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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作者: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1-10 | 点击数:4796
 

  三、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提出推荐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为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3个月内提交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市文广影视局可以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范围和生存状态,结合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部分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门保护计划。

  第二十三条市文广影视局从愿意承担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相对完整的资料,并得到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或者传承群体的认可;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意愿和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推荐保护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保护单位有能力承担保护职责的说明;

  (四)自愿承担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职责,并同意市文广影视局无偿使用该市级代表性项目推荐材料进行宣传、推广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推荐保护单位,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时提出建议,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交材料。

  保护单位经评审、审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后,由市文影视局认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位于该行政区范围内;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位于本市行政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由一个区或者由一个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一个保护单位;由多个区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认定多个保护单位。

  第二十八条保护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义务,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

  (三)市文广影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

  第二十九条调整保护单位,除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保护单位推荐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

  (二)原保护单位同意放弃作为保护单位的声明。

  第三十条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市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使市级代表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或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核实后,将有关情况报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广影视局进行审核后,可以撤销该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

  (二)通过在社区、乡村以及各级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或者设施中设立工作室、传承点等方式,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性传播、传承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条件;

  (三)加强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

  (四)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能力。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通过技术革新、材料改进、产品研发、创意设计、市场营销等手段,提升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四、管理

  第三十四条保护和传承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落实保护和传承责任,量化年度保护和传承任务指标。

  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保护和传承协议。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计划执行以及保护传承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部门或者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传承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问题,应督促项目保护单位等责任主体及时纠正、整改。

  第三十六条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存续情况、保护传承工作进展情况等报送市文广影视局,同时在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由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该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工作情况报送市文广影视局。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中发生的如遭遇突发严重情况、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或者团体成员死亡等重大事项,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核查,由市文广影视局核实后,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保护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市级代表性项目标牌由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并妥善保管。未经市文广影视局同意,保护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标牌进行变更、复制、转授。

  第三十九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因个人死亡、年龄、疾病,团体解散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市文广影视局应当及时重新或者补充认定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五、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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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文化上海” 2018-01-09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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