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的决策与规划的指导下,历史文化名城不是发展的包袱,而是我们宝贵的财富和发展的优势资源。
他是“中国营造学社”的最后一名成员。他不屈不挠、孜孜不倦地从事文物保护工作70余载,从长城保护到京杭大运河申遗,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到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就是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近日,本报记者就京杭大运河申遗、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城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问题对罗先生进行了专访。
1 中国的世界遗产“虽由人作 宛自天开”
《中国社会科学报》:目前,申报世界遗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京杭大运河也进入我国申报世界遗产名单,您如何评价?
罗哲文:对于运河,我是怀着敬畏、爱护的心情做一点工作。京杭大运河是自然与人创造的杰作。据《元史》记载,当时京杭大运河的终点北京积水潭,帆樯林立,各种货物堆积如山。元、明、清三朝数百年间,国都北京的宫殿、官府等的建筑物资、粮食和人工的供应,文化艺术的繁荣,都靠这条京杭大运河。“漂来的北京城”非常形象地描述了大运河的作用。
京杭大运河利用江、河、湖、泊和各种自然水体,沟通了海河、黄河、长江、淮河、钱塘江等五大水系,“半是天工,半是人为”。我在沿京杭大运河区段考察时,看到很多段落,很难分辨人工与自然的界限,到了淮安、扬州、湖州等地段,水网纵横、河渠交错。天工、人巧交融在一起,难解难分,这也正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独特之处。
京杭大运河在两千余年间的反复改造、创新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天人合一”的思想。一部大运河的修建史,其实就是中国先人与自然相互影响、利用、协调的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报》: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遗产工作是您首先提出的,其最新进展如何?
罗哲文:1961年,我国公布第一批保护单位的时候,就提出过京杭大运河保护问题。但是,因为当时历史观念的局限,没有将其看做文物。
2005年,当我们提出将京杭大运河列入申报世界遗产名单的建议时,全国政协非常重视。现在,国家把它列入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列入了申报世界遗产名单。不同于其他文物的是,京杭大运河涉及多省许多个城市,协调合作难度非常大。
自2006年以来,我们对京杭大运河的研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的阶段,除了文物保护、考古专家外,“非遗”、水利史、航运史、城市规划、环保等更多领域的专家学者介入并发挥积极作用,京杭大运河遗产保护向多学科相互交融、多领域相互支持并衔接的方向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国被列入世界遗产的文物古迹越来越多,我国的这些世界遗产是否具有某种特色?
罗哲文:几千年来,我们聪明智慧、勤劳勇敢的先民在这瑰丽锦绣大地上,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其中最为突出的成就,就是中国的遗产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共同创造。“虽由人作宛自天开”,从理论到实践均达到了极高境界。“天人合一”思想融入了数不清的伟大工程与建筑杰作之中,在我国的世界级遗产种类中,许多遗产的山岳奇观与古建筑群融为一体,这些是我国世界遗产特色的突出体现,堪称人类文明进程的标志。
突出保护特色 传承遗产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报》: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您的努力推动下,我国于1985年签署加入了该《公约》。作为文化与自然遗产大国,我国应在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
罗哲文:我国现在是世界遗产委员会21个核心成员国之一,我国遗产保护的特色也曾影响到相关国家,如日本、朝鲜、韩国、蒙古、越南及东南亚地区,因而,在遗产保护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在保护维修的方式和技术方面,以木结构为主的东方建筑体系的遗产,与以砖石建筑结构为主的西方建筑体系不同;东方的绢、纸绘画、简牍、文书,与西方的油画等也不同,各具特色。我国应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一些努力,如举办以东方建筑遗产保护维修特色为主题的研讨会,达成共识,以丰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又如,在遗产项目申报的形式上,可将相同性质或类型的遗产结合起来联合申报,更有将文化、自然、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申报等。在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祖先创造的文明成果日益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大大扩展世界遗产保护的内容,加大保护力度,显得十分迫切。
《中国社会科学报》:20多年前,您已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点,现在,“非遗”成为时髦的名词,您如何看待这样的变化?
罗哲文:当时,并没有“非遗”这个名词,发展是必然的。改革开放初期,面对轰轰烈烈的建设热潮,不少文化遗存濒临消解,亟须抢救保护。例如,当时一些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出现改造问题,存在其间的建筑、街道、街坊等众多的标志性硬件,以及相依附的音乐、诗词、歌赋、工艺美术等文化内涵的软件,面临“香消玉殒”的困境。我国及时开展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现在看来,功不可没。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文化的作用彰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源之一,经济才能协调、可持续发展下去。
传承、保护、延续文物的价值,关键在于我们的信念。现在,“非遗”法出台,标志着“非遗”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此,要适应这种需要,政府部门应超越传统部门分工的藩篱,前瞻性地建立新的工作机制,降低社会发展成本,适应文化良性内在发展的需要,促进文化良性内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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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1年09月09日 17:37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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