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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非遗时代民俗学的实践回归
  作者:户晓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7-19 | 点击数:12262
 

  [61]本节原题为“实践民俗学就是‘公共’民俗学”,感谢张士闪教授的提示——为了避免读者望文生义而混淆实践民俗学与公共民俗学,改为现题。

  [62]美国民俗学者科申布莱特—吉布丽特在1988年就批评说,学院民俗学课程总是固守纯粹民俗学与应用民俗学的二元论并且一直拒绝考察它们自身根本无可回避的应用性,参见Barbara Kirshenblatt-Gimblett, “Mistaken Dichotomies”, in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No.101, April-June 1988; Robert Baron and Nick Spitzer (eds.), Public Folklore,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i, 2007, pp.31-32;另外参见[日]菅丰:《跨越“错误的二元论”(mistaken dichotomy)》,陈志勤译,《民间文化论坛》2014年第2期。

  [63]1987年,美国民俗学会的年会专题讨论公共民俗学的这些问题。以此次会议论文为主结集而成的著名文集,参见Robert Baron and Nicholas R. Spitzer (eds.), Public Folklore,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Press, 1992;1996年第2次印刷,第3版:Robert Baron and Nick Spitzer (eds.), Public Folklore,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i, 2007。

  [64]正如罗仪德所说,“在过去的35年里,伴随着学术领域的扩大和多样化,民俗学界发生的最主要的变化就是我们所谓的公共民俗学的发展。总的来说,公共民俗学家所受到的学术训练跟其他大学教员一样,而他们的工作也同样是有教育意义的,只不过他们的指导对象是普罗大众,包括孩童,并非以大学生或者大学里的同事为主。他们的工作地点是社区和公共场所(图书馆,公立学校,博物馆,艺术或者文化机构),而不以大学为主”,“对我而言,美国的学院派民俗学家和公共民俗学家们携手共事。他们受训于一样的学术机构( 这使得这些机构显得尤为重要),他们拥有相同的视角、价值观并且专注于他们的事业,只是他们的教学方式不同”,“如今,公共民俗学早已成为民俗学的一部分,创造出足够多的优异成果(也为民俗学家提供工作机会),使它成为民俗研究领域不容置疑的组成部分。在今天的美国,公共民俗学不再是奇怪的新事物,也不再需要被辩护。事实上,许多公共民俗学家和学院派民俗学家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经常身份互换,交叉工作。比如,一个学院派的民俗学家可能在他的休假年参加到某个公共民俗学的项目中,或者一个公共民俗学家受聘于某个大学,从他作为一名公共教育者的独特经验的视角出发教授民俗学。这样经过时间的洗礼,位于公共民俗学与学院派民俗学之间的那堵墙已经慢慢坍塌。”参见[美] 罗仪德、游自荧:《美国公共民俗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美国民俗学会理事长Timothy Lloyd(罗仪德)访谈录》,丁玲译,《民俗研究》2013年第6期。

  [65]参见Robert Baron and Nick Spitzer, “Cultural Continuity and Community Creativity in a New Century: Preface to the Third Printing”, in Robert Baron and Nick Spitzer (eds.), Public Folklore,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i, 2007, pp.ix-x;感谢彭牧博士提醒我说,美国不少民俗学者虽然在学院里得到了学术训练并且拿到了学位,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学院岗位而不得不从事公共民俗学职业;其实,美国著名的公共民俗学者德博拉•柯迪希也曾提到了1970年代中晚期美国的类似情况(参见Debora Kodish,“Imagining Public Folklore”, in Regina F. Bendix and Galit Hasan-Rokem (eds.), A Companion to Folklore, Wiley-Blackwell, 2012, p.587)。但本文主要考虑的是公共民俗学的内在依据和基本理念问题,而不是外在的偶然机缘问题。

  [66]参见Dorothy Noyes,“The Social Base of Folklore”, in Regina F. Bendix and Galit Hasan-Rokem (eds.), A Companion to Folklore, Wiley-Blackwell, 2012, p.30。

  [67]实际上,public folklore 的全称是public sector folklore(公共部门民俗学,参见网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Public_folklore);德博拉•柯迪希反问道,有什么民俗(学)不是公共的呢?她把公共民俗学理解为承诺进行广泛的民主文化参与的一种职业(Here I explore public folklore as an occupation committed to broadly democratic cultural participation,参见Debora Kodish, "Imagining Public Folklore”, in Regina F. Bendix and Galit Hasan-Rokem (ed.), A Companion to Folklore, Wiley-Blackwell, 2012, p.579)。美国的公共民俗学在刚刚起步的1960年代曾被认为是一种应用民俗学,但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这种观念早已发生了变化,参见安德明:《美国公众民俗学的兴起、发展与实践》,《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杨利慧:《美国公众民俗学的理论贡献与相关反思》,《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正如罗伯特•巴龙所指出,“自从 1980年代末期,大多数在学院外实践的民俗学家更喜欢将自己的工作称为‘公众民俗’,而不是‘应用民俗’,“通过强调对话和合作,公众民俗学家拒绝应用民俗学家对待社区的‘自上而下’的方法,认为民俗学家不应将某种特殊的意识形态议程强加在社区头上”,如果仅仅把公共(众)民俗学理解为应用民俗学,那就可能像学院派民俗学家多尔逊那样认为“社会改革不关民俗学家什么事儿, 即他无需准备去改造那些制度,如果他变为一个激进主义者,他将成为一个拙劣的学者和民俗学家。”参见[美]罗伯特•巴龙:《美国公众民俗学:历史、问题和挑战》,黄龙光译,《文化遗产》2010年第1期。

  [68]这方面的文献很多,就我所见,例如,美国的《西部民俗学》1993年第52卷发表的两篇文章:Susan Ritchie, “Ventriloquist Folklore: Who speaks for Representation?” ;Amy Shuman, “Dismantling Local Culture”;美国的《民俗研究杂志》1999年第36卷第2—3期合刊发表了专题会议文章讨论美、德两国公共民俗学的差异(德国并没有“公共民俗学”):Roger D. Abrahams, “American Academic and Public Folklore: Late-Twentieth-Century Musings”; Christel Köhle-Hezinger, “Cultural Brokerage and the Public Sector: Response to Roger Abrahams”; Hermann Bausinger, “Disengagement by Engagement: Volkskunde in a Period of Change”;本迪克斯和威尔兹直接指出,民俗学者从来不只是呈现文化,而是也发明文化,他们的功能是生产性的而非单纯地复制(参见Regina Bendix and Gisela Welz, “ ‘Cultural Brokerage’ and ‘Public Folklore’ within a German and American Field of Discourse ”, in Journal of Folklore Research, Vol.36, Nos.2/3, 1999, p.120);关于中国与美国在民俗学教学、职业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比较,参见Kang Baocheng, Robert Baron and Wang Dun, “States of the Folklore Profession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 Trialogue”, in 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Vol.127, No.505, 2014;恰恰因为民俗学的收集、改编是实践行为,国际法学界才在近年来开展了对这些行为的知识产权进行间接保护的工作,参见Silke von Lewinski (ed.), Indigenous Herita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8, p.393-397。

  [69]正如高丙中所指出,“民俗不是个人现象,公共性恰恰是民俗所内在地具有的基本属性”,民俗学的研究也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可以更多地投入关于民俗的公共性的知识生产。”参见高丙中:《日常生活的现代与后现代遭遇》,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中国现代历程的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9页。

  [70]以上引文均见[日]菅丰:《日本现代民俗学的“第三条道路”——文化保护政策、民俗学主义及公共民俗学》,陈志勤译,《民俗研究》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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