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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推动文化立法再上台阶
  作者:记者 屈菡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1-03-04 | 点击数:7056
 

  文化立法需求日益紧迫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图书馆党委书记、常务副馆长詹福瑞已经连续3年提出了推动《公共图书馆法》出台的建议。让他高兴的是,目前《公共图书馆法》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位置重要,问题也多,最需要法律的支持和政策环境。”詹福瑞表示,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由于无法可依、无法可据,确实影响到了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比如人才、资金、设备等投入的不足,制约了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也影响到为公民提供相应的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过让我们感到非常振奋,同时也增加了推动文化立法的信心。”詹福瑞说。

  早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厅长李玉英就呼吁推动文化立法,如今她更深切感受到文化立法的紧迫性,“国家发展速度加快了,对文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文化应该尽快地走上法治轨道。”

  “近几年中央加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国家文化惠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国家各级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却没有随之增加。”李玉英说,国家要求各级政府随着财政的增长速度,拿出不低于1%的财政收入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以外,中西部地区基本都达不到这个要求。李玉英说,国家要把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到中国的每一块土地上、每一个人身上,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如果不立法的话,这个要求是很难实现的。

  同样,由于缺少法律的保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难以执行,特别是一些部门政策,如果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的认定,就更难以保障。“我在景德镇调研时发现,景德镇陶瓷研究所是一个国有文化企业,每年的经营收入是几千万元,上缴给国家的税收有几百万元。按照规定,这几百万元可以再返还一部分给企业作为产业发展必需的资金,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难以落实。相关部门就会说,这个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不好兑现。”李玉英说。

  “我曾经到某个乡文化站调研,认识了一位主管文化站的同志,他已在那里工作了十几年,也有了深厚的感情。但是他很辛酸地说,‘文化事业说起来非常重要,但真正执行起来力度却很小。’”王建华说,“同样是干工作,别人能拥有一系列的职称、待遇,而一些文化站、群众文化馆的相关人员却无法享有,这样所形成的责任感就完全不一样,而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来解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文化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立法是把党和国家既定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把我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制度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不因人的意志而转变,不因人的好恶而改变。”朱兵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可以说为文化领域其他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研究修改过程,她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之前的实践中积累了很多经验,调查制度、名录建设、传承人的认定等很多制度已经成熟。而且国务院发布了相关文件,文化部出台了很多规章,云南、贵州等一些地方立法也走得比较靠前,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些都为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遗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层面,是一个巨大进步,将对下一步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李玉英说,“非遗立法以后,就不光是相关部门有责任,而且全社会、全体公民都应该有这种意识,来保护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她同时希望政府出台一些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和条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落实到可执行的层面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田青表示,他将在今年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里应该明确建立一个退出机制,即使进入四级名录,也不能够一劳永逸。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田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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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新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3月04日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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