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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启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重真实、多维整体与多脉传承
  作者:邓启耀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2-06-22 | 点击数:12610
 

一、多重真实:传统形态、次生形态和异变形态

  在田野考察中,我们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个“古老”的传说,追溯源头,竟然是当地文化馆某干部编造的;一首流行很广的民歌,其实是某作曲家根据“采风”素材创作的作品;而在民俗风情类旅游景点表演的节目,几乎都经过专家指导做了艺术“提升”,在结构、程序和形式上均有改变,融入了一些外来的悦目元素。甚至一些已经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作品,这类伪造行为也时有发生。我的一个博士生,参加我主持的宗教艺术遗产项目调查时,曾把一首被指认为古曲的作品给音乐人类学学者盲听,该学者从音律、技法等方面分析,断定是今人所作。后来当事人喝醉了酒,承认该曲子确是自己根据一些民间素材创作的。由于感觉素材太单调,就按自己的理解和所学作曲技法做了整理拼合、改编提升,使之更“好听”一些。为了引起重视,当事人把它说成是在某地发掘的古曲。不想却被列入申遗核心作品,只好以假为真了。当然,说全假也不是,毕竟当事人还是在民间做了一些考察,有一些素材依据。问题在于作者没有说明原素材和创作各自的成分比例,以致于把新作当文物。

  “提升”的风气,甚至影响到非遗传承人中。广东连南一位瑶族老人,因在传统“歌堂”民俗中,能够完整表演瑶族长鼓鼓乐,而被当地民众称为“鼓王”。老人去世后,他的儿子成为瑶鼓传承人。此时,瑶族“歌堂”民俗已经在当地被开发为旅游项目。“鼓王”的儿子,由此成为当地民俗文化的一个代表性人物,十分活跃。有一次,他到广州参加演出,和我们见面时,兴奋地说,他要把摇滚的元素融进瑶族长鼓舞表演中,以增加现代感。

  这样的情况在非遗调查和保护工作中,并非孤例。这也就是“保护法”把真实性列为首位的原因。不过,和埋藏于地下的文物、记录在典籍中相对固化的文化遗产有所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保留在民间,活态传承于民俗之中,变数较大。一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原因,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曾屡遭毁弃、删改,传承链出现断裂,曾经真实存在的民俗活动要么完全消失,要么只是碎片化残留在一些老人记忆中。但是,对于这些“老人”来说,由于文化发生断裂或遭到毁弃的时候,他们尚且年幼,除了一些感性记忆,对于其中丰富的文化内涵并不知道。二是即使传承链没断,但不同传承地和传承人流传的作品,受各种影响,出现不同异本的现象,也很常见。

  所以,我们面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是以几重形态呈现其真实性的。即传统形态的真实,次生形态的真实和异变形态的真实。这几重形态及其真实性,也只是相对而言,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本真”。它们不仅在程度上有差异,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往往互有交叉、变异和混杂,不易辨析。

  传统形态的真实,指某一文化遗产具有相对成型的形态,传承时间较为持久。其重要性,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遗产一样,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遗产之一,具有特殊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所以,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和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很多指导性意见。归纳一下,相关法规政策里多次强调的“守正创新”,或可作为一个关键词。

  我理解,所谓“守正”,首先是守护正源。不言而喻,我们要守的正源,就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共同创造的文明之源。她在中国社会文化的不同层面留下了自成体系的丰富文化遗产,与其他文明体系和文化类型同立于世界之林。忽视这一遗产,仅以西方中心或其他标准贬低自己文化的做法,是极不明智的。本着对中华文化传统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应该以历史的态度,正原生之本,清创始之源。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调查原生形态的真实,尊重本土原传承人,保留原始资料,一字不改。但在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中,文化遗产有源就有流,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次生形态的真实和异变形态的真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变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文化现象。对于次生和异变形态的各类文本,均应如实记录在案,追溯源流,辨析“新”“旧”占比,具有多大程度的改编和创作,有没有改变文脉、伤筋动骨的改造“提升”,等等。经过辨析,可让几种形态在说明清晰的情况下共存,区别处理。通过对不同文本的比较研究,了解文化遗产的源流文脉和变迁过程,也是很有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的。

  其次是坚守正向。也就是“保护法”总则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五条)这是基于人类基本价值观和国际共识(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文中关于人道主义原则和文化共享规定)的中国表述。要增强各民族的文化认同而不是加剧文化对立,美人之美的宽容是正价值,妖魔化他者的偏狭是负价值;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爱国和族是正价值,制造分裂是负价值;要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以民为本、敬畏自然是正价值,罔顾民生、巧取豪夺是负价值。基于这些原则,某些以违背公共价值甚至伤害他人的传统习俗,并不能被列入文化遗产范围进行保护,如博艺(赌博)、嫖娼、缠足、溺婴、猎头、歧视女性、破坏生态等。

  对于某些明显具有非人道反人类性质的负向行为,相对容易辨识。比较麻烦的,是大量混合了复杂元素的传统文化,以什么标准判断正向负向?谁来界定优劣?比如在文化遗产调查中常常困扰人们的“封建迷信”问题,简单粗暴的方式是一概视为糟粕,列入摒弃范围。如果这样看问题,无数文化遗产将遭湮灭。因为众所周知,很多非遗项目,是一个包含着民俗、信仰、文学、艺术、竞技等在内的文化整体,如果切割,就失去了整体性,也失去了真实性。比如纳西族“东巴经”,是“东巴教”祭司在祭祀仪式中使用的经文,典型的民间信仰遗物。但“东巴经”是用形态古老的象形—图画文字书写的,是指导纳西族祭司进行仪式、介入民俗生活的传统文献,甚至包含有珍贵的舞谱,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云南在上个世纪80年代,基于“祭坛就是文坛”的认知,保护了这批手抄经书,成立专门的研究所,邀请祭司“东巴”驻所译注,传习祭祀仪式、东巴乐舞和民俗活动。多年后出版了100卷的《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坚持原文一字不动,原音以国际音标标注,原义以硬译和意译相对照,加上相关社会文化背景的注释,成为民族文字和文化研究的珍贵经典文献。由于守护了这一文化遗产,东巴文化得以在后来的“创新”中,由“遗产”转化为“资产”,为地方文化产业做出了很大贡献。东巴文字、东巴乐舞、东巴绘画、东巴雕刻等,成为丽江人文旅游的特色性文化品牌;连和东巴文化不大沾边的洞经音乐,也改称指意模糊的“古乐”,搭车在“东巴宫”,和东巴舞等一起混演,获利颇丰。这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创新发展的较好案例。

  总之,在工作实践中,如何“守正”(正源),怎样“创新”(正向),需要以一种对中华文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文脉,增强文化自信。正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开篇总体要求所强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对照十年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些意见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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