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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
  作者:黎明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09-05-01 | 点击数:17434
 


  【摘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先祖遗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也是少数民族生存、认同、发展的重要标识。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涉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依法确立与制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正确方向和措施,才能真正地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先了解建构这个法律架构的基础,因此,理清法源就成为建立这个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关键词:少数民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源
  作者黎明,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地址:兰州市,邮编730030。

   
  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已经上升到立法阶段,各地率先进行的地方立法,特别是一些地区针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立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逐渐走上轨道。因此,搞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渊源就成为必然的要求。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在法律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进行保护的。从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大体是通过四个时期的发展演绎而来的:第一个时期是从新中国建国后到20世纪60年代的初创时期。主要侧重于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范,因此,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仅限于重要的文物古迹,少数民族文物古迹当属保护范围。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就包括许多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单位。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立法重建时期。以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文物保护法》为标志,中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的具体范围。这个时期,国务院还公布了100座历史文化名城,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补充,大大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但是,这种保护仍然局限于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拓展时期。1990年《著作权法》首次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从实践中看,建立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国内法保护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力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提出了示范法条,这对发展中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具有现实意义。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规定了作为民族民间文化一部分的传统工艺美术的具体保护措施。(注:参见朱兵:《文化遗产保护与我国的实践》,《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随着认识的深化,我国逐步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立法开创了先河。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民族民间文化予以保护。(注:参见付荣:《西部大开发中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其后,福建、贵州、安徽等地相继制定了一些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国家立法机关也修改颁布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如:2001年通过修改的《著作权法》,2002年通过新的《文物保护法》,2002年8月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外,2004年国务院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求“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突出重点,抓紧抢救”,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第四个时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繁荣时期。以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昆曲被列入作为契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保护和完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进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三批,我国已有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少数国家之一。这四项代表作中有两项就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002年5月16日,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工作,中国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工程”。2003年12月7日至11日,隆重举办了“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与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指出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创造了积淀丰厚而又独特的优秀文化遗产,成为举世闻名的中华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艺术遗产、发展当代艺术,对我国的先进文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注:参见《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main.jsp 。)2004年11月,中国民族学年会也开始关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呼吁抓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参见《中国民族学年会关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呼吁抓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main.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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