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遗产体系图如下:
有形文化遗产——重要文化遗产
——国宝(建筑物、工艺美术品等)
无形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文化遗产(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日 民俗文化遗产——重要无形民俗文化遗产
本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遗产
文 (与衣食住、职业、信仰、岁时等相关的风俗
化 习惯、民俗艺能及服饰器具、信仰、住居等)
遗 纪念物 ——史迹(贝冢、古坟、都城旧址、旧宅等)
产 ——名胜(庭园、桥梁、溪谷、海滨、山岳等)
——天然纪念物(动物、植物、地质矿物等)
传统建筑物群——由市町按照条例决定传统的建筑群保存地区
(此表参照1999年日本文化厅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施策〉作成)
三、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活用的有关政策
(1) 对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于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如国宝级重要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等,由国家出资进行妥善的保存和修复,另外,如有国宝级重要文化遗产散逸于海外,或有流失于海外的可能性的话,也立即由国家出面进行紧急收购。此外,国家还出资,在地方上积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设施,诸如历史民俗资料馆、出土文物管理中心等等。以上是对文物进行保护方面的措施。
(2) 对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活用
在对文化遗产的活用方面,首先是积极推动史迹公有化的发展。在将史迹对外公开的同时,也举办一些乡土历史展及古代史再现展等,使人们对历史的了解能是全方位的,更加深入和感性化。对于仍被埋藏在地下的文物也做积极的勘探和发掘工作。
(3) 对传统艺能及其传承进行保护
对艺能表演艺术家和工艺美术家们进行认定,认定方式有三种:即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其中,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遗产里有一项是将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遗产的人定为人间国宝。人间国宝是属于个别认定的范畴之内的,国家每年给这样的艺术家和团体提供一定的资助。而且还特别注重培养能乐、木偶净琉璃戏、宫廷音乐等方面的后继者,并由国家提供一定的资金赞助。当然,这种无形民俗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除了国家的资助以外,日本艺术文化振兴协会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定程度的赞助。
参考文献:《文化财保护施策》,日本文化厅,1999年。
(本文收入陶立璠、苑利、葛小冲主编:《亚细亚民俗研究》第3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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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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