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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晖]谁的遗产?商业化、生活态与非遗保护的专属权困境
  作者:刘朝晖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12-03 | 点击数:13588
 

摘   要:在非遗保护的社会实践中,地理标志使用权属的滥用,导致利益再分配和社群关系解构,从而直接影响到非遗保护的可持续性问题。由于对作为集体共有权的地理标志商标使用权的独占,引发商业企业间无序的市场竞争,核心社群的边缘化,以及社区社群关系分裂等社会后果,从表面上来看是商标权属的垄断性破坏了地理标志的社区和群体的共享性特征,其本质应是非遗商业化过程中消解了地方社群的生活世界所致。因此,充分尊重和保护社区居民的“生活态”,有助于延续社群对其文化表达的连续性和遗产价值的认同,否则就会损伤非遗价值的基本内涵,造成非遗保护的不可持续性。

关键词:商业化;地理标志;可持续性;代表性传承人;生产性保护基地


一、引言

  2009年以来,中国非遗商业化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话题。尽管国家层面基于非遗本体价值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采取建设非遗场馆或非遗数字化方式,以此避免和反对非遗保护过程中出现“过度商业化”和“机器大生产”倾向,但仍然无法“遏制”非遗商业化的前进步伐。当下非遗商业化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完全由企业主导的“全域市场化”,几乎囊括了所有具有表演性的非物质文化事项以及传统工艺门类;二是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有限市场化”,采取“分类产业化”,或者说“理性商业化”方式,把“部分”非遗项目带进市场领域。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由于很难寻找到有效平衡“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支撑点,常出现为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开发”非遗项目,造成对非遗本体价值的破坏而频遭诟病。

  国家层面从2010年开始,积极推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生产性保护基地”方式。文化部(现为文旅部)先后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5月公布了两批共计100个保护基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相应地,各省随后陆续建立了省级、市级和县级生产性保护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既可以落地于具体的某一社区空间,又可以以生产性企业所在地的工厂、原材料生产加工所在地等“场所”为依托。一般地,“生产性保护基地”倾向于选择那些具有市场潜力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通过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业开发,吸引社会资源投入到保护和传承非遗的具体实践中,从而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目前的实践结果来看,“生产性保护基地”模式较好地兼顾非遗保护过程中作为权利主体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性和利益共享性。

  “生产性保护基地”是否真正可以达到既可以让非遗“活态”传承,又可以实现对非遗本体价值保护的目标?如何协调非遗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取向?更重要的是,如何清晰地界定“生产性保护”和“市场化开发”的边界,以及平衡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需求。这些都是非遗商业化过程中被不断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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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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