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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晖]谁的遗产?商业化、生活态与非遗保护的专属权困境
  作者:刘朝晖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12-03 | 点击数:12372
 

六、结论与讨论

  金衣村生产性保护基地的市场化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企业为主导的生产性保护,导致无序竞争的出现,第二阶段由于商业化的原始动力,机器生产的技术革新,导致社区村民的退出。金衣村豆腐皮在过去十几年的保护实践表明,生产性保护基地的模式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没有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非遗利用过程中的“过度商业化”问题,相反,豆腐皮制作技艺改良后带来更多的争议和市场风险。由于代表性传承人对作为社区地理标志的商标使用权的独占性,导致商业企业之间不平等的市场竞争,核心社群的边缘化,以及社区社群关系的分裂,直接导致非物质遗产价值的损失。显然,这是商业化本身存在的悖论所致:一旦商业化,即使生产性保护,也得遵循规模化经营、持续的资金投入、标准化的职业技能,以及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等市场规则,而非遗的核心价值则主要体现在其与人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所蕴含的精神文化价值,具有浓厚的“生活性”而“非商业性”特征,因此,非遗的商业化其实在挑战非遗存在和发展的本体价值。

  非遗商业化现象对非遗保护的可持续性提出了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挑战:作为一种“生活态”的文化现象是否可以成为商业化的对象?我们需要从三个层面进行反思:

  第一是对“遗产是什么”的理论批判及其认识论的转变。Smith提出“所有遗产都是非物质的”观点,因为“遗产是建构或重构文化社会价值和意义的时刻或过程”。这里言及的“价值、意义、过程”,在Byrne看来就在于“展现的过去历史和当下现实的对话,包括记忆、知识、交流、传承、身份,以及社会文化价值与意义的认定和表达等。”质言之,非遗的本质是社会建构的文化过程,而不是某一个“物件(a thing)”。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实施《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代表文化遗产价值理解上的“范式”转变,即从物质文化的“客观性”本质,转变到人的“主观性”经历,实现了从原来只保护遗产的“物质”真实性和完整性,到把遗产视为历史过程和文化模式的保护,肯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作为遗产标准的核心价值,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附着在“人”而不是“无生命的物”的遗产。这是国际遗产研究中出现“从物回归到人”的新趋势。

  第二是人与物,物与非物的本体论转向。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包含“物”(譬如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但与物质文化遗产基于“物”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人类学价值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则是其所蕴含的意义和活态价值。非遗的“物”与物质遗产的“物”是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如同“物语”与“物象”的差异,物语强调物的社会意义、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而物象更在意物本身的历史性、物理性和“不可变性”。当然,这并不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脱离“物”而存在,相反,正因为有这些“物”的存在,才可以反映出“非物的”意义和价值。朱嫦巧认为,近代以前的中国“文物”指的是从文字材料与实物引发的联想,“物”存在于变化之中,以“文”化之,物质主体消失在非物质的述语中。可见,传统中国的文物观主张“人”“物”一体,通过“文”以载“道”、以“物”言“志”的方式来理解文物价值或现代意义上的遗产价值。

  第三是省思非遗的“可变性”(changeability)和“不变性”。如果说物质遗产的主要标志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的是“世代相传”“再创造”“认同感和持续感”等“可变性”特性。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亘古不变的“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只有那些源于社区、群体和个人持续的生活实践才是“真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永续发展的源头活水。无论哪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都是根植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之中。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耕文明的社会基础逐渐丧失,导致以自给自足的“生活态”所孕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对新的以工业化和信息化社会为主导的社会转型和生活需求的冲击下,必须从物质形态、功能更新、精神文化、组织制度等各方面进行结构性的转变,以“迎接”新的生活态的到来;与此同时,不可改变的是非遗的“基本内涵”,“创新”的前提是“守正”,“弘扬当代价值”的原则和底线是非遗的“人观”(peoplehood)及其鲜活的“生活态”,逆之,就会导致市场化过程中非遗价值的损伤及其保护的不可持续性。

  基于上述三个层面的反思,我们应重新思考非遗商业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金衣村案例的商业化过程一波三折,至今仍“萎靡不振”,表面上是由于商标权属的垄断性导致其破坏了地理标志的社区和群体的共享性特征,其本质是在非遗商业化过程中消解了地方社群的生活世界。因此,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样态”,有助于延续社群对其文化表达的连续性和遗产价值的认同。一言以蔽之,非遗商业化的对象应是与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相关的“物”(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至于是否“相关”不取决于政治家、政府官员、投资商、遗产所有者,以及其他非遗产专业人员,相反,而是取决于作为非遗保护主体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如果商业化不能为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无疑会造成不可持续性的后果。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21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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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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