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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林]乡村社会变迁中的村落公共空间
——以苏北窑村为例考察村庄秩序重构的一项经验研究
  作者:曹海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4-06 | 点击数:12328
 

摘要:本文在对村落公共空间作出概念界定与理想类型划分的基础上,结合对苏北窑村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实地考察,提出了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的演变呈现正式公共空间趋于萎缩与非正式公共空间日益凸现的大致趋势。村落公共空间在乡村社会变迁中的演变趋势正折射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及其性质所发生着的巨大变化,正式公共空间的萎缩引发乡村“捆绑式社会关联”的解体,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凸现则带来乡村“自治性社会关联”发生的可能,乡村社会的整合不再主要是建立在外部的“建构性秩序”基础之上,而是更多的依靠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自然性秩序”。

关键词:村落公共空间;演变;村庄秩序重构


  一、研究缘起与村庄个案的选取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中国问题研究中有更多学者深入乡村社会生活从事多角度、多学科领域的田野工作,从而涌现出一大批把特定村庄作为学术研究对象、以村庄的叙事作为文本表达方式的研究成果。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直接引发了一场新的革命,这场革命的爆发不仅让许多学者们重新进入村庄从事田野工作成为可能,而且在他们面前呈现的是一幅幅因改革而发生巨变的生动乡村图像。这些活生生的乡村图像,一方面使他们获得的关于特定乡村的地方性知识大量丰富起来,另一方面使其在乡村社会生活的体验中能够滋生出更多、更新的问题意识。

  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术界兴起的对乡村社会研究高潮中,不同学科有着各自不同的研究切入点及其关注重心,政治学更多关注村民自治和乡村关系的研究,社会学更多关注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村工业化前景,法学更多关注送法下乡和乡村社会秩序的获得,历史学更多关注农村传统的组织形态及其在现实中的功能状况,经济学更多关注土地制度及农民负担等。(冯小双,2002)尽管不同学者问题意识的具体表现形态各不相同,但在这些具体问题的背后都衍射着这样一个共同话题:转型期乡村社会究竟发生着怎样的变化?如何来理解、把握目前变化着的乡村社会性质?可以这样说,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乡村社会研究基本上都是围绕变化着的乡村社会性质这一中心议题而展开的。在这一中心议题之下,社会学研究者们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乡村的异质化、农村自组织资源、宗族势力与宗族文化、农民社会心理、村庄权力结构、村庄秩序与权威等方面。这一时期的典型研究主要有:陈佩华(Anita Chan)等的《陈村:毛泽东时代一个中国村庄的现代历史》(1984),赵文词(Richard Madsen)的《一个中国村落的道德与权力》(1984),杜赞奇(P.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88/1995),黄宗智(Ph.Huang)的《华北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1986/2000)、《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1990/2000),王铭铭的《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1997),王晓毅的《血缘与地缘》(1993),周晓虹的《传统与变迁》(1998),曹锦清的《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1995/2001),张乐天的《告别理想》(1998),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1997)、《社区的实践》(2000),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秩序与权威》(2002),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2000),于建嵘的《岳村政治》(2001)等著作,以及公开发表的大量关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研究的学术论文。

  毫无疑问,这些理论成果,对于我们认识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性质提供了许多相关性结论和方法论启示。但是,在已有的关于20世纪村庄变迁个案研究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的问题意识多来自于农村外部,他们的研究一定程度上还很难十分准确地把握住乡村社会性质的实质。于是,一些学者便主张乡村社会研究应立足于从乡村社会内部来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应强化“从内向外看”、“从下向上看”的分析视角,应特别注重对乡村社会内部“社会事实”的解读。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E.Durkheim)非常强调社会事实对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性,在其名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指出:“把社会事实视为物这个命题,是我的方法的基础。”(迪尔凯姆,1999)“我们对社会事实作如下界说,这个定义就包括了它的全部内容: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迪尔凯姆,1999)很显然,在乡村社会变迁中,一个很重要的“社会事实”就是村民的日常生活与交往(everyday life and intercourse)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通过对村民日常生活交往变化的考察可以透视乡村社会发生着的整体变迁,依循这样的研究路径才能比较准确地解读乡村社会性质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而村民的日常生活与交往自然发生于村落社会中的特定空间场域(1),本文选取村落公共空间作为考察村庄社会变迁的一个分析视角,其个中原因便在于此,即在村庄社会内部通过考察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轨迹来分析社会变迁大场景中村庄秩序的重构逻辑。

