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送与姻亲关系
事实上,仅从“赔送”的字面意义上来解释,基本上也可以理解嫁妆实践。赔送之“赔”很好地表明了村民的态度,“生个闺女养大了,刚中用就给别人了,还得给嫁妆,算是赔本了”。女人不仅仅为丈夫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同时她还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36]。女性即使是不外出工作或者不负责生产劳动,也是家庭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角色。女人是丈夫的“家口”,没有家口的日子是比较难过的。
家庭成员中主妇的作用可以从家庭的方方面面体现出来。从村中几户单亲家庭来看,村民普遍认为有夫无妻的家庭不如有妻无夫的家庭的日子过得好。一方面是因为女子在“过日子”上的贡献是相当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是女儿出嫁以后,娘家并非不管不问了[37]。娘家对嫁出去的女儿在生活上确有显著的支持功能[38]。
赔送之“送”则透出父母对女儿的感情。嫁妆可以决定女人在婆家的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生活,比如丈夫能否帮助分担家务,自己在家中有没有一定的权威,在夫妻有不同意见时最终决定权在哪一方,对金钱有多大程度的支配权。闺女在婆家是否“得日子过”和是否“能抬起头来”,衡量因素基本上就是这些。这实际上相当符合“福利说”的观点。
“赔送不尽的闺女,过不尽的年”,即使是个针线筐子也可以让女儿在家庭生活中方便使用。嫁妆的有无所决定的一切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的有无和多少都会影响到女儿在接受妻子集团的生活幸福与否,影响她与丈夫的感情,同时也影响到两个集团的面子以及联姻双方的姻亲关系。
2004年2月10日,陈李氏:俺小姑子出门子的时候家里穷,轿里掏包袱走的。她对象王祥强生气,一辈子不走丈人家。俺老公公死了,他都不戴孝帽子,来了一站,就走了。他拿着这边给不是人的样。俺一家人经常帮妹妹干活,到黑天半夜才回来,哪暖热他的心来?他三个闺女三个儿子都没好好地培养上学。末了亏得他当干部,勉强给找了临时工。这不说了,一点家里的活都不干,在外边还胡来,气得俺妹妹不得了。上辈不好,下边的老表关系也不好,基本上不来往。
对王祥强来说,娶个媳妇却没有带来嫁妆,这肯定让他非常失望。俗话说“闺女出嫁满屋空,儿娶媳妇满堂红”,嫁妆显然有助于新郎家庭的建设,但更主要的是它还能够标志出两个联姻家族的地位。当可观的嫁妆被展示出来以后,围观者的评价会给两个联姻家族带来高度的满足感,给予妻子集团展示了家庭财富,赢得了慷慨的名声,就连“以后儿子说媳妇也好说了”。而男方脸上更是光彩,和这样的亲家联姻,本身就证明了自家的实力。
按照正常的姻亲关系的往来,丈人去世,女婿必定到场,给丈人家帮忙要比给自己本家人帮忙还要认真,但这些作为女婿的王祥强都没有做到。而他的丈人家对嫁出去的女儿照常给予帮助,可惜这并没有缓和因为“轿里掏包袱”而受到影响的姻亲关系,反而连最起码的感激都没有。这样的姻亲关系恐怕都不符合双方的初衷。
虽然这样的例子不多,因为男方若对给出妻子集团的嫁妆表现出过分的热心,也容易影响到自身的威望。但村民对于村里以及临村少数几个“轿里掏包袱”的例子却是记忆犹新,每当我问到赔送少了对女儿有什么影响的时候,虽然他们总是说没有什么影响,但屈指可数的“轿里掏包袱”事件一定会被提到并且从未被遗忘过。
许多学者均曾注意到,除了嫁娶婚之外,汉人社会的婚姻形态经常呈现明显的地区性差异,如冥婚、招赘婚、童养媳婚,一个社区内部经常同时并存多种婚姻形态[39]。以下笔者将从不同的婚姻形态来进一步说明嫁妆与姻亲关系之间的联系。
1.童养媳与姻亲关系
对于童养媳和姻亲关系之间的联系,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学术界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以费孝通为代表,他认为童养媳制度使姻亲关系松散,影响了亲属结构的正常功能[40]。弗里德曼和武雅士持有与费孝通相似的观点,认为童养媳和女儿身份的部分类化结果,造成姻亲关系的减弱[41]。第二种看法以葛伯纳为代表[42],他通过对台湾童养媳婚的分析指出这种实践比正常婚姻更能提早结亲,是立即建立姻亲的方法,它似乎可以加强姻亲关系,原因在于建立联系以后双方互有往来[43]。
童养媳的确可以立即建立姻亲关系,但是这种提前建立的姻亲关系和通过聘娶婚形成的关系不同,无法发挥正常的亲属功能。联姻家族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即使有也是非常稀少。人们之所以选择这种婚姻形态,完全是无可奈何的决定,是对聘娶婚制度的补充。对于男方来说,根本目的是为了在贫穷的情况下[44]获得一个儿媳,是为了实现家族的延续功能,让儿子有一个“家口”。如果家里所有儿子均未婚的话,通常会把童养媳嫁给长子,而不管他们的年龄是否匹配。对于女方父母来说,在贫困交加时把幼小的女儿送给别人,在减少一些负担的同时可能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父母没有赔送女儿,把女儿送给人家做童养媳和卖给了人家几乎没有差别,不仅让做童养媳的女儿处于被人瞧不起的境地,同时也丧失了对她的权力,几乎享受不到正常的女儿和女婿的孝顺与帮助。姻亲之间建立的联系也仅仅是名义上的,缺乏实际的意义。父母把女儿送给别人做童养媳,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无奈的行为,在地位和声望上已经是低人一等,因此不会主动来看望女儿。通常来说,童养媳的娘家和婆家之间物理距离非常远,否则她在婆家所遭受到的一切很容易传到娘家耳朵里。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双方来往的困难也减少了彼此的联系。因为双方之间的来往很少,亲属结构的正常功能无法发挥。一个媳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从娘家获得的心理支持与情感安慰,童养媳几乎都没有。在她的社交圈子中,她永远是沉默的,虽然也受人同情,但是几乎没有发言权,而且她经常只能和同是童养媳的女人结为伙伴,互相倾诉彼此的痛苦。一个家庭可以从媳妇的娘家获得的经济和政治上的帮助,童养媳婚姻造就的家庭也是几乎都无法获得[45]。总之,童养媳婚姻让联姻双方在社会资源上都要弱于本地其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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