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华与糟粕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向是我们对待文化遗产的一个方针和原则。这个方针原则的原意是:在继承传统文化创造新文化时,要一“取”“一去”。但它的前提必须是,一切传统文化(文化遗产)都是由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组成的。在对待历史上遗留下来物质文化遗产时,这个方针似乎从来没有遇到过什么困境,也从来没有听谁说哪一件出土文物是糟粕,哪怕是祭祀用品,哪怕是车马坑里出土的车、马,哪怕是陪葬活人的墓葬,所有的出土文物,有的只是精华,都是中华民族灿烂的文化。也这就是说,在物质文化遗产上,不存在精华与糟粕的问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个方针对文物来说是无用武之地的。
但一轮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尤其是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间信仰,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立刻面临着要将我们面对着的文化遗产区分为“精华”和“糟粕”,并执行一“取”一“去”的方针。在这个方针、理念或原则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因为与民间信仰相粘连(如原始性舞蹈、哭丧歌舞、祭祀仪式、节庆活动、庙会等)与原始蒙昧思想相粘连(如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民族起源的叙事诗,如与巫和巫术有关的诸多民俗事象),等等,就被轻率地判为封建性的“糟粕”,成为被批判、被扬弃的对象。过去还发生过民族村寨的祭司一类人物因传承民族民间文化而被公安部门拘禁的事情。
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相比较,我们发现,一向困绕着我们的文化工作和人文学术研究的“精华与糟粕”论,原来是一个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政治概念或政策,而非文化概念或文化理念!也不是研究传统文化的方法论!诚然,在发展和创新当代文化时,吸收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或元素,的确应有所选择,不可能毫无选择地兼收并蓄。但文化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不能等同于对待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理念,尤其不能等同于文化研究和21世纪全球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理念。
2004年笔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举办的非物质遗产国际研讨会上发言时曾指出:“从全国来看,这项涉及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行动,其理论准备是严重不足的。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更缺乏有分析地广泛吸收其后出现的其他种种现代学派的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从而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在这种文化即政治的背景下,在知识界和政府官员中,由于长期受着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对人类历史上创造的任何文化现象,不是科学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规律性,而只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坏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对立的方法论给予判决,于是,就把民间文化、特别是其中属于民间信仰(如神鬼信仰、巫术迷信等蒙昧意识)范围的种种文化事象统统归为封建迷信,将其消极的影响看得很重,视之为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物,是正在提倡和培育的‘先进文化’的对立物,因而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不免“心有‘预’悸”,如履薄冰,怕犯错误。”[5] 2006年,为了让各地主政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们了解更多的情况和更多的观点,笔者把这一观点发表到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上,幸而得到了编辑和主编的认可和支持。[6] 一位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的委员说过一句精彩的话:严重的问题是教育领导。在“精华与糟粕”问题上尤其如此。希望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时候,能够继续开创一个“文化就是文化”、“文化不等于政治”的学术和文化氛围。
前面说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一项文化政策而不是文化理念。政策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修改的。在文化等同于政治的语境下,“精华与糟粕”这个政策口号,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判断是“精华”还是“糟粕”,常常会受一个时期的政治形势、政治任务和社会思潮的影响,缺乏科学的评断标准。恶之,就可以说是糟粕;爱之,就可能说是精华。何况我们曾有过一个“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时代?那种以主观意志行事的情况,并非一人两人,而是一个时代的思潮、潮流!我们有什么理由再回到“文化大革命”的时代,再用虚构出来的“当今文明时代的价值观”、即带有很大主观性的所谓“精华与糟粕”原则,去检验、去撻伐、去批判、去扬弃传统的文化、特别是老百姓创造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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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刘锡诚民间文化论集 2009-01-13 21:53:0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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