  秩序与权威一直是社会科学里面的一个重要议题。法学与政治学以秩序为导向研究有关控制与正义方面的问题;经济学关注交易所赖以实现的市场伦理与信用关系方面的问题;社会学则以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互动能否形成特定的“互动模式”即秩序作为自经典社会学以来一直都关心的中心话题。对于乡村社会研究者来说,他们已经认识到村庄内部的“互动活动”对于村庄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性。一些学者提出村庄秩序的内生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客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联,而且与村庄的内在结构状况密切相关。他们提出用“村庄社会关联”及其关联度来作为考察村庄秩序的重要范畴,(贺雪峰、仝志辉,2002)这无疑是对村庄秩序研究视角的又一次创新。但是,如果要进一步深入追究村庄秩序更深层次的生成机理及其重构逻辑,那么,从村庄内部选择一个特定分析视角则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选取村落公共空间作为考察村庄秩序重构的分析视角或许将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以期通过村落公共空间及其演变轨迹的考察能对这一问题作些深入思考。

  笔者所选取的村庄位于苏北大丰市白驹镇,名叫民窑村,该村因村域内有全镇最大的砖瓦窑,生产大批量的砖瓦畅销全镇及周边乡村而早为人所熟知,这也是其村名的由来。文中笔者为其取学名为窑村。窑村地处白驹中片,南跨中洋大沟,北倚三八河,西至串场河,东抵白龙河,四面环河,成为在地域上相对封闭的村庄,村域面积4016亩。全村共有农户513户,2031人,6个村民小组,村中大约70%的人口为陈姓。全村经济水平居全镇中上游。笔者之所以选择窑村作为个案村庄,一是因为窑村仍保留着一些独具村庄特色的传统,依凭这些传统我们可以复原甚至放大传统村庄社会中那些早已存在着的公共空间的真实景象。二是因为窑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布绒布塑玩具加工为代表的多种加工业得以迅速发展,全村现有加工点11个,这已成为该村的一大景观。工业化和市场化力量的进入,使窑村出现了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村落公共空间。三是因为窑村虽然经历了建国后一系列乡村基层行政区划的变动,但它依然具有明显的传统乡村聚落的特征。四是因为窑村在建国后的乡村社会变迁中,其内部的人际关系形态则又发生了一些相当明显的变化,这使窑村又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传统乡村聚落社会。正是基于此,窑村便成为本文考察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个案研究对象。

  二、村落公共空间的概念界定及其对村庄秩序基础形成的作用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这一概念已在地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频繁使用,这些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时的对象所指并不完全相同,其具体内涵也有着很大的差别。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本文把它界定为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这样的界定似乎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含义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哈贝马斯(1964)把公共领域界定为:“社会生活当中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共舆论一类的事物。在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当人们在不必屈从于强制高压的情况下处理有关普遍利益的事务时,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集会和聚会、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发展其观点时,公民也就起到了公众作用。当公众集体较大时,这些沟通就要求有些散布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虽然哈贝马斯在这一概念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公共空间”,但我们却能清楚地意识到公共空间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作比较虽然没有太大意义,因为任何一个研究者都可以从自己的研究目的与研究角度出发来界定一个概念,但通过两者的对照,至少可以有助于理解本文所界定的“公共空间”的涵义。概括地说,本文所指的公共空间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社区内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例如,在中国乡村聚落中的寺庙、戏台、祠堂、集市,甚至水井附近、小河边、场院、碾盘周围,人们可以自由地聚集,交流彼此的感受,传播各种消息。二是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例如,村落内的企业组织、乡村文艺活动、村民集会、红白喜事仪式活动,人们同样可以在其中进行交流、交往。本文就是在这两个意义层面上来分析村落公共空间演变及其对村庄秩序重构的意义。

