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进行,其工作重心已由主要重视收集整理申报转入对保护方式的探索和保护措施的细化。针对非遗中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项目,则提出了生产性保护方式。生产性保护方式在增加传承人和当地民众的收益,提高其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非遗事象的积极性,以及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实现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保护方式在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属性的同时,其“泛产业化”和现代机器化生产的势头,非遗产品传统工艺与现代工艺的对接,以及非遗事象的大众化弘扬与传统民间工艺的小众化消费等现实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传统与现代;产业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在民众中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规约、习俗、精神,其特点是活态的传承与流变。多年来,我国始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现存状况的非遗项目采取立法保护、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及生产性保护等几种保护方式。生产性保护主要是针对传统工艺品、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的制作、创作、炮制工艺、技艺等非遗项目实施的保护手段。所谓生产性保护,是在遵循这类非遗项目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非遗在创造社会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得到积极保护。生产性保护是在探索和开展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对我国相关的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但由于对其内涵理解和相关问题看法的偏差,这一概念一经提出,便引起了专家、学者和相关领域里人们的争论:一部分人倾向于保守,强调非遗的“本真性”、“原生态”,认为继承、传承高于和大于发展、创新,坚持遗产文化本位,希望所有非遗事象纯而又纯并且一成不变,尤其坚决反对商业化、产业化,对借保护之名而进行遗产开发的行为更是深恶痛绝;另一部分人相对比较激进,强调非遗的“变化性”、“活态性”,或者在学术观点上主张传承就是发展、创新,认为相当一部分非遗项目不变革就没有生存价值,或者在实际行动中推行某些非遗项目的产业化、商业化、规模化。所以,“坚守”还是“变通”,一直是学界在讨论某些非遗事象特别是民间手工技艺类项目生产性保护问题争论的焦点。对这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剖析,梳理非遗生产性保护中应该处理好的一些关系,应该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当然,还有部分人的主张界于前述二者的中间,认为坚守传统与改革创新是并行不悖的。因为只有坚守传统,才能体现非遗事象的本来意义,而不至于变得面目全非;只有创新发展,才能不断激发非遗事象本身的活力,使之不断升华,更好地传承。看起来,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是没有个人立场而左右逢源的折中论、骑墙派。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最为科学辩证的观点和态度。笔者本身也是这种思路的倡导者和支持者。我认为,坚守是必要的,变通是必然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没有任何事物是一成不变的;坚守是前提,变通是手段;坚守是对主题、主旨、主干、内涵、精髓、精神的坚守,不是对所有细节、形式、材料、手法百分之百的固守,不是盲目守旧,一成不变;变通不是否定,变通要循序渐进,不是彻底颠覆,不能另起炉灶。这不仅符合我国非遗保护的实际工作,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颁布的文化“公约”精神相一致,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要不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的同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也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体现“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对此又做了具体阐述:“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我们已经看到,学术界和非遗工作者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样的观点和思路。
一、保护传统与发展创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义的核心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根据这个指导原则,就要求我们在手工技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中,继往开来,既要坚持非遗的“本真性”,继承、传承传统工艺精髓,保证传统工艺的“原生态”,又要坚持发展创新,与时俱进,与当下生产实践相结合,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传统工艺源于生产实践,也要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如果我们只固守传统,不知变通,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那必然会导致其与社会发展相脱节,与群众现实生活渐行渐远,自然就无法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迟早会被社会发展所遗弃。
但是,如果我们过于强调非遗项目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只顾最大限度追求经济利益,重开发轻保护,一味搞遗产商业化、产业化,尤其借保护之名进行过度开发,那就从本质上颠覆了遗产保护的意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遗产的宗旨大相径庭。一时红火的经济效益很难保证非遗的长远传承与良性发展。刘锡诚先生认为:“非遗保护成败的标志在于: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包括生产性和产业化方式,都必须以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而不仅是技术)和核心价值(原本的文化蕴涵)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而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即是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它是以保持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与传承性为核心,将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在生产实践中既保留了传统工艺的本真性又将其文化内涵与技艺价值融入到物态化的产品当中,让民众既能感受到其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与高超的传统工艺,又能充分利用其实用价值,将其真正融入到现实生活当中。应该说,这是保护工艺类非遗项目的有效对策。
举例说明,东阿镇福牌阿胶制作工艺作为国家级非遗名录,其传承人在整理、恢复、弘扬“九朝贡胶”等传统技艺的同时,不断发展创新,将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投入生产当中,并研发出方便服用、携带的阿胶新剂型、阿胶原粉、桃花姬等新产品,让这项传承千年的阿胶技艺跟上了时代发展的步伐。此举既让传统的中医药文化回归大众视野,又不断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使东阿阿胶在传承与创新并举的生产性保护中实现了传统与现代、非遗与市场的完美结合,为东阿阿胶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样,淄博陶瓷烧制技艺作为国家级非遗名录,其传承人在传承父辈们的宝贵财富,积极组织恢复青瓷生产的同时,坚持仿古与创新相结合,对鲁青瓷的配方、作品造型、装饰图案等都做了深入探究与改进,不断提升青瓷质感的艺术效果,使产品既有骨质瓷白度高、透光度好、釉面光润的特点,又达到机械强度高、热稳定性好的标准。生产性保护为淄博陶瓷烧制技艺在当代社会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鲁青瓷走出国门,弘扬我国陶瓷文化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理解生产性保护的内涵是进行非遗保护的前提。我们应该明确:手工技艺是在漫长的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是由我们的祖先一辈辈积淀流传至今的。它代表着技艺的精华,坚持手工技艺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底线。同时,手工技艺也离不开当代社会民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完全脱离现实需要就不可能继续生产,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保护传统与改革创新并重才是生产性保护的真谛。
二、产品生产与艺术品制作
产品生产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类创造财富或使财富增值的过程。在历史的发展长河中,传统手工技艺一直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各种材质不一、造型各异、结构精巧、功能完备的生活用品,满足了当时人们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需求,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后,随着机器化大生产时代的到来,社会化、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方式有了巨大的改变,机器生产逐渐取代了人工劳动,传统工艺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逐渐消沉,甚至消亡。时至今日,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产品生产,基本上全部采用了机器化生产,而不少并非社会发展和所有民众日常生活必需的艺术品,其生产方式,则保留了几十年、几百年来使用的原材物料和纯手工艺加工制作的传统。机器化生产的产品单一、趋同,缺乏个性,缺少文化内涵和艺术特色,主要是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而很难达到提升生活品质的目的。手工技艺所生产的艺术品则更多的蕴含着人的自然性、社会性、地域性与历史性,文化内涵丰富,艺术品位高,更注重满足人们高雅生活情趣的需求。在人们满足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之后,总是对艺术品的需求不断增大,而且对艺术品的制作技艺也越来越关注,最终使传统手工技艺在当今社会生产中占有了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这也是非遗保护的目标之一。
继续浏览:1 | 2 |
文章来源:民俗研究微信平台 2016-05-10 【本文责编:敏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