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生产能力的确是比较重要的,这从江南地区和台湾的经验也可得到证明。蚕丝业在江南地区的家庭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养蚕技术因此成为考察儿媳妇的一项主要内容。人们在挑选儿媳妇时比较重视的是两点,一是身体健康能生育后代,二是养蚕缫丝的技术,这表明了对一个儿媳妇所要求的两个主要职能,能绵续家世并能对家中的经济有所贡献[19]。台湾小龙村的经验表明,如果女孩很会做事,就比较容易嫁出去,人们找媳妇也愿意找能干的媳妇:健康、强壮、能干而且农务和家务都胜任愉快[20]。
1950年的《婚姻法》被制定为法律来和婚姻中的“封建”实践斗争,包括婚姻转移。法律特别禁止“与婚姻相联系的礼物或者金钱的强索强要”。从后来的婚姻偿付实践来看,这一点是不成功的。虽然当时政府号召退彩礼,确实也有一些女子主动在小姊妹团的陪同下去退还聘礼,但那并非主要潮流,原因就在于压通书子的意义主要是在于巩固红纸绿帖已经不能完全确立的姻亲关系。从1960年代开始,压通书子的存在就不仅仅是象征上的了,而是有着切实的意义。社会政治对女性地位的拔高和女性的生产性收入的提高,与性别比例不平衡一起决定了男子需要多支付压通书子才能巩固婚约。红纸绿帖的效用虽仍然存在,但是有时候就不能单单依靠它了。
(三)1990年代至今
从1950年代之前到1980年代,从男方几乎不需要支付聘礼到付出聘礼,甚至聘礼要高于嫁妆,一直到1990年代,女方支付的嫁妆价值远远超出了男方支付的各种项目数额的总额,其原因何在?
男方所支付财物的数额呈现出增长的趋势,是从1970年代末期开始的,那时兴起一股女子主动要压通书子的潮流,这股潮流至今未衰。
2004年1月2日,段成法、段修起:70年代开始女的主动要东西,因为要了不算在分家的范围之内。男的这边弟弟哥哥结婚,办得一个想超过一个,不属于分家这份。反正都逮老的谱。
1970年代末期开始,核心家庭逐渐增多,婚后不久小夫妻就要分家逐渐被人们理解并广为接受。于是,结婚之前女方一般尽力多要聘礼,因为不管要多少,分家时都不在被分财物的范围之内。这不是一种个别的现象。李银河在浙江余姚南阳村的调查也表明了在确定婚事时无论是女方还是男子本人都希望从父母那里多获得一些财物、多挣些家底[21]。东北下岬村的男子也是努力地帮助未婚妻从自己的父母那里多争取彩礼[22]。可见,接受妻子集团支付的聘礼越来越多,与家庭结构的变迁不无关联。
小家庭也从给予妻子集团那里获得有力支持,首先就体现在嫁妆上。嫁妆作为夫妇二人的第一笔启动资金,很容易就能显示出小家庭的实力。虽说有“好儿不图家产地,好女不穿嫁时衣”的说法,但是无论男女,只要家庭条件允许,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地多要聘礼和嫁妆。因为它们“都是双方父母提供新家庭的物质基础”[23]。
大概1980年代末期开始,男子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即使结婚以后也一样继续以打工为主。因此家中的一切,包括农业劳动和家务,照看老人和孩子,都交给了女性。过去男子女子都以农业劳动为主,收入上体现不出来多大的区别,只有传统性别角色的规定。现在尽管女性在生产中承担的比重加大,然而在家庭收入所占份额上,由于农业劳动的入不敷出,女性的农业收入仍然无法和男子在外打工所获得的收入相比。男子的收入在家庭经济中占据决定性份额,成了家里花销的主要来源[24]。按照“生计经济决定论”[25],如同1960~70年代女性生产性收入提高导致聘礼增加一样,男性收入在家庭经济中的比重上升,也迫使父母给女儿的嫁妆越来越可观。
虽然也有女子外出打工的现象,但并没有男性外出打工那么普遍。农村家庭内部存在着性别分工,一个劳动力是否外出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家庭整体决策的结果。如果全家不可能一同外出,那么选择男性的可能性大于女性。因为女性外出风险大,家庭为此承担的心理成本也高于男性[26]。此外,与女性婚后就投入生育也有较大的关系。可以说在1980~90年代,女性的确在独立性上大大增强,但是并没有达到充分意义上的独立,仍然是父系制度下的一个被社会化了的性别角色。
伊丽莎白•卡什丹(Elizabeth Cashdan)指出在高度分层的、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女人对男人的投资有着高度的依赖,并且女人更大的独立会阻碍嫁妆偿付[27]。然而从红山峪来看,女人在自己的出生家庭中所获得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不但不会阻碍嫁妆偿付,并且由于长期浸淫在当地社会文化里,她们对嫁妆的态度很难发生根本的改变。实际上,女子婚前通过打工获得的收入,除了帮助父母在家庭生活方面的支出,大多数还是由父母代她积攒起来,作为购买嫁妆的储备资金。很少有女子像东北下岬村的姑娘那样利用聘礼来投资[28],她们一般都是把全部资金用于购买嫁妆带到自己的小家庭里来。可以说,女性婚前收入也是一个使嫁妆水涨船高的因素。
历时的考察可以发现一些不断导致嫁妆和聘礼发生变化的因素,但是仍有一些因素是固定不变的,这可能是影响婚姻偿付的基本原因。其实如果从表格整体上来看,嫁妆的平均值还是大于聘礼的平均值的。这是比较符合当地观念的,那就是女方给出的嫁妆价值应该超过聘礼的价值。笔者将通过对通书子和赔送的地方性含义的共时性解释来表明这些观念如何决定了嫁妆和聘礼的实践。
四、通书子与赔送:婚姻偿付制度的地方意义
人类婚姻“无论从生理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上看,都有某种交换存在,包括情感、生理、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交换,这也就决定了交换价值能够在婚姻择偶中起稳定的协调作用”[29]。而“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30]。
通婚与财产转移的必然联系,古代就已经存在。《礼记·曲礼上第一》有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婚姻论财有着诸多的深刻历史背景。中国古代婚姻史上盛行的“财婚”风气发肇于汉末,兴自魏晋,延续数代,影响深远。在这期间,财婚世风渐渐取代了汉唐原有婚姻理念中占主流地位的“门阀婚姻”,婚姻论财在人们的观念中成了结亲联姻的必要条件[31]。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6 | 7 |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本文责编: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