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正如我们已经认识到的,由于“母题”“类型”和“功能”“形态”诸概念,只是主体理论地认识他者的经验性概念形式,而不是主体实践地自我命名的先验“概念”形式;故而,即便是在民间文学研究的人类学化乃至社会科学化的“人文”条件下,[24]主体实践的先验目的的自由意义,也是不可能被直观到的,即,既不可能实践地证明经验性语境下的文本内容,也不可能实践地证明文本形式的经验性语境的自由意义。以此,在时间形式的经验性文本和语境条件下,“母题”“类型”“功能”“形态”诸概念,尽管能够或然地表象主体根据知性规律自由选择的任意性(功利性和道德性)实践,却不可能必然地表象主体根据理性法则普遍立法的自律性(道德性)实践。这样,理论理性的汤普森文故事型学和普罗普故事形态学,一时间都陷入了从理论理性向纯粹实践理性的转换难题,如果故事类型学和故事形态学确有此内在的要求。[25]
所谓“涵义”是我们从组织成一体的活动或符号中所阅读出的内容,是英语中的meaning;所谓“意义”是活动或符号所发挥的作用,显示的重要性,是英语中的significance。[26]
这就是说,即便我们把民间故事的内容与形式置于时间性语境直观的经验性理论条件下,主体“根据模式,还可以自己按民间故事的规律编出无数个故事来”,[27]但我们从中得到的,就一定是出于自由因果性“动力”的自律性(道德性)实践意义(先验的而不是经验性的meaning),而不可能仍然是合于自然因果性“动机”的任意性(功利性或道德性)实践价值(经验性的significance)吗?
在英语、德语和法语中,“母题”这个词同时也有“动机”的意思,这似乎暗示出母题在情节中是一个促动因,当它作为一个概念存在或起作用的时候,它就分层地、有针对性地以及动态地发挥其功能。[28]普罗普在此说的“组合”即英文的composition。贾放把这个词译为“组合”,朝戈金在翻译口头程式理论中的这个术语时把它译为创作或创编,指口头的、利用传统叙述单元即兴创编或现场创作。普罗普这里的composition与口头程式理论中的composition有相同也有不同。普罗普明确地说:“我将故事本身讲述时的功能顺序称为组合”,“对我来说确定民众以怎样的顺序来排列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说口头程式理论注意到所谓的民众在利用传统的素材和单元进行创作时有自由也有不自由(受“程式”的制约),普罗普在此并没有否认这样的自由或不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也是考虑并尊重民众的选择权的。[29]
以此,即使是在时间规定性的语境条件下,使用“母题”“类型”“功能”“形态”等经验性理论概念,我们能够“确定民众以怎样的顺序来排列功能”——表象了主体实践的“经验内容”(户晓辉)——从而“考虑并尊重民众的选择权”,但是,被表象的“民众的选择权”,却仍然是相对地“有自由也有不自由”,即或然地选择的“自由或不自由”的任意性实践,而不是必然地立法的自律性自由实践。
这里仍然有一个在什么意义上来作这种判定或者这个判断在什么意义上有效的问题。[30]既然人(民)被还原为自在者,或具有自在(由)维度的人,现代民间文学是否具有描述人(民)自在方式的概念呢?[31]
吕微曾尝试区分汤普森母题-类型研究向主位开放的实践主观性(实践的主观间客观性),与普罗普功能-形态研究客位的理论客观性(实践的主观性),[32]建构先验-交互主体的实践认识的理论路径;但户晓辉批评吕微的做法,仍然是混淆了概念的经验性理论使用的或然现实性,与先验地实践使用的应然可能性。
吕微说:“普罗普的关于功能顺序的理论,不属于纯粹的形式逻辑,而属于康德意义上的先验逻辑,也就是与内容相关的逻辑。”实际上,在我看来,康德的先验逻辑涉及的是[实践的]先验内容而非[理论的]经验内容,而普罗普的功能顺序理论既然涉及内容,那也是经验的内容,二者是有区别的。[33]
这就意味着,如若母题类型学和功能形态学的先验实践使用,能够表象交互主体叙事实践先验目的的自由意义,那么被表象的叙事形式必须能够必然(而不是或然)地思想道德性目的的先验内容(实践概念超验的内在使用),而不能满足于或然地直观道德性目的和功利性目的的经验性内容(理论概念的经验性内在使用)。[34]但是,母题类型学和功能形态学的理论视野中的民间文学叙事形式,能够承担起这样的重任吗?至少,以往的母题类型研究和功能形态研究,都还未表现出这种实践认识的现实性,以此,在2007年的讨论之后的2010年,户晓辉承认,把民间文学的“母题”“类型”“功能”“形态”等用作实践的概念,在民间文学研究的经典或者古典认识论的范式条件下,还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
描述现成对象的母题和功能是被抽掉了[现象学]时间因素的术语[除了在分类学的形式逻辑条件下,民间文学的类型学和形态学并没有被完全抽掉直观形式的时间因素——笔者补注],而[现象学地]描述存在方式的概念则是被还原到[现象学]时间之中的概念。[35]从描述民间叙事现成对象的母题与功能追索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母题与功能时,首先应该承认,毕竟,汤普森对母题以及普罗普对功能的研究和讨论,主要都是把它们当作描述民间叙事现成对象的[经验性理论]术语,而不是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先验实践]概念。[36]迄今的多数学者都素朴地相信自己能够从民间文学研究的材料里直接发现和看出母题与功能的现成对象,似乎他们凭借经验就足以发现客观“存在”于研究材料里的概念。殊不知,这些学者从一开始就混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他们没有把描述民间叙事现成对象的母题和功能术语与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母题和功能概念区分开来,这样,他们(包括汤普森甚至普罗普本人)讨论的实际上只是描述民间叙事现成对象的[经验性理论]术语,而不是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先验实践]概念。因此,他们不仅没有发现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先验实践]概念的答案,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提出这种[先验实践]概念的问题。我的研究将进一步揭示,母题和功能本来应该是为了描述民间叙事的动态存在方式的[先验实践]概念,但在长期的讨论中却一直主要被当作仅仅是描述民间叙事中的现成对象的[经验性理论]术语……以往描述现成(已完成)对象的母题和概念是被抽掉了[现象学]时间因素的术语,因而有[自然]形而上学色彩,我试图发掘的描述存在(未完成)方式的母题和功能是被还原到[现象学]时间之中的[先验实践]概念,因而有存在论的倚重。……即使母题和概念在迄今的民间文学学科里还不曾完全作为描述民间叙事存在方式的[先验实践]概念存在,我仍然要把它们作为这样的[先验实践]概念建立起来,并把这一点当作研究的目的之一。[37]
实际上,2007年和2010年关于“学科经典概念的新的理论可能性”的讨论并没有能够继续下去,以此,从母题类型学和功能形态学的角度,证成民间文学叙事实践的自由本质——如果不是借力于先验论哲学的现象学方法——至今就还是一项尚未完成的实践性理论课题。但是,尽管,也许,我们仍然只能满足于通过母题类型学和功能形态学证成民间文学自由选择的任意性(“民众在利用传统的素材和单元进行创作时有自由也有不自由……普罗普在此并没有否认这样的自由或不自由”),却还是有学者另辟蹊径,从体裁学的角度,证成了民间文学普遍立法的自律性自由本质,从而不仅延续了2007年和2010年讨论的主旨,而且推动了这场讨论的继续扩展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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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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