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类婚姻从最初的杂乱婚、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对偶婚到后来的一夫一妻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兄妹婚的出现只能是继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之后的一个新阶段。如对照汉族典籍中关于伏羲、女娲神话故事的记载,也可以发现二人在早期神话中没有任何关联,既不是兄妹,更不可能成为夫妻。女娲是母系氏族时期补天造人的女英雄,《淮南子览冥篇》中说“水浩洋而不息”时,女娲曾 “积芦灰以止淫水”,但洪水与女娲的抟土造人并没有内在联系,人们在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母系社会时期也不可能出现兄妹婚这种固定的婚姻关系。而伏羲大抵是人类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出现在神话中的一个男性文化英雄,也有研究者提出:“伏羲大概是渔猎时期部落酋长形象的反映,而女娲却似是初期农业阶段女族长形象的反映。他们的神话原来各自流传着,到民族大融合以后,才或速或迟的被撮合在一起。”③这里姑且不讨论伏羲、女娲的确切身份,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只有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会强烈意识到人的生产是两性结合的结果,进而表现出对婚姻关系的前所未有的关注。后来的文化遗迹也表明,在人类进入对偶婚阶段或更晚,这两个文化英雄才逐渐联系起来,如洛阳西汉卜千秋墓顶壁画、马王堆汉墓帛画中就描绘了伏羲女娲人首蛇身的形象,山东嘉祥武氏祠的汉代画像中出现了伏羲女娲人面蛇身交尾图,这种石刻画像在新疆也有发现。文献方面,东汉应劭的《风俗通义》载:“女娲,伏羲之妹。”这表明此前伏羲与女娲的兄妹关系已在民间流传。“洪水后兄妹配偶再生人类”故事的文字记载,目前见到的晚唐李冗撰《独异志》中有“兄妹配偶再生人类”情节,虽然没有特别交待“洪水”背景,但洪水背景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抛开这个前提,就无法解释何以要再生人类的原因,这说明在当时民间一定有关于“洪水”与“人类再生”结合的口头神话传说,至于最早在什么时间结合起来,难以得知。有学者提出,大量的事实“都证明了洪水后伏羲女娲成亲这一古老情节在汉族是后来才固定下来的。固定下来的时间想必已经在古代,而且并非在中国所有地区都固定了下来。”④我们姑且认为这种说法成立,那么我国少数民族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无论是本民族原创还是借鉴了其他民族成果,也同样具有这个特点,洪水与人类再生的结合要晚于洪水神话和人类起源神话,并且二者的结合取决于人类文明的进程。至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是人类自觉创作的结果,它包含了大量有关人类文明的诸多社会因素,应属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初期或之后的产物。
2、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的叙事特点
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作为一个典型的神话类型,在各民族民间长期流传和积淀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叙事结构。从神话的叙事结构看,任何作品都由若干个叙事元素组成,神话内容越丰富,叙事元素就越多,结构模式也越复杂。但这些叙事元素在不同讲述人的表述中,一般具有较为稳定的顺序。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叙事元素的排列顺序大致如下:
(1)发生时间→(2)洪水原因→(3)洪水征兆→(4)洪水制造者→(5)避水工具→(6)洪水遗民→(7)遗民的婚姻→(8)婚前占卜或难题考验→(9)生怪胎→(10)繁衍人类
由此可见,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在叙述的时空方面已形成带有普遍性的模式,即时间→起因→发生→发展→结局,其中“发生”、“发展”是故事主体,也是洪水故事和人类再生故事的核心。一篇神话可以分解为若干情节或细节,每一个情节或细节在不同神话中又可以节外生枝或变异。这类神话的叙述过程已摆脱了单纯洪水神话和人类起源神话的一元发生论模式。从目前见到的神话看,有的神话并不一定包括上述全部叙事元素,甚至出现叙事元素的增减或变化,但所涉及到的若干元素的顺序却大致相同,这种较为稳定的结构,已潜移默化在人们的记忆中,但人们在耳闻目睹这类神话时虽然会遇到一些叙事元素的缺失,但会不自觉地填充进去,或者会意识到这个故事省略了什么,由此而保持了故事的完整性和主题的明确性。
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的叙事环节还可以细分出更为具体的模式或类型。如关于引发洪水的原因主要有三种类型:(1)人与神的矛盾,包括人与神(雷公居多)比本领、人类开荒侵占了神的利益、人类拒绝向天神缴租等;(2)人与自然的矛盾,包括人类数量的增多、人对自然物的损坏等;(3)人与人的矛盾,包括人的不行善事、不赡养老人、分配财产发生争端等。同样,关于婚后的生怪胎,也可以划分出五种类型:(1)肉球、肉饼、肉肠等怪异肉体;(2)卵;(3)葫芦、瓜等植物的果实;(4)绳子、袋子等无生命物;(5)没有眼鼻、手足或其它形式的残疾人,等等。通过对这些类型的观察,可以进一步洞察神话产生的时代及其演变情况。
二、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的共性与个性
各民族人类再生型洪水神话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同时也表现出明显的创作共性。了解这些共性和个性,对避免特殊语境下神话涵义的误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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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王宪昭的空间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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