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
陈泳超
2024年最新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中,民间文学重新回到中国语言文学下的二级学科,是振奋人心的大好消息,也是这么多年来民间文学界同仁勠力同心、孜孜以求的成果。不过,制度性的成果不等于学术性的成功,在这大好形势的激励下,作为民间文学研究的从业人员,我们更需要有一份完善学科建设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民间文学长期以来在国家学科体制内立脚不稳,自然有许多外部的原因,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很多的辩白和呼吁;但我们学科内部就不应该反躬自省吗?笔者向来主张“对外说成绩,对内说问题”,现在是对内说话,我们扪心自问,如何自立于现代诸学科之林?我们的知识体系、理论方法足够强大吗?我们能为其他学科提供什么不可替代的学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认清家底,然后才能阔步前行。这里想讨论的问题是: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到底是什么?这问题听起来似乎很幼稚,专业第一课就会告诉我们,民间文学有四大性:集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变异性。可是,这四大性并非处于同一个逻辑层次,学界公认,集体性和口头性是根本性的,后两者只是前两个属性的衍生特性。很长时间我也是这样在课堂上讲授的,但不止一次、于今为烈地听到学生质问:现在已经进入网络时代,还存在民间文学吗?这样的质问又可以细化为两个问题:其一,现代社会还有民间吗?若有,谁是民间?其二,网络时代里口头交流都非主流了,口头性的民间文学是不是必然走向衰落?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一般是这么回答: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文学所指涉的“民”,不再像过去那样固化为“不识字的人群”“乡民”或“劳动人民”之类,它已转换为全民,即搁置了专业化身份、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下的任何个体;它不强调排他性的某个固定阶层或群体,更注重人的多样化身份和处于变动中的生活状态。这在当今民间文学学术界已成共识,此不赘论。第二个问题才是本文要专门讨论的,即口头性是否可以作为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或者,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究竟为何?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民间文学”的权威定义。钟敬文主编的《民间文学概论》开宗明义就说:
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
姜彬主编的《中国民间文学大辞典》亦给出了大致相同的定义:
民间文学是由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在劳动人民中广泛流传,反映劳动人民社会生活和思想情趣的口头语言艺术。
不难发现,作为“民间文学”定义的中心词都是“口头创作”或“口头语言艺术”,也就是说民间文学必定是口头文学,而集体性却并未在定义中标明。吊诡的是,在论述四大性时,通常又将集体性列于首位。钟敬文主编的《民间文学概论》就先提集体性,认为“集体性是民间口头文学与作家书面文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次论口头性,“口头性是民间文学显著的特征之一”。一个是“重要特征”,一个是“显著特征”,看上去似乎平分秋色,但作为“重要特征”的集体性是在“民间口头文学”与“作家书面文学”相对立的前提下才成立,“民间文学”在此直接转换成了“民间口头文学”。可见,口头性被认定是民间文学不能须臾或离的本质属性,至少其创作过程必须是口头完成,而集体性相对而言似乎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不过,从民间文学现代学术史的全程来看,这样的定位并非历来如此。胡愈之的《论民间文学》是最早一篇全面论述民间文学的现代理论文章,它认为民间文学与“普通文学”比较有两个特点:“第一创作的人乃是民族全体,不是个人”,“第二民间文学是口述的文学(oral literature),不是书本的文学(book literature)”,这里的第一、第二,即便不必然表明它们的重要性排序,至少说明集体性与口头性是同等重要的。民国时期的其他著作比如徐蔚南的《民间文学》(1927)、杨荫深的《中国民间文学概说》(1930)、王显恩的《中国民间文艺》(1932)、郑振铎的《中国俗文学史》(1938)等也大致如此。