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法律空白导致纠纷不断,但国家立法又存在难点,比如集体创作、二次创作问题,时代错位等等,这些因素都很复杂
记者:最近几年,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今年“两会”时,就有数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建议国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全面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提案》。我听说您对此有过专门研究,您怎么看待我国“非遗”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困难?
朝戈金:我国一些地方现在已经制定了“非遗”保护的法规,最早的地方是云南。但是,国家立法由于牵涉的面比较广,有一些波折。这里面存在学界和文化主管部门沟通不够的原因,还有认识上的原因,比如该立什么样的法,是行政法规还是基本法,认识上一直存在分歧。此外,社会各界对于传统文化也存在不同意见,比如有人认为传统文化有优秀、糟粕之分,不能立法统统保护起来。
其实,这是认识上的误区。从文化学的角度讲,很少会粗暴地将文化分成优秀的部分和糟粕的部分。从客观上说,我国传统文化中确实有些东西需要扬弃,但不能因为一个文化中有这样或那样的与当代伦理价值观不相契合的部分,就认为这一文化存在诸多问题。
从其他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立法之后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具有很强约束力的,一旦“非遗”文化的保护措施以法律形式进入了国家运作体制之后,那对于每个公民、社会团体如何开发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约束力。从长期来看,立法对于“非遗”发展和保护的巨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是一个文化传统十分深厚、文化遗产十分丰富的国家,我国的文化还具有多元的特点,各民族呈现的文化面貌是如此不同,因此,进行适当的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出台有关法律的迫切性也就更加强烈了。
一些地方先出台“非遗”保护的政策法规也是有好处的,将来如果出台了更为权威的国家级别的法律,地方法规就可以向其靠拢。在国家级法律出台之前,各地方法规在“非遗”保护、传承人权利维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在“非遗”保护国家级别的法律未出台之前,对于“非遗”保护工作来讲,是否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呢?
朝戈金:这些年确实不断有一些相关的法律纠纷。我国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民间创作的作品作详细规定,于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较有名的如王洛宾作品版权之争。我们该如何看待那些由一个地区的特定民众集体创作和传承的作品?这些作品被商业化使用之后该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基本权利?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法律难题。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进行裁量时,基本上是比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但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比方说一些作品是群众集体创作的,没有明确的原创者,如果产生了商业效益该如何分配?给全民族吗?谁能代表这一民族来接受回馈的效益,又如何界定作品在多大的范围内流传?这些都是问题。希望在不太久的将来,在文化界、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制定出一套比较切合实际的保护方案。这也是“非遗”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现在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极少有人关注“非遗”保护领域,打的都是其他官司。
记者:如果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创作的问题厘清,这样对于“非遗”保护是否会有一定的帮助呢?
朝戈金:有一定的帮助,但不能报以太高的希望。比如有游戏公司将藏族史诗格萨尔故事改编成电玩,产生了经济效益。假如该公司想从盈利中拿出一定比例来回馈格萨尔故事的原创者,那么,由谁来接受这笔钱?格萨尔故事可以说是全体藏民集体创作的,谁又有权代表全体藏族人民接受和正确使用这笔钱?再说,当钱给了藏族之后,其他民族也许会说,我们也有参与传播和创作,为什么没钱呢?
严格说起来,法律的理念和实践会有一些出入。“非遗”保护领域的法律工作从理论的设计、理念的确立,一直到具体的执行中应该说每个环节都有难度。其实这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我国“非遗”保护经过比较多的年头有些工作尚未完全做好的原因,因为环节太多、变数太大、形态太多样。一个史诗故事是这样,其他很多“非遗”也是这样。
再说一个问题,假如在对这些文化符号和文化产品的商业化开发中作了很大的改动,可以算作二次创作了,那么对原来作品的原创性因素进行商业化评估的话,应该占一个什么样的比例?王洛宾作品诉讼案就是一个典型。
这里面还有一个时代错位的问题。当代的版权保护意识和制度更多的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逐渐体系化和严密化的。再往前推是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更早的历史时期,在没有私产的时候,也就不存在版权问题。其实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无文字社会中产生的。于是,当一个前版权时代产生的东西用当代版权观念来进行约束和制导时,理所当然会产生一系列错位,包括理念的错位,文化观念和形态的错位等。
诸如此类的复杂因素都可以算作是立法工作的难点,也是对我们智慧和智力的挑战。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更长时段考察,“非遗”保护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更基本的问题,理应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之具有刚性的约束
记者:我们的近邻日本早在1950年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将那些在工艺技术上或表演艺术上有绝技、绝艺、绝活的老艺人认定为“人间国宝”,这一“非遗”的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有何借鉴作用?
朝戈金: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在亚洲国家当中的确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开展得较早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对于“无形文化财”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国也做得相当好,立法工作开展至今已有数十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就是落实在传承人的保护上,因为“非遗”是无形的东西。我国现在也开始做这件事情,但全国性的、大规模的、制度化的传承人保护工作还有待提高,法律缺位是原因之一。实际上,按照联合国的官方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工作包括立档、保护、研究、传承、复兴等很多环节,在基本法律建设中都应该有所体现、有所涉及。
记者:您认为用刚性的法律保护无形的文化,其更深远的意义何在?
朝戈金:法律并不外在于人群的活动,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由大多数人倡导和遵循的一种理念。当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说我们需要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时候,他们一开始是基于对于人从过去走到今天的历史过程的尊重,而且这种尊重本身包含了对未来的预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理念也是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我们今天的一大举措,这也是我们子孙后代应当享有的文化权利的一部分,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因此,我们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并不是一个当前的策略、一个操作的理念,或者说我们该怎么样怎么样,不是。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更长时段考察,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更基本的问题,理应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之具有刚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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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09-6-2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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