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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
  作者:黎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01 | 点击数:17432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由九个部委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月10日至11日,又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明确规定了文化遗产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并对其范畴做了界定。《通知》明确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特别强调 ,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②参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main.jsp 。)2006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宣传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果,2006年2月至3月,文化部联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举办了第一次全面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和展演文艺晚会。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大类共518项,还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个国家级门户网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创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丛刊》。同年6月10日,迎来了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在京举办了“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大型文化遗产展演文艺晚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等活动。各地“文化遗产日”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普查、试点、名录体系建设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深入,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我国高票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截至2006年底,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5月,我国将承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特别会议,并将于2008年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形势喜人。② 从以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成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多地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大趋势影响所致,也是符合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趋势,从最近10 多年的演变历史可以看出,文化遗产的内涵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2002年9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三次国际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就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组织起草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呼吁各国加强立法,建立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机制。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闭幕前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了必要的规定。参见宋才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意义》,《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从最初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到其后的文化景观遗产,再后又增加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文化遗存的保护从物的保护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而拓展到对整个人类精神文明遗产的关注。可以预见,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文化遗产的内涵还将继续丰富和发展。而这个发展趋势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部分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中,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榜上有名,其中有的举世瞩目,例如口头传统的代表作品三大史诗中的《格萨尔王》就被联合国在2001年列入世界千年纪念名单。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据相当比例;文化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范围,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保护的内容。建国后,国家制定了积极保护抢救与合理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生态环境的政策。一方面,对民族传统文化,特别是对那些濒临灭绝的民族优秀文化进行保护、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另一方面,鼓励民族地区合理利用和开发其独特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将弘扬和发展民族文化与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很好地结合起来。
  第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型的转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在我国最初是单独保护、分类管理的,从保护文物古迹,后来延伸到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区域的保护,现在又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类别保护,而对于法律制度来讲,综合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则是发展趋势,因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向集体的、整体的、综合的保护形式转化。例如,云南省2006年5月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就包括:西双版纳州傣族的泼水节,红河州的哈尼族长街宴等16项习俗;阿哲巡检司镇高甸村彝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河口县瑶山乡水槽寨瑶族(蓝靛)传统文化保护区等27个传统文化保护区;拉祜族摆舞之乡(澜沧县),木老元乡布朗族山歌之乡(施甸县),佤族木鼓舞之乡(西盟县)等27个传统文化之乡。这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类别上来讲都是单独保护,形成了分类管理的机制,但法律保障的机制则是综合性的,是以《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建立的法律机制为保障的。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共518项,分类详细,保护范围广。据笔者粗略统计,属于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约有170项,其中,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以15项占到了民间文学的近一半,包括了闻名世界的《玛纳斯》、《江格尔》、《格萨尔》三大史诗;民间音乐中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少数民族民俗、民间舞蹈分别为43项、26项,这两类都占据了全国的一半多。
  第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形式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一是从部门法的保护转向基本法的保护。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见于各个部门法中,例如《著作权法》中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的保护等。而最近几年则逐步转向对基本法的需求上来,特别是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分别制定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法规以后,也推动了国家立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二是从地方性立法保护转向国家立法保护。在各地重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地方法规的推动下,国家立法机关也开始重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定工作。2000年4月,文化部正式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估工作;从2003年起,由我国政府推动,正式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作为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从2003年至2020年,通过18年时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2004年由文化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 后于2005年1月,由文化部牵头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将其列为文化立法十年规划的重点项目,并进入到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三是从分散保护转向制度建构。有学者提出从维护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以保障民族平等为目的,体现民族互助的原则,全面研究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完整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经到了建立整体法律制度的时候,而制度的建构则必须以法律渊源为基础,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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