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苏联主张以“人民口头创作”命名,且自延安文艺运动以来,文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实践日新月异,故民间文学界也倾向于以“口头文学”代替原先的“民间文学”。以钟敬文为例,他在1950年就写作了《口头文学:一宗重大的民族文化财产》,文中已经改用“人民口头创作”;1954年,他在《新建设》第1期上发表《学习苏联先进的口头文学理论》一文,提及他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了名为“人民口头创作”的课程。虽然这一课程名遭到了游国恩等一些著名学者的反对,但钟敬文非常坚持,针锋相对地写了《高等学校应该设置“人民口头创作”课》一文,发表于《新建设》1957年第6期。山东大学等也都以“人民口头创作”为课程名。此段历史毛巧晖研究员有更加详细的论述文章即将发表,此不具论。或许正是这样的定位转向,才使得口头性变成了民间文学最重要的属性而被写入各种民间文学概论之中。当然,学界也有一些不太一样的声音。段宝林的《中国民间文学概要》将民间文学定义为:“劳动人民的集体口头文学。”他在中心词“口头文学”之前还多加了“集体”一词,并认为口头性“是传统民间文学最显著的外部特征”,而集体性则是“民间文学在创作方法上的本质特征”。一个是外部特征、一个是本质特征,逻辑上理解集体性应该比口头性更重要。不过,段著实际是将集体性与口头性并列置于核心地位,这倒是接续了民国以来的民间文学学术史传统。事实上,后来多数民间文学的概论之作,都是这样将两者并置的,乃至于晚近出版的比如万建中《民间文学引论》,仍然按照这个模式给民间文学下定义:
民间文学是一个区域内广大民众群体创作和传播口头文学的活动,它以口头表演的方式存在,是一个表演的过程。
该书在论述“四大性”时,则把钟敬文主编的《民间文学概论》中的“集体性”和“口头性”做了顺序调换,径自将“口头性”置于第一位了。问题在于,这样的属性规定使得民间文学在网络时代中的身份颇为尴尬,前引学生的第二个质问便是如此的一针见血。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给予了一些回应,比如口头交流最为便捷且永远不会停止,许多网络现象其实含有口头交流的诸多特性……但无论如何,面对面的口头交流已经不是时代主流,将来恐怕愈演愈烈,再以口头性为本质属性,那民间文学就要整体变成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我们非但无法直面聪明爱智的学生,恐怕也再没有选择它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底气和豪情了。严峻的形势逼迫我们认真反省后发现:口头表述归根到底只是人类交流方式之一,即便在传统社会中,它也不是唯一的,文字、图像、表情、行为等等始终占有一定份额,只是因为过去识字率偏低、城乡差距悬殊,民间文学又天生具有“眼光向下”的习性,口头文学才显得异常突出,跟以文字为主的作家文学区隔极为明显,故口头性才被认定为一种“最显著的外部特征”,但绝非本质属性。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笔者以为只能是集体性,其他性质都等而次之。也就是说,从创编到展演到接受到传播,民间文学都是群体共享的,它不从属于任何个体,否则就等同于作家文学了。集体性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其一,模仿史诗学中的“一首歌(a song)”与“这一首歌(the song)”的对待关系,笔者认为,民间文学的集体性在文本上表现为“一个文本(a text)”和“这一个文本(the text)”的互文映照。比如“白蛇传”的传说,所有受汉文化影响的民间群体和个人都可以讲述,但实际生活中的每一次讲述都只是“白蛇传”的“这一个文本(the text)”,它们互有差异却又可以被辨识为同一话题,即“白蛇传”的“一个文本(a text)”。“一个文本(a text)”本身并无实体的存在,只存在于众多“这一个文本(the text)”的抽象集合之中。我套用宋明理学所谓的“理一分殊”概念,将这样的互文映照取名为“体一分殊”,“一个文本(a text)”为体,“这一个文本(the text)”为分。再套用理学“月印万川”的象征图景,“一个文本(a text)”就是天上的那一个月亮,“这一个文本(the text)”乃是地面上江河湖海中映现的诸多水中之月,只是虚实关系正好颠倒罢了。其二,民间文学的每次展演皆带有个性,即便同一个人的不同讲述,也都是新的“这一个文本(the text)”,但所有的“这一个文本(the text)”都只是“一个文本(a text)”的不同异文,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比较艺术水平的高低,但身份上是绝对平等的。民间文学不存在作家文学中的标准本或定本概念,所有文本皆互为“异文”,而“一个文本(a text)”则必然属于集体。