  村落公共空间作为村庄社会有机体内以特定空间加以相对固定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其形式固然会因村庄社会关联的多元以及人际交往活动内容的相异而呈现出多样性。无论是村落内部围绕着祭祖、供神活动所建的家庙、宗祠及各种庙宇,其发挥着构建亲缘与伦理性秩序的功能,成为传统村落社会最典型的制度化空间;还是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各种政治与社会集会而形成的多种政治性社区,成为20世纪50至70年代中国村落社会公共空间的最显著特征。(吴毅,2002)本文依然可以根据村落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不同,将公共空间划分为正式的公共空间与非正式的公共空间两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虽然本文依据村落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不同,将村落公共空间分为正式的公共空间与非正式的公共空间两种理想类型,但这并不能说村落公共空间的两种理想类型已经囊括了村落公共空间的全部及其所有特征。这样的区分没有违背马克斯·韦伯所倡导的“理想类型”作为概念工具的基本实质,“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是抽象的,但它并没有概括也不试图概括现实事物的所有特征,它只是为了研究的目的单向侧重概括事物的一组或某个特征。”(周晓虹,2001)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外部的行政力量,我们也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即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行政权力的驱使,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内部的传统、习惯与现实需求,我们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即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村庄地方性知识及村庄生存理性选择支配,具有浓重的民间化色彩。这样的划分将有助于理解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大致轨迹和特性,特别是能更好地洞悉村落公共空间演变与村庄社会秩序重构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

  在功能主义社会学看来,社会秩序是“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西摩·马丁·李普塞特,1995)社会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及其活动,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在其中所呈现的一致行动能力则构成秩序的社会基础。村落公共空间是村庄社会秩序生成的重要场域,考察村庄社会秩序的形成,应以公共空间中的人及其活动为解剖点,在人及其活动中理解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即个人)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Hayek,1973)秩序之社会基础也即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秩序赖以形成的根据与理由及其外化形式,抑或是社会秩序之所以生成的社会机制与条件。秩序之社会基础显然与人们的活动及其活动情境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说来,身处同一或相似生活场景中的人,他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差不多的现实问题,于是,在他们之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从而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了现实根据。正因为相同生活体验中共识的达成,一致行动能力便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决定力量。也正是一致行动能力才能把原先较为分散的社会个体编织成一张相互关联的网络,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性质。

  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所呈现出来的一致行动能力,构成了特定社会秩序形成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基础,从而也使一定社会整合成为可能。“社会整合必定和共同在场情境中发生的互动有关”,“不同社区或社会的成员之间的任何接触,无论涉及的范围有多么广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场的情境”,(安东尼.吉登斯,1998)在共同在场的情境中,日常活动的实践性对于社会活动的构成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在场的情境则是由一定的场所所提供,“场所是指利用空间来为互动提供各种场景”,(安东尼.吉登斯,1998)康德曾经把空间界定为“待在一起的可能性”,空间使社会中的主体相互作用成为可能,相互作用填充着空间并使此前空虚的和无价值的空间变为某种对我们来说是实在的东西。(格奥尔格.齐美尔,2002)齐美尔在分析空间对社会互动产生的影响作用时指出,正是空间是分割为一块块的,被视为一些统一体,而且被一些边界所框围着,社会的存在空间同样也被一些明显意识到的边界所包围,所以一个社会的特征在内在上也具有共同归属性。空间的社会学意义体现于主体人的一种活动,“空间从根本上讲只不过是心灵的一种活动,只不过是人类把本身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感官意向结合为一些统一的观点的方式”。(格奥尔格.齐美尔,2002)所以说,社会行动主体正是运用不同场所所提供的各种“空间场景特性”,来赋予其互动活动以具体的意义内涵,进而获得主体互动的一致行动力量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联形式。

  村庄社会整合同样离不开村落公共空间中发生着的各种互动,“村庄社区绝对是最重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构成并且重构了时空的各种接触”,(安东尼.吉登斯,1998)在村庄社会中,共同在场的关系对村庄社会整合起着极大作用。事实上,村庄社区是由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等诸多空间场域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具体空间场域内发生着的村庄互动都不同程度的向村庄社会提供社区整合的黏合剂,派生出不同形式的“社会关联”,从而决定着整个村庄社会秩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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