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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晖]谁的遗产?商业化、生活态与非遗保护的专属权困境
  作者:刘朝晖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12-03 | 点击数:14091
 

三、非遗商业化与地理标志

  非遗商业化面临非遗专属权保护的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制制度与现实实践之间存在距离。尽管根据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定义,非遗的权属应归于“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但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不是当代的,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很难满足专利保护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因而极少取得专利”;其次是“保护主体”与“遗产主体”分离的困境。在非遗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中,“遗产主体”和“遗产保护主体”的分离,常常造成作为“保护主体”的政府和市场力量过于强大,导致作为“遗产主体”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社会参与”缺失;最后是“多元权属”的问题。非遗既有集体专有权,也肯定个人的专属权。由于群体性是非遗的显著特点,其原始功能在于服务于来源群体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个人专属权常“淹没”于群体之中;另一方面,在商业化过程中,个人权属常常“超越”集体权属,导致片面追求非遗的市场价值,忽视文化价值的保护。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被市场认可,一些国家施行由国家或社团注册统一的认证标志。如加拿大政府的“印第安事务和北方开发部”政府职能部门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鼓励因纽特艺术家组成团体,注册因纽特文化特色的商标,规定团体里的艺术家和授权的经销商每年可以制作和销售的产品数量,以确保合理的价格和产品的真实性。澳大利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土著艺术倡导委员会”注册了一系列证明商标,并设置与土著习惯法一致的规则,获得许可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必须遵守规则和先决条件。但中国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即使在2011年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也没有明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导致商业化过程中“无法可依”。我国创造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肯定了“传承人个体”却忽视“传承人群体”作用和价值,引起“传承人个体”为荣誉和身份展开争夺,更重要的是,还会引起产业化过程中的经济利益纷争,导致非遗本体价值的损害。

  非遗的集体专属权保护常见于“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GI)。地理标志指的是“识别出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可见,地理标志是基于商品产地的自然条件和生产者的集体智慧而形成的一种标志,归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集体共有,是一种集体的共有权。换言之,对于那些基于社区成员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共同形成的集体智慧的地理标志“不能自由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只要集体传统得以维持,它们就可得以维持”。因此,如何通过地理标志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非遗的社区利益,同时又可以发挥传承人的个体作用,成为我们探索超越非遗市场化必须要回答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当代中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大多持批评态度,但鲜有实证研究讨论和分析非遗商业化的过程、现象、后果及其背后的社会原因。本文通过对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长达十多年的参与式调查研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属权视角,试图讨论和回答两个问题: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和利用原则是什么?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过程中的权利主体是如何分化及其后果是什么?更进一步地,文章最后试图讨论隐匿在非遗商业化背后所折射出来的本体论问题:作为“生活态”的非遗文化可以成为“商业化”的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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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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