朝戈金在晚近发表的文章中,引用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和波尕图热夫(Petr Bogatyrev)文章中的一段话很精彩:“一件民间的作品是超越个体(extraindividual)的和隐性存在的;它只是既有规制和激发的综合体;它是实实在在的传统的骨架,施行者在润饰传统时留下了个性化创造的痕迹。”其三,不同的“一个文本(a text)”,可以映射的“这一个文本(the text)”理论上是无穷的,他们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实际生活中我们依靠各自的经验习得,可以感知其中的差异。某种意义上说,“这一个文本(the text)”越多,说明这“一个文本(a text)”的生命力越强,受欢迎度就越高。故从“一对多”的视角我们可以蠡测民间文学的生命值,民间文学广泛传播的经典也就可以被发现和确立,比如所谓的中国四大民间传说,其异文数量一定是超高的。其四,知识产权是以保障私有财产为出发点的,在民间文学领域,“这一个文本(the text)”可以视为私有财产,允许署上演述人的姓名,具有著作权,当然演述者本人也可以忽视署名权。而“一个文本(a text)”绝对无法署名,不具有著作权。它是民众集体共同享用与传承的文艺财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其五,从集体性出发,可以完善民间文学的知识体系。我们都知道民间文学大的分类,应该包括广义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狭义故事等)、广义的民歌(歌谣、长篇叙事歌、史诗等)、民间演艺(民间说唱和民间戏曲)三大类,但第三类在民间文学研究界鲜有涉猎,这样“有目无词”的状态,很大程度上是过分强调口头性的结果。其实,即便不考虑传播全程,单以从无到有的创作而论,很多民间文学也未必都首先出自口头。以民间宝卷为例,它是普通民众或半职业艺人在民间信仰仪式上“照本宣扬”的说唱文本,不识字之人是根本创作不出来的,也不可能成为宣卷艺人。而宝卷文本一旦成形并进入宣卷仪式的流通场域,传统上人们根本不关心其编创者为谁,更没有争夺名分的言行,它是民众集体传播的文艺作品。若参透民间文学的集体性,那么民间说唱和民间戏曲完全可以成为我们奋力开拓之“希望的田野”。其六,另外一个关乎民间文学研究领域的话题是,中国浩瀚的文献传统在世界范围内独领风骚,民间文学界又该如何恰当地使用古典文献呢?像刘守华、祁连休、顾希佳等前辈学者的故事学研究,很大程度上建基于此。但常常会受人质疑:这些以文言为主的文人记录文本,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听谁人言说的话,我们如何知道它们是否有口头传播呢?比如《庄子》《韩非子》里的那么多寓言故事,焉知不是庄子、韩非子个人为宣扬自己的主张或与人辩论而创造出来的呢?这确实很难回答。但我们如果以集体性为标准,那么只要后来有不具名的异文出现,便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将之归入民间文学。更何况像敦煌变文之类大量的说唱文学作品,我们很难辨析它们到底最先出于口头还是文字,但可以确定它们一定是不关注编创者的民众集体传播之作。其七,这就可以直接回答前面的第二个问题了。在当今网络交流的虚拟空间里,每个text(帖子)都有IP署名,看上去似乎都有知识产权,但许多text只是转载、挪用、添油加醋,他们并不需要(有时也不能)宣称自己对于该text的专属权,甚至欢迎更多人转载传播,而传播就很可能带来程度不等的变异,比如都市传说、谣言、地方风物解说、各种非专利的才艺表演等等,它们都是不具有个人属性的文学现象,无论是旧貌新颜还是新生事物,都昭示着网络时代的民间文学依然具有郁郁葱葱的生命力。上述七点仅为笔者长期思考的一些面向,是不完全列举,相互之间也没有特别的逻辑关系,只是想从不同角度论证民间文学的本质属性是集体性而非口头性罢了。亟须说明的是,笔者这么说,丝毫没有贬低口头性和口头文学的意思。相反,笔者始终密切关注着晚近以来成果卓越、在民间文学界影响深远的口头传统研究,它们以表述载体为中心,将口头与书面的对待关系衍伸到人类最根本的表达与思维领域,体大思深,令人感佩。何况民间文学与口头文学之间,历来就有极其广阔的共享地带,尤其对于传统而言,其重合度相当可观。但两者毕竟是按照不同核心指标所形成的不同知识体系,各有偏重,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理论、方法,两者之间可以互相映照、取资,却并非一事。简单举例,比如古代禅宗大师们的参禅话头、辩难机锋,以及现代各类杰出人士的公开演讲等等,都是口头传统研究的好例子,但未必都是民间文学;反之,像变文、目连戏、宣卷活动等民间文学,也未必尽可用口头传统牢笼之。总之,民间文学和口头文学比肩而行、顾盼生姿,终究是同归而殊途的。
据此,笔者不揣简陋,就多年的教学科研心得,给民间文学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恳请学界同仁批评:
民间文学是某一民众集团在日常生活状态下所创编和演述的、带有集体属性的语言艺术。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5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