉。
5.景点式。如乌镇。基本上是按照旅游需要来维修和改造的。
上述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都有可取之处,也都有成功的地方。鉴于我国村落缤纷多样,原则应是一个村庄一个办法,不能一刀切,按照一种方式必然削足适履。上述的各种方式给古村落保护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思路,值得借鉴。
应该说明的是,现阶段这些古村落的保护,多数与旅游相关。故此,比较注重外观、景点、路线,比较偏重于物质遗产。前几天在韩国,我对一位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委员说:“将文化遗产简单地划分为物质和非物质有不合理的一面,会带来新问题。比如古村落,都是非物质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合,相互依存,不能切割开来。但是,现在中国的西递和宏村是按照物质文化遗产申遗的。如果只保护物质这部分,里边的非物质的成分渐渐没了,西递和宏村就会失去生命与灵魂,冷冰冰地变成了木乃伊。”她表示同意我的看法,并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正在研究这类问题。
对于古村落保护,我的意见是:
1.对农村文化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以了解和把握全局。将具有文化特色和遗存的村落,进行分类,针对性地制定切实的保护方案,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级规划,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同步和协调地进行,避免片面的开发带来人为的冲突和损失。
2.国家应设置中国古村落名录,确定保护目标和办法。古村落保护是一种综合性和整体性保护。不宜单方面放入物质(文物)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其性质应是物质与非物质的“双遗产”。
3.少数民族古村落文化保护是重中之重。在开发的过程中,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大量瓦解和失散,故而一方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选择,一方面在重要的少数民族集居地,要像欧洲人那样建立乡村博物馆,以保存历史记忆,继承和传承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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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学苑出版社网站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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