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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作者:苑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09 | 点击数:16990
 

  《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典。它是在以往诸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了以往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中的任何一部。此外,为迎合新的需求,这部法典还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一)保护范围的拓展。在《文化财保护法》颁布之前,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只局限于传统建筑、美术工艺品、名胜古迹及天然纪念物等四个方面。《文化财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将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一并列入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从而形成大文化财理念。后来的事实表明,这个理念的提出具有世界意义,它为人们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传统文化遗产,在法律上开了一代先河。

  (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设置。《文化财保护法》规定,为推进文化财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文部省之外另设文化财保护委员会,以负责文化财的全面保护。这个委员会实际上是由原在文部省、国立博物馆等有关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下设事务局,负责文化财保护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确定了文化财保护工作中中央与地方彼此协作的行政体制。以往日本对文化财的保护工作主要由文部省负责,有时难免鞭长莫及。该法律在明确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与活用文化财工作中具体任务的同时,也提出了国家与地方协同共管的文化财保护与管理体制。国家有权委任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文化财也被分为国家指定文化财,县指定文化财和市町指定文化财三种。从而改变了原来由国家一包到底的做法。这些文化财虽然最终需国家指定,但这种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文化财所有者及全体国民一起保护的做法,还是充分反映出了日本社会在保护传统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全民意识。(四)国家指定制度的修订。

  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文化财明确地分为国宝与重要文化财,将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分为特别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和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两个等级,并制定出国宝与特别古迹天然纪念物的优先保护原则。但是,在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方面,虽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资助方式,但在具体的指定制度上并没有完全落实。

  1954年(昭和29年),经过三年试运行,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重要文化财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在以往法律中,文化财的所有者就是管理者。但这次新修改的法律中明文规定,除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外,文化财原则上由文化财所有者保存,但如果所有者保护不利,则可指定地方公共团体或其他法人作为法定管理团体代管,当然在代管的同时,管理团体也有责任和义务代替所有者负责文化财的维修和展示。

  (二)该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文化财。但因为无形文化财具有“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为使其存在具体化,最终决定将无形文化财的体现者――该项技术的保有者一并列入文化财而加以确认。此外,就重要无形文化财中价值较高者进行田野调查,并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该遗产生产的历史与现状、传承方式等等,全面而科学地记录下来。后来,作为一种制度,对无形文化财的田野记录在日本一直被坚持了下来。

  (三) 民俗资料保护制度的提出。民俗资料作为文化财的一种,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如人们也可以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种。但日本还是将它从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的体系中分离了出来。对于有形民俗文化财,他们制定出指定重要民俗文化财制度,在有形民俗文化财的管理、修理及公开展示等方面,也采取了和重要文化财大致相同的运作方式。而对于那些无形民俗资料的保护,则是选出其中价值较高者,以田野报告的方式将它们记录下来。

  (四)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公共团体参与地方文化财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当时,在一些地区,参与文化财指定工作,已经成为许多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修改的法律条文中,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些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和义务,并鼓励他们参与文化财的保护工作。

  (五) 在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中,对于那些随意改造文物的行为,设立了文物复原令。随意破坏文物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至于那些恶意毁坏文物者将会受到法律的更为严厉的惩罚。并设定了文物所在地施工前的提前申报制度。

  从上面的分析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扩大了文化财的保护范围,在原有有形文化财、古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无形文化财、民俗资料及地下文物等等,使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遗产得到了更为全面的保护,这在全世界来讲也是最全面的。其次,在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化了文化财的管理体制:在强调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绝对权威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公共团体在保护、活用传统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给他们以更大的权力,从而调动了地方参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修改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还加大了执法力度,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68年(昭和43年)6月,日本文化厅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正式停止工作,原来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文化财指定及指定解除的权限也自动移交给了文部大臣,而其他权限则自动移交给了文化厅长官。同时新设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为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提供咨询,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的机能在这里得到了延续。

  伴随着都市的膨胀、城市的改造以及新区的建设,传统建筑面临新的威胁。与此同时,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产业革命的到来,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与其同生共长的风俗习惯、年中行事、民俗工艺等这些具有传统文化表征的文化遗产也面临新的威胁。但在日本受影响最大的还是与土地有关的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及地下文物的埋藏地。住宅的开发,工厂的建筑,高速路的开通,农业基本设施的改造,对上述文化遗产均构成严重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扩大遗产地的保护范畴,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发挥地方公共团体的作用等重要议题便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74年(昭和49年)5月,众议院文教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其最主要的成果,便是1975年(昭和50年)5月新版《文化财保护法》的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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