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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采取了保护和发展的策略。众所周知,语言政策可以是建设性的,它帮助扩大、完善语言的社会功能和交际功能,为其使用者建立和发展标准语等;语言政策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它帮助限制或消灭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一直(除“文革”时期外)采取建设性的保护和发展策略,先后为壮、布依、侗、黎、苗、彝、哈尼、傈僳、纳西、佤等10个民族创制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新文字,还为傣、彝、景颇等民族改革或规范了原有文字。目前,除传统文字外,新创的民族文字已广泛使用于双语教学、扫盲、图书报纸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为民族语文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这里以有新创文字的载瓦语为例。载瓦文自1983年开始正式进入小学以来,到1992年,在云南德宏州应开设载瓦文课的179 所学校中,已有108所开设载瓦文课,占应开设载瓦文课学校的60.3%。(注:据德宏州教育局民族语文教研编译室1992年的统计。)德宏州教育局民族语文教研编译室载瓦文组编译了小学载瓦语文课本(1—10 册)、小学载瓦文教学课本(1册)、汉景载词语对译手册(1—6册)、 汉载会话(2册)、中师载瓦语文基础知识、中师载瓦语文修辞知识、中师载瓦语文文选写作等。另外,载瓦语文的规范、新词术语的规范、词典的编纂等工作方面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如已编写了《汉载词典》、《汉载新词术语集》等。载瓦文还广泛使用于扫盲工作中。自1983年载瓦文恢复试验推行以来,用载瓦文扫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据有关统计资料,用载瓦文扫除了大量景颇族载瓦支系12—40周岁的纯文盲人口,文盲率由1982年的63%下降到1992年的9.4%、1996年的4.6%,已经达到基本扫除文盲的标准。用载瓦文快速扫除文盲的实践说明,载瓦文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汉文、景颇文无法起到的作用。载瓦文广泛使用于图书出版、报纸发行、广播影视和文艺戏曲创作等方面。如德宏民族出版社载瓦文编辑室自1985年成立到1993年,共出版了教育、政治、法律、文学、艺术等方面的载瓦文图书18种,总印数为112,000 册。1985年成立的德宏团结报社载瓦文编辑室,于1986年8月1日起正式发行载瓦文《德宏团结报》,每周2期,每期印数600份。德宏人民广播电台载瓦语组开办的载瓦语广播,于1985年开始播音,节目内容主要有新闻、专题、文艺、晚间要闻、天气预报等;现在每天播音2小时,占该台全部自办节目播音时间的七分之二。德宏电视台载瓦语演播组于1992年3月29日开始,正式播出载瓦语节目,每周播放一次,每次10分钟。芒市电视台载瓦语组制作的载瓦语节目开播于1991年1月,主要内容有新闻、科技园地、广告,每周播放一次,共20分钟。德宏州电影公司载瓦语影片译制组成立于70年代末,到1992年共译制影片110部, 放映8000余场次,观众达650,650人次。德宏州现有专业文艺团体5个,其中陇川县民族歌舞团以表演景颇语和载瓦语节目为主,其创作人员近年来用载瓦文创作了35首歌曲和5部现代题材、历史题材的歌剧、话剧。 瑞丽市民族文工团表演的景颇语、载瓦语节目约占全部节目的40%。(注:参见戴庆厦、何俊芳:《载瓦文短时间内试行成功说明什么?》,《中国民族教育》1998年第2期。)由此可以看出, 作为新创文字的载瓦文已运用于载瓦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载瓦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说明载瓦文在短短的十几年中的推行是成功的,成效是显著的。以上事实说明,我国对民族语文采取的保护和发展的策略使民族语文的功能有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民族语文在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另外,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保护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法规、政策。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重申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原则,尔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也提出了在各个领域使用民族语文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在这些条例、规定中都明确提出了有关在各个领域使用本民族语文或使用双语文的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议》等条例、规定中都有这样的内容。可见,各级人大和政府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语言文字使用的法规文件,这就为民族语文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要使这些法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初始法制化阶段,加之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即使有了法律,有时也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有关语言法规建设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如何使已制定的这些政策得以实施。只有这样,民族语文工作才会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才能有行必果,民族语文的保护和发展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4.语言,作为民族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深深根植于民族群众的精神生活之中,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在世界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生活日益趋同的今天,语言作为民族象征的标志功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引起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特别是民族知识分子对其语言地位和使用情况的重视,我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历史上,很多民族语言的消亡,大多是在其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或受殖民统治的情况下,在民族意识尚处于萌芽状态时被湮没的。但是现在,从某种意义上讲,各民族的自我意识在普遍增强,而不是减弱,各民族对其语言的感情也随之加深。凡是政治、经济地位已经提高的民族,普遍认为本民族语言是最能充分表达自己感情的交际工具,它积淀了民族的文化和智慧,是民族认同的象征。最明显的例子是,19世纪末叶,由于认为学会英语可跻身于上流社会而主张让自己的孩子放弃学习本民族语言的民族,现在却普遍重视对本民族语言的学习。如今天在北爱尔兰,讲爱尔兰语的人只有2%, 但北爱尔兰人却坚持要恢复爱尔兰语,要把它用在教学上,甚至连北爱尔兰囚犯在监狱里也要坚持学习爱尔兰语。再如,在以移民为主体的国家里,土著居民如印第安人、毛利人等也起来为保持自己的语言和文化而努力,尽管他们当中有的语言已濒于消亡的境地。而且,随着各民族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在物质需求达到一定程度后,在对语言的需求上还将产生新的层次——通过掌握新的语言以获得知识上的乐趣、艺术上的享受和感情上的满足,因此一些转用其他语言的人将“部分”实现对本体语言文化的回归。如我国朝鲜族、蒙古族、彝族、佤族等民族中,有些人由于种种原因丢失了本族语,但近些年来,他们又把子女送到有民族语言环境的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去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人们在语言需求上的这一新层次的出现,已在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国家中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我们在欧洲民族的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现象:有些国家中原已放弃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又以掌握本民族语言作为自己具有更高文化修养的表现。威尔士人、苏格兰人以能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方言朗读托马斯和彭斯的诗篇为高雅;意大利人又搬出了古拉丁文,用以写文章,出刊物。这些都说明,语言作为民族的象征之一,它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生活之中,人们不会轻易放弃它,不会任其自生自灭。
总之,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各民族都渴望冲破民族界限,向其他民族学习先进的文化科学技术,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增进友好往来,消除隔阂,加深了解,因此,除掌握本民族语言外,还愿意学习更具交际功能和使用范围大的语言。另一方面,各民族又都希望保存、继承和弘扬本民族的文化遗产,提高和扩大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和使用范围,因此致力于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各种语言正是在这种趋同和趋异的矛盾中发展、竞争的。毫无疑问,融合是人类语言发展的总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最终只使用一种语言
作者简介:何俊芳,女,1964年生,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学语言学系讲师。北京100081
(本文原载《民族研究》1999年03期,第45~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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