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立法保护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学术笔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严永和 黄玉烨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8-13 | 点击数:8605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探究

黄玉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资源,十分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从保护模式来看,最佳选择应是公权保护模式,即以公权保护为主、私权保护为辅,实现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非遗公权保护的合理性 

  1.公权保护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特性的文化。处于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以及有着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异彩纷呈。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荟萃起来,就是整个人类文化宝库的一个重要部分,成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往往不是私主体能够自发做到的,而必须引入公权保护机制,以一种超越个体的视角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创造力。公权保护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对内,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活动,促进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对外,可以在文化交流与文化产权贸易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外来文化的泛滥与侵蚀,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海外流失,并保持文化产权贸易的平衡。

  2.公权保护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公共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集体性特征,往往是一个民族、地区甚至国家的文化传统,反映的是一个民族、地区甚至国家的文化内涵、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因此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共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传统人文精神的载体,其价值核心就在于其中的文化内涵,这种文化内涵使人们产生一种绵延不绝的民族认同感与历史感。公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趋向正好契合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渴求。

  公权保护首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保证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民族认同感与历史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

  3.公权保护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是源于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中被非法使用、破坏、消失或者异化。在我国,“人亡艺绝”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是保存。二是保护。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和保护,使它们能够保持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和保护对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三是发展。从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使其不致消灭,还要使其中优秀的文化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使其在传承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唯有着手公权保护,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定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采取调查、普查、设立代表作目录、确认和资助传承人等措施才能实现上述宗旨。

  非遗的公权保护措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方面,国家作为公权的权利主体及实施者,宜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活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调查,全面开展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前提。对不同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濒危遗产,应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具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请条件的,应组织材料进行申请。对调查、普查获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果,应分类整理,应用电子技术进行管理,建立并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库,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遗存等情况。

  2.建立非物质文化代表作名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保护无形文化财产,认定“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建立“人间国宝”制度。我国民间传统工艺技术资源丰富,舞台表演艺术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有不少“身怀绝技者”。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日本政府对“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值得借鉴。

  首先,应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全国范围内和地方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其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代表性传承人,一方面政府财政应给予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并采取资助传承、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为传承人提供技艺创造条件等各项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

  3.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促进区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村寨作为文化生态村进行生态意义上的保护。

  4.成立基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主要是因为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十分有限,因而有必要成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保护基金;(2)捐款、赠款或遗赠;(3)基金资金所得的利息;(4)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5)其他资金。

  5.健全制度,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流失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收集的实物、资料,应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依法受到保护;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国内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严格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出境,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海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继续浏览:1 | 2 | 3 |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光明日报 2010年08月10日 08:40

上一条: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下一条: ·[章建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相关链接
·[高荷红]“伊玛堪”: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人类代表作·[朱燕 王锋 王峥 李锦]从“non-physical ”到“ intangible ”:“两分制 ”视角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 ”术语的选择与确立
·[朱奕丰]情知所起:文化认同视角下昆曲教育与活态传承的共生研究·[周全明 王慧婷]非遗视域下滦南评剧的在地化保护与开发
·[赵宇 张晓桐 史慧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探索·[张宇萱]整体视角与过程转向:国内外遗产化研究综述
·[张一帆]短视频语境下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路径·[张思蕊]非遗视角下满族说部的传承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研究
·[张庆全 胡燕]第七艺术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张巧坭]大石窝石作文化村落的整体性保护
·[姚远]基于拉帕波特仪式传播理论下的非遗传承发展路径探索·[严利]贵州苗族芦笙舞“滚山珠”的传承与保护研究
·[许逸亭]“以事象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非遗商业化不足问题的分析和对策·[谢行发 沈琪]广东三灶鹤舞非遗传承与发展研究
·[谢开来]大众文化中的咏春拳叙事研究·[温必锋 尹海鹰 沈素惠 黄玉霞 王杰]传承多彩非遗,筑梦美丽花城
·[卫才华 方洁]人本中心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再评估·[王娜]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王晨]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唐璐璐]饮食成为非遗:意义建构、批量生产与隐匿的商业化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