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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晖]谁的遗产?商业化、生活态与非遗保护的专属权困境
  作者:刘朝晖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12-03 | 点击数:12450
 

二、遗产价值与商业化

  非遗商业化的本质事关遗产利用方式,它既是现实实践问题,也是基础理论问题,或者说涉及到遗产价值认知的理论批判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遗产批判研究”(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CHS),秉承“社会建构论”理念,对“权威化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AHD)提出了直接的挑战:遗产价值和意义不是“天赋的”,而是“人为的”。遗产价值观的不同认知导致对遗产保护和利用形成不同的结果。21世纪之前,在遗产保护实践中,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订者和遗产保护专家趋向于强调保护遗产的文化价值,比如遗产所承载的历史记忆,真实性,完整性,修旧如旧等,而不愿意承认遗产具有经济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疏于追求遗产的“经济价值”,导致遗产保护中“活化利用”的缺失。世界银行基于其在北非实施发展项目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发现文化遗产之于地方社会发展在就业和缓解贫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明确提出关注“遗产的经济价值”的目标。不过,世界银行也发现,在具体保护实践中,遗产的活化利用大多由不懂遗产保护的外行人来做,最后拍板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官员、投资商、遗产所有者以及其他非遗产专业人员,这样反而造成了遗产活化利用中的许多误区,比如缺乏专业性知识的遗产利用方式,造成了对遗产本体的破坏;遗产文化价值或历史价值被商业化后,伤害了遗产所在地居民对于遗产的情感等。

  遗产的文化价值对于遗产保护提倡者来说至关重要,但并非对每一个人都是最重要的。遗产地的经济和文化价值联系紧密,经济动机和价值是大多社会公众,尤其是遗产所在社区居民愿意进行遗产保护的直接动因。2009年开始,中国对非遗保护性利用导致“商业化”气氛日盛,“将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充分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价值”,“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行性较高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等商业化观点占据上风。苑利和顾军审慎地认为,商业性经营与产业化开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所进行的商业化营销,后者则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对其实施的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还有一些专家,直接否定非遗商业化的做法。如冯骥才认为,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经济潜力较大、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则被搁置一旁,由此造成“非遗”被割裂与分化。其实,非遗商业化的本质问题应该从“是否”的价值选择,转而通过对“如何”的过程研究,并以此进一步探究非遗商业化对非遗本体价值的可持续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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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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