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共民俗学视角下的非遗保护研究
新世纪以来,杨利慧、安德明、周星、陈志勤等学者从欧美与日本引介了大量公共民俗学(public folklore)的研究,并对公共民俗学的责任与任务,以及民俗的应用策略、伦理问题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探讨,使其成为当代民俗学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一时段,公共民俗学领域最显著的事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保护运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后,非遗的概念迅速在中国传播开来,相关研究也迅速推行。
非遗研究形成了三种路数。其一是概论式研究,比如苑利、顾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注]、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注]等。这类著作不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框架,其优点是继承了既定传统、便于大众传播与接受,但面临着与作为舶来品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精神的对接问题。
其二是对《公约》的阐释与解读,如巴莫曲布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注]、安德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社区:涵义、多样性及其与政府力量的关系》[注]等,这些研究以《公约》及相关历史文件为基础,在文件形成的历史脉络中解读非遗的核心内涵。
另一些阐释更具“六经注我”的意味,从建构论的视角来看待非遗,尤其注重遗产对于当下人们的意义,如刘铁梁的《非物质性还是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思考》[注]、刘晓春的《文化本真性:从本质论到建构论——“遗产主义”时代的观念启蒙》[注],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是内在天生的,而是存在于传承人的社会关系中,非遗保护应该以关注当代民众的创造实践为己任。进而,学者对非遗保护的实践价值与前景展开了论述。高丙中的《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注]、吕微的《民俗复兴与公民社会相联结的可能性——古典理想与后现代思想的对话》[注]、户晓辉的《非遗时代的民俗学的实践回归》[注]等是其中代表。他们有着同样的目标——希望通过非遗的保护“把曾经备受冷落的活动主体邀请回来”[注],顺利完成民间文化的现代转型。显然,这些意义和价值不是遗产“自我呈现”的,而是研究者在强烈的现实关怀下,对《公约》进行创造性阐释的结果。
其三是对“非遗”保护策略与社会效应的探讨。非遗保护最终要落实到实践,所以有大量的研究从个案切入非遗保护策略的讨论,如孙正国的《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注]、杨利慧的《遗产旅游与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二三模式”——从中德美三国的个案谈起》[注]等,总结保护中的策略与经验,考察遗产在社区建设与公共应用中呈现出的面貌,探讨非遗保护在社区认同、身份建构、地方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非遗”是全球化时代民间文化的代称,通过引进这一概念并加以论述,一度被否定的民间文化被赋予了合法性与时代意义,有效唤醒了社会大众对民间文化的重视。对《公约》内容的解读、保护观念的梳理为本土实践提供了最前沿的理论依据,推动了民间文化调查与保护工作走向深入。而学者在建构论视角下的研究阐释更是把遗产保护从一种技术与策略,扩展成为全民性的参与行为,大大提升了学术的公共性。
但研究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首先是对《公约》以及相关文件的认识不足。《公约》蕴含了大量新精神与新内容,如保护要在不同主体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进行,“保护”(safeguarding)是一种创造性的实践等。但不少学者对非遗的理解不脱民俗学的浪漫主义“原罪”,如习惯于将非遗提高到“民族DNA”的高度,标榜“排他”与“本真”。这样的话语虽然可以提高非遗的关注度,但倾向于把传承人想象为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停滞者,也容易激发民族主义情绪,在不同社区、国家间增加争端。
其次是对非遗保护原则中“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简单化理解,把全社会参与的、开放性的保护事业理解为行政化、抢救性工作的被动配合。如一些学者往往把“怎样保护”的技术性问题作为焦点,将研究等同于为政府应用规划,而忽视遗产和社区民众的关系,甚至牺牲学术的独立性,成为制造地方政绩的简单工具。
目前的非遗研究数量极多,创见迭出,但质量仍有待提高。在上述列举的佳作以外,相当数量的研究存在着自说自话的倾向,深入反思非遗实践的成果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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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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