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村社会中“国家”的存在:行政与观念
除商人和船户外,樟林还有另一种“外来的”势力存在,这就是官方的机构。清代的樟林不但是一个在当时活跃的海上活动网络种举足轻重的口岸,而且也是澄海县北部地区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显而易见,但更值得重视的,是乡民们有关乡村事务观念中,关于国家的“正统性”的看法。
康熙三年(1663年)迁界之前,樟林和塘西地方并无设置任何官府的机构。康熙八年(1668年)奉旨迁民归复开耕,同年迁东陇河泊所署于樟林[1],樟林始有官方行政机构之设。雍正九年“裁广东澄海县东陇河泊所大使缺,改设樟林镇巡检一员”[2]。按规定,巡检“掌捕盗贼,诘奸宄。凡州县关津险要则置”[3]。就笔者看到的材料,巡检司还参与灾荒救济、赋税催征、狱讼调处、水利管理等等事务,实际上是次于县的行政机构。樟林巡检司是当时澄海县的两个巡检司之一,其管辖范围并不限于樟林本乡,而是包括了苏湾都北部的大片地区。
康熙八年复界时,两广总督周有德颁发《安定柘林、樟林、南洋汛地兵营牌》,确定在樟林建立兵营,安置官兵防守[4]。是年署澄海知县阎奇英在东、西、南、北四社的中央修建一个城寨(当地人称为“城仔内”),周围一百四十丈,高一丈四尺[5]。城内设澄海协右营守备署和樟林母汛[6],乾隆年间守备署有马、步兵660人,营房73间,专辖澄海县沿海地区的水陆汛地18处。樟林汛为右营守备下辖的6个母汛之一,有营房9间,汛兵24名,并辖苏湾都北部的东陇、鸿沟、盐灶、九溪桥等4汛[7]。
设于“城仔内”的官方机构,还包括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设置的樟林急递铺[8]。
由于这种地域性的政治中心和军事重地的地位,地方官员在这个港口乡镇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他们不但直接干预地方事务,参与地方庙宇的祭祀活动,参与新围天后宫的修建,而且自己出面在樟林建立了多座有明显官方色彩的庙宇,包括关帝庙、朱子祠(后改文昌庙)和风伯庙等。本节先以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修建风伯庙的过程及相关事件为例,说明在行政运作的层面上,国家的权力是如何在乡村表达的。风伯庙寺以私通海盗案中被没官的大洋船商人林泮的住宅改建的。主其事者为澄海知县尹佩绅。
惊动朝廷的私通海盗案发生于嘉庆十年(1805年),案件的主角为樟林的大洋船商人林泮和林五(即兴建“新兴街”的林咸惠)。据林氏后人的说法,林泮本为福建莆田人,祖上是大茶叶商人,他本人到樟林创业,兴办洋船生意,发家比林五更早。据说二林曾以同姓结金兰之交[9]。嘉庆四年(1799年)林泮在樟林兴建的苏州式园林“西塘”,至今仍然是潮州地区最有名的家庭园林之一[10]。二林通盗案在当地是一个重大事件,樟林至今流传林泮爷与外号“金钩剪”的海盗头目有密切联系,在其洋船的桅顶挂棕蓑为记,即可免受海盗骚扰的传说[11]。案发后,林泮、林五被广东巡抚孙玉庭遵旨斩枭,其后林五族侄林英上北京告御状,指控地方官索赃诬陷,要求平反[12]。两广总督吴熊光奉旨“再行详细访询”,于嘉庆十一年七月奏覆此案详情:
此案林五先因货船被盗朱愤及郑老童等屡次邀截,备银赎回,因与之熟识交好,并代为勒索各商船港规,给单验放。现在讯之投诚洋盗郑流唐即郑老童,亦供认与林五交结属实。是林五一犯通盗济匪,最应斩枭,本无疑义。其从前遣人来京控告官吏等索赃陷害之处,审无其事。
除林五业经正法外,何玉林以道署长随辄与林五交结,将本官书籍、对联送给,并胆敢浼托知县何青托销赃货物,借贷多银。比之寻常索诈得财,其罪尤重。著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不准留养。
至何青身为县令,于所属通盗济匪之犯,不能查拿,转与往来交好,复代本道家人销货,并担保借贷,实属卑鄙无耻,著行枷号三个月,俟满日再行发往伊犁效力赎罪。[13]
这个奏折中提到的道署指案发时任惠潮嘉道台的吴俊,为查办二林案的主要官员,至吴熊光复查此案时,吴俊已升任广东按察使。值得注意的是,吴俊的家人何玉林一直与林五过从甚密,吴俊本人的书籍、对联也被赠送给林五,个中内情,耐人寻味。可以看到,林五一方面与朝中大臣、道台家人有密切联系,与知县何青也有诸多往来,一方面又与海盗“熟识交好”,甚至能“并代为勒索各商船港规,给单验放”,当时居住在樟林的洋船商人活动的复杂性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这个案件惊动朝廷,《清仁宗实录》中留有10余道关于此案的谕旨和奏折。这是笔者所见除清初“迁海令”之外,朝廷行政力量直接干预樟林乡村日常生活最严重的一次,其影响力一直持续至今。时至今日,在樟林仍可听到有关林泮、林五案件的许多传奇性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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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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