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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名称中不另加“保护”二字
——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重点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
  作者:光明网综合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12-26 | 点击数:83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被取消资格

记者 王逸吟、殷泓

来源:光明日报 2010年12月20日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 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能被取消传承人资格。这是今天二次提交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增加的一款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在报告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

  对此,法律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为加大国家对一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草案特别增加专门规定,明确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草案还明确,境外组织、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分别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报经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李重庵表示:“目前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法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据此,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县以上政府应加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田兴春

光明网 2010-12-21 15:55:26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下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对于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分必要。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名称中不另加“保护”二字

李炜

光明网  2010-12-21 15:54:17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12月20日电 12月20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在草案一审稿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本法的名称中增加“保护”二字,修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突出立法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同科教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认为,草案确定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并分别明确了相应制度。这有利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积极因素,避免消极影响。本法名称涵盖了草案保存、保护两方面的内容,是适当的,建议不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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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光明网 2010-12-21 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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