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成功举办   ·第三届民俗学民间文学全国高校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在内蒙古大学开班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国际经验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经验

[苑利]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作者:苑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1-09 | 点击数:16993
 

  《国宝保存法》是日本政府1929年(昭和4年)颁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像前面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古社寺保存法》所关注的是对传统寺庙所属庙宇及庙中宝物的保护,但是,随着昭和初年经济危机和政治格局的动荡,许多大户人家所收藏宝物开始不断流失海外,一些城郭等传统建筑物也亟待维修。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国宝保存法》出台。该法律的基本内容是:

  (一)在将原来“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及具有国宝资格的文物”统称为“国宝”的同时,将“国宝”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到了国家、团体及个人所藏宝物,而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寺庙建筑及庙宇所藏宝物。

  (二)国宝的输出与转让必须经过文部大臣许可。

  (三)除对宝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外,在对宝物进行改动之前,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四)收藏不是保存文物的惟一目的,在保存好文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文物的活用,应该通过展示的方法,发挥文物的价值。

  《国宝保存法》公布后,很快便收到了成效,登录国宝的数量大幅攀升,文物流失的情况也得到了初步扼制。

  《重要美术品保存法》是一部临时性法典,它制定于1933年(昭和8年),其基本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国家对美术品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态度。该法律规定:历史上或美术史上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如需出口或转让,必须征得文部大臣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提出申请而未获得批准的文物,亦需在一年之内,交予国家对其进行是否具有国宝资格的最终认定。

  在这部宪法的指导下,日本对重要美术品的认定工作进展得相当顺利。宪法颁布时的1933年(昭和8年),被认定的美术品只有1022件,但到1950年(昭和25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时,被认定数量就已经达到了8282件。其中,工艺品7983件,建筑物299座。应该说,这项法律对于防止文物流失,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出台后,该法律条文被自动废止,但依据此法律条文被认定的美术品的资格认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193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作为挑战国的日本,出于经济压力,大力压缩了财政开支,凡与战争没有太多关系的行政部门大都被关停并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这期间重要美术品及名胜古迹、天然纪念物的认证工作也被迫中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只能缩小到对国宝、古迹的认定和对已经认定物品的保护与维修上来。随着战局的急转直下,日本政府开始疏散国宝及重要美术品,并为它们设置了防火设施,但在军事当局的战备行动中,许多重要文化财还是被当成了制造枪炮或修筑工事的材料。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仅2个月后,一度因战争而停息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重新恢复。当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针对战后文物流失问题,对文物现状进行紧急调查并补办确认手续。同时,从1948年(昭和23年)开始,制定了为期5年的文物修复计划。这个5年计划,为后来的文物修复工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根据联合国波斯坦宣言有关回收武器的决议,日本民间收藏的刀剑必须上缴。但文部省考虑到这会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影响,便恳请联合国在具有很高文物价值的刀剑收缴这个问题上做出让步。并根据1946年(昭和21年)6月颁布的《铳?h等所持禁止令》的精神,在获得文部大臣属下刀剑审查员许可的情况下,仍可继续持有。这个制度基本上被现在的美术刀剑登录制度所沿用。

  因战争而导致的通货膨胀、赋税增加以及社会动荡,使得当时的民间社会更加无视自己的文化传统,这就给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更多问题。那些国宝或重要美术品的持有者们,已经失去了安定的经济基础,为缓解生活所带来的压力,许多人开始产生放弃这些国宝的念头。文物贩子也趁机活跃起来,一些文物开始流向海外。1949年(昭和24年)1月,法隆寺金堂的一场大火,将世界最古老的描绘在木构建筑上的壁画毁于一旦,这件事唤起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在此之前,参议院文部委员会就已经开始了对文化财保护的立法工作,法隆寺金堂大火案发生后,更使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成为当时参议院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经实地调查、听取意见,1950年(昭和25年)4月,《文化财保护法》正式提交文部委员会讨论,同年5月,《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开始实施。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网
【本文责编:思玮】

上一条: ·[王林 秦子来]日本能剧传承对中国传统武术发展的启示
下一条: ·[陶雪迎]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及现状
   相关链接
·[高荷红]“伊玛堪”: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人类代表作·[朱燕 王锋 王峥 李锦]从“non-physical ”到“ intangible ”:“两分制 ”视角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 ”术语的选择与确立
·[毕雪飞]牛郎织女故事在日本中世的生成与叙事观的转变·[朱奕丰]情知所起:文化认同视角下昆曲教育与活态传承的共生研究
·[周全明 王慧婷]非遗视域下滦南评剧的在地化保护与开发·[赵宇 张晓桐 史慧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探索
·[张宇萱]整体视角与过程转向:国内外遗产化研究综述·[张一帆]短视频语境下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路径
·[张思蕊]非遗视角下满族说部的传承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研究·[张庆全 胡燕]第七艺术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张巧坭]大石窝石作文化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姚远]基于拉帕波特仪式传播理论下的非遗传承发展路径探索
·[姚琼]从怨灵到御灵:论古代日本御灵信仰的形成与吴越文化的关联·[严利]贵州苗族芦笙舞“滚山珠”的传承与保护研究
·[许逸亭]“以事象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非遗商业化不足问题的分析和对策·[谢行发 沈琪]广东三灶鹤舞非遗传承与发展研究
·[谢开来]大众文化中的咏春拳叙事研究·[吴珂]微观视角下的“日本遗产”制度批判:物语建构、乡土逻辑与双方向利用
·[温必锋 尹海鹰 沈素惠 黄玉霞 王杰]传承多彩非遗,筑梦美丽花城·[卫才华 方洁]人本中心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再评估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