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民俗学的不可通约性
日本、美国、德国的民俗学有着各自不同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主要是因为受到各自所处的社会的制约。民俗学在世界各地是多线发展的,这不仅造成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差别,也使得各国民俗学者在对待文化、学科的基本态度及价值判断方面产生了巨大差异,形成一种非常棘手的局面,我们可以称之为“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ies)。
美国民俗学与德国民俗学迄今举办过两次永载史册的重大国际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在美国印第安纳州的伯明顿(印第安纳大学所在地)召开,题为“19~20世纪民俗与社会转型”(Folklor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the 19th and 20th Century)。10年后的1998年,在德国巴特洪堡再次举办国际会议,以“公共民俗学——社会中的知识实践形式”(Public Folklore:Forms of Intellectual Practice in Society)为题,就公共民俗学展开了白热化的讨论。通过这两次会议,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民俗学和德国民俗学的巨大差异,它们受到的社会影响以及在影响下呈现的学科定位都迥然不同。
如前文所述,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战争期间处于“第三帝国”时期,德国民俗学曾在这一时期支持国家社会主义,被纳粹德国的国家政策裹挟,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出于对这段历史的反省,德国民俗学对民俗学的政治性进行自我批判,从根本上变革、再建了民俗学的新形象。在此过程中,汉斯·莫泽(Hans Moser)、赫尔曼·鲍辛格(Hermann Bausinger)等提出并推动了“民俗主义”(folklorism)概念的发展。德国民俗学对民俗及民俗学的政治性、民俗的挪用问题颇为敏感,所以自然对在美国蓬勃发展的具有实践性、政治性的公共民俗学慎之又慎,因为他们从美国公共民俗学中窥见了自己不光彩的过去。
美国的公共民俗学,积极采取“文化中介”(cultural brokerage)行为,即作为局外人介入(intervention)民俗存在的场所之中,积极使用、应用(包括保护)民俗资源。与此相对,德国民俗学并不直接参与到民俗使用、应用、中介的场所,而是如民俗主义批判那样,从外部评价、批判民俗的使用、应用等状况。可见,德国民俗学与美国民俗学在对学科的看法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在巴特洪堡的会议上,两国民俗学者在对待文化和学科的基本态度、参与社会的方式、研究方法等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美国民俗学者积极发展具有实践性、以贡献社会为目标的公共民俗学,而德国民俗学者虽开展与活动相关的研究,却不参与活动本身。瑞士民俗学者克里斯蒂娜·布克哈特-泽巴斯(Christine Burckhardt-Seebass)等指出,对实践性民俗学采取消极态度和否定立场是德语圈各国学者共同的立场与姿态。纳粹德国时期的创伤至今在德语圈的民俗学界仍普遍存在。
美国民俗学和德国民俗学之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和方向性,以及无法用共通的尺度理解同一门学科的状况,芭芭拉·基尔森布拉特-基姆布拉特称之为“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ilities)。不可通约性本是用于科学哲学的一个用语,指代在概念、方法、目的各不相同的研究范式之间,各自描述、使用的概念和方法不能一一对应,使得相互的理解出现障碍的状态。不论是美国民俗学还是德国民俗学,都认为“民俗学”这一学科中存在普遍性、共通性。然而,事实上,民俗学呈现多线发展的格局,而且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受到各自社会的影响,从而在根本上形成了无法相互理解、格格不入的部分。
这种不可通约性不仅存在于美国民俗学和德国民俗学之间,包括日本民俗学、中国民俗学在内,几乎所有的民俗学之间都多少存在这种特性。如前所述,日本民俗学之所以无法顺利导入美国或德国民俗学的概念、方法,是因为彼此之间存在不可通约性。而不可通约性源于“民俗学是文化现象的一部分,与国家和地区的近代状况密不可分,其发展呈现多样化的格局”,这点上文也有所述及。不可通约性的存在,及其导致的民俗学普遍性的缺乏,都是民俗学作为一门普通独立学科的弱点所在。
那么,我们是否要将世界各国的民俗学统一起来,高举内含普遍性的宏大理论,构建各国完全同质的民俗学学科呢?答案是否定的。当然,各国民俗学应当相互交流,吸收他国杰出的方法和视角,融入到自身的民俗学血肉中去(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撰写的),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今后同样应该追求能够应对各自社会环境的多样化的民俗学。宏大的、普遍的理论确实颇具魅力,让众多学者艳羡不已,但从民俗学的成长过程来看,民俗学研究想要追求普遍性原理极为困难。发掘田野中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身边那些微小的、个别的现实问题,加以解析并实践,才是当下民俗学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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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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