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历史上对传统文化遗产的评价中可以看出,日本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一直是给予相当高的评价的,在日本,人们将传统文化遗产统称之为“文化财”,即所谓“文化财富”;对于那些创造重要文化财的艺人们更是尊重有加,统称之为“人间国宝”。这些命名的提出,极大地提高了整个社会对于传统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那些向为社会所忽略的民间艺人也由此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种无形的激励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一点对后来者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曾给予过相当大的影响。如韩国、中国学界便纷纷效仿日本,将传统文化遗产简称“文化财”;2003年在巴黎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显然也是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基础上为国际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订的特别条款。从日本的经验中,人们对于传统文化遗产有了一个更为全面、更为透彻的认识,同时也更为深刻地理解了“人”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我想,这便是日本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殊贡献吧。
当然,在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如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法律明确地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等五大类。但在这五大类型中,民俗文化财又被细分为“有形民俗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两大类,这显然与上面所说的“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相重复。此外,按着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理解,“纪念物”与“传统建筑群落”显然也应隶属于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文化遗产”,但日本同仁还是将它们单独剥离了出来。可见,日本文化遗产的五分法从学理来说,是缺少内在逻辑的。
在结束本文之前,谨向为我提供诸多参考资料及踏查机会的日本文化厅、日本住友财团、韩国文化财厅、韩国文化财管理局、韩国文化财研究所、韩国高等教育财团、韩国国立民俗博物馆及亲临教诲的多位韩国文化财专门委员表示我深深的谢意。
主要参考文献:
1.【日】文化厅编《我国的文化与文化行政》,行政株式会社,昭和63年版。
2.【日】《文化财保护法》,2002年版。
3.《日本文化财富保护法》,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参考资料》(一),(内部资料),第1―11页。
4.【韩】文化财管理局编《日本的文化财保护务实》(内部资料),1988年版。
5.【韩】文化体育部文化财管理局编《外国文化财保护法令集》(内部资料),1993年版。
6.【韩】文化财厅编《关于世界遗产政策及监督制度的研究》(内部资料),2001年版。
7.陶雪迎《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及现状》,陶立璠、苑利、葛小冲主编《亚细亚民俗研究》第3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本文刊于《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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