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2月25日,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3月1日,文化部召开了贯彻实施《非遗法》专家座谈会,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主持会议,文化部部长蔡武在会上做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宣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就《非遗法》的重大意义和重要精神,以及如何深入贯彻实施《非遗法》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本报特编发相关发言,以飨读者。
《非遗法》的公布是个节日
资华筠(中国艺术研究院终身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一,《非遗法》的公布意义重大。第二,是非遗保护工作进程的重要标志——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三,我们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国,文化遗产之丰厚为任何国家所望尘莫及,保护工作很复杂,这部法的出台,无疑具有非凡的国际意义,在世界上很提气!从2003年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后来规范为“非遗保护”)正式启动乃至更早一点的时间,近10年来提案、呼吁、论证……在艰难蹀躞中探索。如今,能够出台这样一部简繁适度、具有经典意义的一部法,对于我们是激动人心的节日!
《非遗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在总结了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鲜活的,而不是僵化的、照搬的、教条的,这就使得这个法有生命力,好推进、好实践而且有不断补充、改进的空间。
记得,我在人大法制委的讨论会上曾经说过,原则上通过比细节上“较真”重要得多。如今,比较了上次讨论的草案和最后通过的法律文本,虽然我的有些意见尚没被接纳,我还是很拥护这个法,不过我觉得有些问题在以后执行条例的细则里还是要阐释得更清楚些。
几点建议:第一,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的话如何执行就会落空。第二,要强调文化渊源,源头性保护很重要,而不是保护一些变异的东西。第三,就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千万别弄成经济开发区,这是我特别想说的一句话。另外就是传承的问题,除了在学校进行的传承,我觉得还应该有干部的培训机制,应该形成一种比较有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前头做的东西要延续下去,因为文化是一条长河,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是需要继承和推动的。再有,关于立法问题的学术研讨应该尽快跟上,我们自己也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提高。另外,还要用各种生动的形式宣传《非遗法》和非遗保护。最后就是相关部委和单位的协调问题,在《非遗法》出台的形势下,大家应该更加统一思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把非遗保护和整个社会的 发展建设结合起来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得知《非遗法》在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大家心里都异常激动。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这是一次在文化领域里的“拨乱反正”。过去历朝历代都有反对民间文化的举措,现在这样明确地表示:你不是牛鬼蛇神,你是国家宝贵的文化传承人,一下子把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提升到整个民族文化传统的延续者、承担者这样一个地位,我觉得就是“拨乱反正”,这当然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平衡协调发展的过程中的产物。
第二个感受是,虽然这是一部行政法,但它所保护的对象关乎到我们每一个国民、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区、每一个民族,它的影响会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说过去人们参与传统文化活动是自发的,是习惯使然,基本上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话,现在大家就会越来越充分地认识到它的深层意义和价值,这样对于提升文化自觉,自觉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非常有意义。
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有一个体会,有的时候由于工作的激情,我们常常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多的负荷,觉得它简直是天下第一的重要任务。有这样一种激情或者说责任感当然是对的,可是仔细学习这个法,就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该是我们整个社会建设,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这个总体当中的一个部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我们整个社会运行的总体机制结合起来看它的重要性,不然的话就会显得一厢情愿,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比如说城市化等,我们有时会认为这些可能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甚至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杀手”。但城市化是大趋势,我们不应该也无法来阻止。关键是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比如怎么在城市化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个正确的、合乎自身规律的继承和弘扬。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会统一在如何进一步开拓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道路这样一个关键性问题之下。我觉得这个法的出台,一定会对建设优秀的、健康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华文化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非遗法》的实施
乌丙安(辽宁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形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我作为非遗保护战线上的一名老兵,对此感到无比的欢欣鼓舞,同时也深感自己在今后工作中的责任更加重大。关于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我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应该尽快建立起《非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非遗法》的条文中有许多和我国其他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文物保护法规和海关稽查法规;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涉及国家税法及企业法规;境外人员介入我国非物质遗产收集或调查涉及涉外法规;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国际法;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法及专利法;与少数民族或宗教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民族或宗教法规;还有其他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等等,都需要事先建立好法律协调机制,才能有利于《非遗法》的有效实施。否则虽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第二,应该尽快制定《非遗法》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纷纭复杂,不适于简单化、一刀切地加以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或个别化处理。事实上,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例如对于依法严格执行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退出或除名处理的,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处理的,对于新老代表性传承人更替重新认定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准备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对违法行为罚款的等等,都需要各类不同的细则和办法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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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文化报 2011年03月03日 15:45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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