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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宽泛性和立法对象的准确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涉及的领域也是多方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宗教的、心理的、地域的、语言的。没有一种传承文化是单独存在不涉及到其它的领域。以口承语言文化遗产而言,古老的神话传说的产生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变化(如生育、死亡)等不可理解有关。当时的原始人们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不可捉摸的力量,这种力量对原始人来说是真实的自然存在。他们为了求得生存,一是靠经验去战胜自然,一是相信“万物有灵”,借助于巫术信仰和想象,把自然力形象化,这就是神话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心理基础。神话一旦产生,靠口碑的方式代代传承形成语言习俗。人们根据想象将神画出来进行膜拜便形成了图腾,人们戴上图腾做的面具模仿神的动作便是舞蹈。可见非物质文化是相关联的,极具宽泛性和延伸性。再如:我国自古有剪纸的传统,但剪纸的非物质文化部分并不是剪纸的手工艺更不是剪纸作品,西安的老人目前还有人剪一种叫“五独子登天”的剪纸,它是用来祈雨的。过程是先剪一个梯子贴在外墙上,然后再剪5个相连的小人倒贴在梯子上面,至于造型和技法等工艺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认为自己所剪的这5个小人登上梯子上天会踩出雨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一个手工艺过程,而要注意到它所包涵的“不可触摸的”非物质文化部分。就具体的民俗事项来讲,它在物质、社会和精神的分界也不明显,在某些物质民俗中又同时含有精神因素,比如,生产过程我们可以把他看作物质的,但在生产中进行的各种仪式和禁忌,又是精神的。我们在保护工作中往往只注意到一些表象,努力将某种工艺代代传下去,却忽视了工艺背后所包容的文化现象,这样只能保存文化的尸体。我们在这方面所作的研究还严重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具有宽泛性和延伸性,一种风俗它可能涉及到从行为、语言到信仰等诸多方面,而更重要的是这种风俗隐含民族心理素质形成的深刻性。法律条款要求简单明了,如不认真分析、研究,在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对象时往往顾此失彼。
四、意识形态的思维活动和法理学的矛盾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可称为无形文化遗产,它的本质是精神的,是一种世界观。人类因地域、民族、经济等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被自觉保留在民族精神、审美意识和文化艺术的深层结构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构成该民族传统文化遗传机制的重要要素,注重观念体现和思维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传承,它对该民族的生活有着历史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为物质的,更重要的表现在它对该民族心理素质形成的深刻性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物质文化一般含有内在的精神因素,物质、社会和精神分界不一定十分明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民族精神的遗产。中华民族传说中“龙”的形象,是蛇加上马的毛、鬣的尾、鹿的脚、狗的爪等其他各种动物而形成的。这可能意味着以蛇为图腾的华夏民族部落不断战胜,融合其他民族部落,即蛇图腾不断合并其他图腾逐渐演变而成为“龙”。龙不能简单地视为一种民间图案,而是一种民族强大力量的精神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就是这种精神性,表现为群体的思维模式和指导行为的观念。
法理学告诉我们:“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关于人类精神和观念的思维活动的一些外在规定,都不能成为法。”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法律注重于行为的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量的思维和心理活动,立法的影响力远不及宗教和巫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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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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