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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声]乡村的故事与国家的历史
——以樟林为例兼论传统乡村社会研究的方法问题
  作者:陈春声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1-15 | 点击数:42507
 

  但是,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传统的政治力量消退以后,依靠官员的“行政干预”而得以建立和运作的“官方庙宇”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观念在乡民的信仰意识中无关紧要。樟林的主神是火帝,最重要的仪式活动是每年二月长达半个月的火帝巡游[26]。在清代,巡检司是社区内部最重要的官方机构,巡检也参与每年一度的火帝巡游活动,其最重要的仪式是二月二十三日晚上的“分标”。从二月初火帝开始坐厂之时起,巡检司署即以张灯结彩,表示“与民同乐”。火帝巡游的前两天晚上,八街的锣鼓、花灯、彩旗(当地人叫“标”)队伍要先集中到“城仔内”为巡检司署作表演,而“司爷”和“司奶”也亲自颁发银牌、“标仔”(小旗),以示奖励之意。此外,南社的山海雄镇庙和东社的国王宫游神之日,“安路”的最后一站也是巡检司署,抬神轿者要在司署门前将神轿高高举起,据说是为了让“司爷”和“司奶”可以看到本社的神明。这个仪式叫做“撑安”。辛亥革命后,1912年樟林巡检司被废,1913年巡检司改建为乡贤祠(同善祠),但据老人回忆,整个民国年间“撑安”的仪式仍然在巡检司署旧址继续举行。近10余年火帝庙和各神庙的巡游仪式得以恢复,尽管原巡检司署及周围地方已经建设了樟林镇中学[27],但“撑安”的仪式仍是各次游神活动最后的高潮。

  “国家”作为乡村事务“正统性”象征,在乡民的观念上的更明显的表达,体现于乡村内部“分社立庙”的做法。嘉靖三十五年樟林开村,30年后,即万历十四年,社区南部村口修建了山海雄镇庙作为全村的主庙,祭祀三山国王。万历二十五年,樟林分为东、西、南、北四社。这一社区内部地域空间的划分,一直保持至现代。社区地域空间分化以后,山海雄镇庙继续保持全村主庙的地位,同时又履行南社社庙的职能。此后的几十年间,东、西、北三社也都建立了自己的社庙。这些社庙分别位于社区东面、西面和北面的入口,东社为三山国王庙,西社为北帝庙,北社则为“七圣妇人”庙。至迟在明代末年,樟林的社庙系统已经形成。清代乾隆年间,由于“八街”的出现,位于这个商业街区的火帝庙取取代山海雄镇庙成为全乡的主庙,山海雄镇庙人维持其南社社庙的地位。同时,塘西、仙垄二社成为樟林的一部分,塘西和仙垄两个三山国王庙成为樟林由火帝庙──各社社庙──各地头土地庙等构成的庙宇等级系统的一部分。“分社立庙”的做法,对乡民来说,也许是很自然的、无需特意设计的一种安排,但在了解王朝典章制度的读书人看来,这样的看似无意识的习惯性做法,正是明王朝在乡村地位推行里甲制度,在里甲中建立“社祭”制度变化的结果。李书吉特别在其编修的《澄海县志》中提到社庙与里社之祭的关系:

  里社庙 ,邑无虑数百。盖废里社而祀于庙者也。社神居中,左五土,右保生,并设总督周公有德、巡抚王公来任(以其有展复功,民怀其德)。岁时合社会饮,水旱疠灾必祷,各乡皆同。[28]

  明初国家推行的社祭制度后来就变成一种文化传统,尽管露天的“社坛”变成有盖的社庙,但以“社”作为乡村的基本单位,围绕着“社”的祭祀中心“岁时合社会饮,水旱疠灾必祷”,制度上的承袭还是十分清楚的。社庙实际上还兼具明初里甲“厉坛”的部分功能。万历二十五年创乡不久的樟林开始分“社”,这时的“社”当然与明初划定的里甲的地域范围不相吻合,但“分社立庙”这一行为背后,仍然可以看到国家制度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传统的“正统性”的深刻影响。至于在社庙中祭祀总督巡抚、在火帝庙中摆放杨天德牌位、关于杨天德传说的存在、七圣夫人庙中悬挂的知县的牌匾等等[29],都在申说着“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和文化“正统”的存在。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功利”层面地方官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与乡民们在文化价值层面上关于“国家”的理念,是分离的。对于日夜为生计操劳的百姓来说,“国家”即是一种无处不有、无时不在,又充满了遥远的、不可触摸的神秘感的神圣力量,常常是政治、社会与文化“正统”的主要来源。不管现实的政治环境如何,也不管在实际的社会活动中他们对“国家”的理解千差万别,这种理想化的“国家”的“原形”,始终存在于老百姓的集体无意识之中。五、透过地域脉络理解村落的故事:政治与经济

  传统中国的乡村通过市场与交通的网络,与周围的世界有着密切联系的事实,已经为无数的研究所揭示。笔者想强调的是,要有深度地把握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只有将乡村的故事置于其所处地域社会的历史脉络中去理解,才有可能。就本文讨论的樟林而言,从上文可以看出,地方志、官员笔记、本地人记述和口述资料中,关于民国初年以前的樟林历史的记述,在不同时期着重强调不同的内容。从开村到清代康熙中叶约130年间,乡村一直面对的主要事社会动乱和军事的问题;康熙中叶到咸丰末年的180年余年里,樟林成为当时东南沿海最重要的近海帆船贸易口岸之一;而同治以后,港口的衰落和本地人大量出洋使樟林成为一个典型的侨乡。乡村社会的这些变化,都是在更大范围的地域格局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而地域社会变化的根源之一,正在于国家制度及其在地方社会进行统治的策略的变化。

  关于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的变迁,笔者已经另有专文讨论,其中也特别以樟林为例,说明大地域社会背景的变化,如何影响到乡村的命运[30]。本文以与海上贸易有关的事件为中心展开讨论。

  明朝立国之初,一反宋元时期政府容许、鼓励海上贸易的做法,除有限度的由王朝直接控制的朝贡贸易外,规定“寸板不许下海,寸货不许入番”,以严刑峻法禁止私人的海上贸易活动。然而,东南沿海的粤、闽、浙诸省百姓至迟从汉唐以来就一直进行海上贸易,从中获利颇丰,这种地方文化传统与明王朝的法令之间的矛盾,蕴含了由此而引发地方动乱的可能。实际上,有明一代,潮州沿海民间非法的海上贸易活动始终未曾停止。1521年嘉靖皇帝即位之初,重申了明初有关海禁的规定,嘉靖二年至嘉靖八年(1523-1529年)一度停止广州市舶,嘉靖二十六年至嘉靖二十八年间(1547-1549年)提督浙闽海防军务的朱纨进剿宁波附近“下海通番”者聚集的双屿港,上疏揭发浙闽势家通倭谋利,又追击海上私商和葡萄牙人于福建诏安之走马溪,大获全胜。这一系列事件,正好发生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商品货币关系空前发展,商人和地方势家力量增强,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力结构正在“转型”的关键时期,从而引发了长达百年的东南“海盗”之患。嘉靖后期开始,能够自由来往于海上,并操有实际海上利益的,绝大多数是违法犯禁的武装集团──-海盗,其中又以漳潮海盗牵连最广,影响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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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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