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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玲]从结构制约到志愿参与:民间信仰公共性的现代转化
——以一个珠三角村庄为例
  作者:李翠玲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6-25 | 点击数:5500
 

   摘要:传统民间信仰依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其公共性带有总体性和强制性色彩。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个人意志的公益性志愿参与逐步取代强制性结构因素,成为民间信仰公共性的主要来源。一个珠三角村庄的个案研究显示,尽管民间信仰进入个人选择的领域,但在对社区共同体的渴望、民众责任意识增长、转型社会对新型公共空间的需求、集体经济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继续保持活力,以及传统价值观对社群的重视等因素影响下,民间信仰传统的公共性逐渐向现代型公益慈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社区归属与认同必须通过行动持续“再生产”,而且与现代性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价值观也得以成长发育,促使民间信仰成为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的文化资源。

 
  关键词:结构制约;自愿参与;民间信仰;公共性
 
  作者简介:李翠玲,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生活与农民市民化的文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CSH022)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民间信仰在全国范围广泛复苏。与1949年之前相比,这一时期民间信仰最大的变化,就是从地方社会秩序中“脱嵌”,个人自愿参与而非强制性义务成为民间信仰赖以生存的根本。诸多学者担忧,个人在民间信仰活动中占据支配性地位,将导致民间信仰的公共性弱化:私人化意味着宗教是个人或核心家庭“选择”或“爱好”问题,它缺乏共同的、有约束力的性质,不可能再完成建造每个人在其中都能获得终极意义的共同世界的传统任务。换言之,宗教扎根于个人意识,而不是外部世界的任何事实,其结果就是宗教不再涉及宇宙、历史或社会,而只涉及个人的生存或心理。[注]然而,与此相悖,一些研究显示,东南沿海地区的民间信仰依然在地方公共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活跃的宗教仪式不但增添了地方社会生活的传统文化韵味,令当地居民感受到集体生活乐趣,强化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且还能为分化的个人提供重新建立联系的纽带,加强社区团结互惠,甚至促进公益慈善发展。[注]
 
  这促使笔者思考,当外在的结构性约束解除之后,民间信仰的公共性为何还能得以保留?换言之,在现代性条件下,民间信仰的公共性是否能够得以转化?如何转化?在对一个珠三角村庄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笔者拟从“志愿参与”视角对这些问题予以讨论。“志愿”在本文中包括三层含义:(一)自主选择,自愿参与;(二)在利他、慈善、奉献、责任等价值理念下开展的民间信仰活动;(三)主要表现为志愿捐赠、服务、互惠等形式。如果说传统民间信仰的公共性基于与地方社会秩序的结合,那么当前民间信仰的公共性则来源于独立个体试图重新联合或重新建构社区共同体的努力。以“志愿”为基调的参与、捐赠和服务不但成功地实现了民间信仰公共性的转型,而且改变了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关系——社区归属与认同必须通过行动持续“再生产”。这也重塑了社区公共生活面貌:一方面,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活动、为社区出一份力,成为社区居民寻求存在感和归属感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宗教性志愿参与也提供了培育公众道德、能力和责任的有效途径。
 
  二、现代性条件下的民间信仰公共性
 
  民间信仰被看作传统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主要载体,以往几乎每个村落都有一个或多个地方保护神作为集体的象征,公共宗教仪式通常也是社区节日,祭祀、娱乐和宴饮在加强人群之间联系的同时,也规范着地方生活节奏和价值系统。[注]参与地域社会秩序建构是传统民间信仰公共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汉人具有以宗教的形式表达社会联结性的传统,这也使得神灵与聚落对应,聚落边界与“祭祀圈”范围重合。[注]随着村落发展壮大并裂变为多个次级聚落单位,社区庙宇也会逐级分香,不同级别的庙宇之间具有明确的从属关系,从而使得社区空间层级与社区庙宇层级高度对应。[注]传统民间信仰还常常与宗族和士绅制度相结合,作为村落的头面人物,乡绅与宗族长老领导村落共同体修建社区神庙、举行神诞庆典,并且这些活动的组织和资源动员常常以宗族为单位来进行。[注]不仅如此,民间信仰还在符号象征层面被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一些神灵的信仰由礼部批准,得到皇帝的认可和赐封,这种由国家政权主导的神灵崇拜,能够使某种文化一致性最大程度地渗透到各个阶层的民众之间,并以“教化”的形式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注]在武雅士看来,传统中国社会中政府以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一种宗教,进而控制了人们的想象力,很多时候人们也将与官府打交道的模式和经验投射到对鬼神的祭祀活动中。[注]如此一来,民间信仰就成为政治关系的一部分,与国家治理紧密联系在一起。
 
