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截止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公布了三批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其中中国有三项半: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蒙古族长调(与蒙古国共同拥有)。此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是这不等于中国缺乏“文化空间”的形态或资源。相反,中国由于文明古老并且几千年来未曾中断,加上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品类繁多,不胜枚举,堪称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虽然我们在“代表作”中尚未申报文化空间,但我们的文化空间的形态也是无限多样的。根据上述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样式、特征、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空间”,可以来自以下可能的途径:
1、由地域或不同景观决定的“文化空间”。比如,中国的海岛、沙漠、森林、山地、高原、雪山、峡谷、台地、草地、丘陵、湖泊,各样的地貌、南北东西不同的气候物侯形成了不同的人文地理;历史上,中国传统的地域文化分类也形成了文化空间的历史基础,如楚文化、齐文化、越文化等。地理虽然不是文化的唯一决定因素,但不同的地理的确决定了不同的文化基因、素质、结构与样式。
2、由不同的民族及其文化形成不同的“文化空间”。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分布最广、移民最多,文化的内部差异实在不少;少数民族个个自成文化体系,又与汉族和他民族形成多元一体格局,许多少数民族内部又有家族、阶级、亲姻、语言、服饰、信仰、家支等方面的分支分流,其实也可以说是文化空间的多样性的原由。在联合国公布的“文化空间”代表作中,就有许多是以独特族群为人类学基础的。
3、由不同的方言和民族语言构成以语言为基础的文化空间。语言在文化多样性中的基础地位,是与生物多样性之 于环境保护的意义一样的。在口头遗产中,语言甚至是先决的、首要的条件。我国的汉语有多样的方言;我国汉语历史源远流长,在许多地域还形成了特别具有学术价值的“语言岛”。语言岛其实就是文化岛,是真正的“文化空间”。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丰富性更是让人惊叹,达到百余种。至1990年代,根据调查,我国语言的总数多达120余种。 一种语言就是一个独特的“文化空间”。
4、由天文历法或时间观造成的独特“文化空间”。这类“文化空间”以节日最为典型。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各种多样的节日,总计起来,一年约有千余个。汉族的节日自然与汉族古老的天文观、夏历历法等密切相关;就是少数民族,许多民族节日也是源自他们自己对岁时、日月、四季、年月日时的历史传统。比如,彝族有十月历、十八月历,均为太阳历。云南武定的彝族把一年定为18个月,一个月20天,共360天(此与南美玛雅人历法相类),剩下5天作为“过年日”(文化空间)。在众多的彝族地区还广泛使用着十月历,即以属相轮回纪日,一个月36天,一年10个月。这也导致许多文化行为异于别处。如,彝族集市是因时日而行的,于是有虎街、马街、牛街等,每个街都按街名属相赶集,每个集12日一次, 表现出文化空间的典型形态。
5、由古村落形成的“文化空间”。这也应该是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和独特呈现。中国的文明是农耕文明,农耕文明的堡垒就是古村落。中国的古村落各种各样,其最直观外在的差异就是民居和建造的不同。水乡周庄是一种江南风味,西递宏村是徽派文化的典型,客家围楼别具一格,陕北窑洞成群令人心动,傣家的竹楼、土家的吊脚楼、羌族的雕楼、藏族的土楼,星罗棋布,景色壮观。有些地方的古村落是以独特的风水格局(如诸葛八卦村、船尾村等)名闻遐迩,有些地方的古村落是传奇的历史与建筑相连(比如贵州的明代遗民及其屯堡建筑与文化),有些古村落建筑材质、村落造型独具一格(如河北、北京、山西等地的石头村),有些古村落建造在奇特的地形地貌上(如四川凉山彝族地区的一些古村落、云南纳西族的一些古村落等),有些古村落是由独特的文化聚集而成的(如侗族的鼓楼、风雨桥,白族的本主庙,北方汉族的民间信仰及其村落庙宇群等)。总之,古村落的文化空间,直观、封闭、完整、形象。这样的文化空间在中国真是不可胜数,是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
此外,文化空间的构成在中国还可以有不同生态样式的文化空间,不同民俗文化的文化空间,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文化空间,不同艺术品种的文化空间等等。
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和课题。当人们从全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的角度和高度来认识,并珍惜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面临着濒危和告急的形势。如何保护好“文化空间”,目前尚未有可以定于一尊的做法。笔者认为,“文化空间”的保护除了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保护原则外,还有自己的独特的保护要求和特殊原则。这里我们从两个方面把握文化空间的保护原则。
第一,文化空间保护的根本准则。其内容应包括:
1、完整性原则。文化空间应该坚持整体性原则,完整地、整体地施以保护,不能是片面、分割、单一的保护,必须十分注重保护中的完整性。文化空间中的任何文化的缺损、破坏、湮灭,都是对文化空间的严重损伤。
2、真实性原则。文化空间中的文化形态、样式应该保持它们的真实性,既使文化变迁,这种变迁也应该是真实的、符合文化发展规律、是社区族群自然发展主动选择的。如果人为地强加一种外来文化,人为地扭曲原生态文化,“文化空间”的价值就要大大削弱。由专家研究后认定的“文化空间”应该维护和维持它被专家认定的文化价值、特性。打一个比方,民间传说中曾说,某人有一古老木柜,漆、雕、造型工艺精美绝伦,就是上面有一层污垢和尘土,使它如沙中之金、璞中之王;主人并不识货,将之置于市摊出售。一古董行家立时相中,以高价买下,说好第二天带钱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晚,主人想,这般脏旧之物都能卖这好价钱,倘若如此这般一番,岂不更好。于是忙碌了一夜。第二天,行家交钱拿货,主人卖关子,说要让他大喜过望。于是他摆出了一个经过砂子磨砺露出全部木质的“新”柜子,古漆、古雕纹荡然无存。行家赶紧收钱,痛苦万分地离去,主人却还在茫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具有寓言性质的故事,它对我们文化空间遗产保护具有象征的寓意。
3、生态性原则。“文化空间”的存在多与地理、环境、生态密切关联,它是一种生态性文化,或具有文化生态性,因此,自然生态与文化生态都应给予高度关注和细心呵护。在文化空间里,许多文化都是就地取材、土生土长的;许多文化是与传统、民俗相生相随的。所以,要保护好文化空间,就要保护文化空间赖以生存、赖以依托的自然和文化的生态。移民、转产从游牧转为定居农业、建筑水坝水库、放弃母语等等,可能对一般性群体是进步与现代化的措施,但对于作为世界级的“代表作”来说,文化空间如果遭遇这些,将是灾难与不幸。生态变异,文化的完整与真实其实就无从谈起。
4、生活性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动态的、行为的、实践的、生命的、生存的,总之是一种生活的文化。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或者说,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空间中不再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而成为为他人观赏的,成为为他人演示的,成为纯粹作秀的形式,成为纯粹的旅游存在,那它就丧失了自己的生机、生命与活力。这种现象在我国随处可见。有些地方的古村镇保留下了一个空壳,村里的人都迁居别处过别样的生活了,这个空壳成了一个“舞台”,游人来时,偶尔的千篇一律地为他们表演一下。有的地方并不珍重被人喜爱的非物质文化样式及其原生态,反要斥巨资修一座崭新的“园子”,园子里放一些远道而来的表演,或把本地原汁原味的文化变形变味地放到园子里来。这些地方的这种作法,不仅不是保护,反而是一种加速其灭亡的破坏,是杀鸡取卵,是保护性破坏,是遗产的商业化、产业化破坏,是急功近利,是不尊重科学、不尊重文化发展规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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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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