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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云驹]论“文化空间”
  作者:向云驹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10-26 | 点击数:25436
 

 二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动中,“文化空间”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要或主要的样式来表述与认定的。这使“文化空间”同时具有了一种分类学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而且这种类型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文化空间”的意义、性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同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完整表述来自于《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后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再次直接引用,其表述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 在这个定义中,“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以传统为依据”、“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符合社区期望和社会特性”等等关键词,都是“文化空间”的重要内涵。就是说,一方面,所谓民间或传统的音乐、文学、舞蹈、游戏、神话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群体性、社会性、区域性的文化艺术(这有别于作家的文学、艺术家舞蹈、音乐家作曲);第二方面,这些民间文学、音乐、舞蹈、神话、游戏、礼仪等可能而且绝大部分会以文化丛、文化综合的形式在社区、群体中呈现与传承,比如各种狂欢节、节庆集会、庙会、社火等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样式的集中呈现;第三方面,群体性的民间创作诸样式在演示中并没有独立或分化,它们是混沌的、一体的,例如傩仪、傩祭、傩舞、傩戏往往很难分割,神话有的是诗、歌、乐、舞、祭的整体化、一体化表现,民歌里有诗(文学)也有音乐甚至是仪式礼仪等等。

  第二,“文化空间”是一种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公布中,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表述都郑重地使用了文化空间的分类学性质。比如,在前述中所引“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是并列使用的;此外,在作为工作文件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定指南》中,“口头和物质遗产的种类”一节中明确写道:“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 这一描述,不仅把文化空间与各文化表现形式等量齐观,而且指出文化空间既可以“地域”为主,也可以“时间”为主,但两者都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文化现象存在。与此相应,在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代表作名录里,其排序和分类形式中也有专门的“文化空间”这一类别。

  第三,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认定也指涉了“文化空间”具体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即“文化空间”,引者注)。” 此一公约可以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性保护的权威国际公约,它的定义可视为终级定义。“文化空间”在这里依然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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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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