  民间信仰依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导致其公共性带有总体性和强制性色彩。这种民间信仰公共性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的依托,又是宗教崇拜的活动准则。[注]这种在国家、私人、社会之间一以贯之、具有“公共形式”的中国宗教,其真实内涵不是社会团体或国家与个人、社会以契约、协调、制度博弈而构成的公共领域,而是公用的、共同的,制约于中国社会共同体的那种权力意识及其社会功能。[注]然而,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持续推进,中国逐渐从传统“总体公共性型”社会向现代民族国家演变,加之科学、民主、理性等价值观被广泛接受,民间信仰赖以生存的组织结构、意识形态和社会文化土壤不断遭到侵蚀,以强制性为特征的公共性难以为继。那么在现代性条件下,民间信仰还能否保持公共性?其形态又如何?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作为现代文化的基石,个人主义和理性主义都不利于宗教的发展——个人主义威胁宗教信仰和行为的共同基础,而理性则去除很多宗教的目的并呈现很多信仰上的不可能。[注]许多学者发现,当前的宗教信仰更关心感受、经验和精神世界,正统、仪式和制度受到冷落;市场化逻辑向宗教领域渗透,宗教进入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和偏爱的世界。就中国社会的情况而言,个体化对民间信仰公共性的侵蚀十分显著:首先,受功利主义影响,宗教的社群意义减弱,逐渐为个人意义所代替[注];其次,传统村落共同体在现代政权建设和市场的双重冲击下逐渐解体,民间信仰的公共性基础丧失[注];再次,人神关系受到公共权力结构制约,缺乏私权制度和私人领域支持,只能形成以追求一己之福、私人祈愿为核心的私人化信仰关系。[注]
 
  与传统时代相比,今天的宗教已经分化并失去了强制力,但这并不能表明宗教丧失了公共性。在卡萨诺瓦看来,欧美现代宗教发展趋势中存在显著的“去私人化”特征,尽管政教分离是现代社会的一般性原则,但在现代性条件下,也能够发展出适应现代普遍原则和现代分化结构的、与公民社会相容的公共宗教。[注]宗教对于现代公共生活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为原子化的个人提供联系纽带;(二)以宗教组织为依托,广泛参与赈灾、扶贫、教育、医疗、环保、社会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动;(三)通过宗教实践中的交往互动,培育社会资本。普特南高度评价宗教及其组织在社会资本培育中发挥的作用,将其视为美国社区生活和社区活力的源泉[注];(四)将有关宗教的行为、态度、伦理带入政治经济领域,形成特殊的宗教参与模式。
 
  与此同时,为他人而活的意愿,也在继续增长而非消退。这意味着宗教在现代性条件下并未远离公共生活,只是保持和发挥公共性的机制发生了变化,个人责任而非结构约束成为现代宗教公共性的根源。在贝克夫妇看来,个体化不仅为新型道德观的出现提供了可能——自我主义与利他主义并存,并把关照他人当成自我实现的途径,也为个人责任、自组织和个人政治开启了现实可行的机会去重新分配社会的责任和权力。[注]现代社会可能彻底损害了传统宗教的基础,但同时也开放了以前只有宗教才能填充的空间或地方——现代个体被鼓励寻找答案、找出解决方法,以及获得进步。[注]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现代社会,宗教重获公共性的前提之一,就是承认并尊重个人理智和自由意志,相信其有道德理智和道德选择的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联合。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愿参与而不是强行摊派成为乡村社会集体仪式的首要原则,个人在民间信仰复兴中的突出作用受到广泛关注,但相关研究讨论的主要是其负面影响,尤其是私人化、功利化对民间信仰公共性的侵蚀。事实上,民间信仰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整合功能并未消失,基于个人意愿的参与构成了民间信仰公共性的主要来源。闽南地区一些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家通过进入民间宫庙管理,带动信众做慈善,推动文化建设,努力提升地方文化的影响力。[注]温州一个城镇化村庄里的部分妇女,以女神信仰为纽带,保持情感、生活、经济上互助往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区共同体的重新整合。[注]即便是私人家庭举行的仪式,也常常因为覆盖社区、家族、姻亲、邻里等多重社会关系而产生显著的社会效应和公共性。[注]
 
  民间信仰带动下的公益慈善蓬勃发展,也许是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令人振奋的现象之一。在对一个珠三角村庄民间信仰进行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笔者试图阐明,民间信仰的公共性经历了一个从强制到志愿的转变,作为现代性适应的一环,这种转变对于转型时期乡村社会的重新整合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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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厚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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