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纠纷的双方有一方不是教徒或者都不是教徒,他们也可以选择去找教会调解,虽然这种情况并不普遍,但教会负责人告诉笔者,只要找到了他们,他们还是会帮忙。在更通常的情况下,非教徒之间的纠纷会直接通过村委会得到解决。赵旭东在《权力与公正》一书中曾将村寨中的权威区分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种,并指出,在出现纠纷的时候,村民们首先找的通常是民间权威,即那种能说“理”的人。这种权威力量只能体现在劝说上,并不具有裁决的效力,调解的理由多是“要从长处着想”,“给我一个面子”之类的话语。{23}可以说,在赤恒底的纠纷调解中,教会扮演的就是这种民间权威的角色。由于不是法律取证,教会的负责人通常并不关注事情的细节,也并不就事论事,而是以基督徒的道德准则和教会的面子作为调解筹码,从教义的角度劝说纠纷双方,让他们从更为宏观的角度出发,放弃个人恩怨。就笔者了解到的情况而言,这几乎是所有纠纷出现后需要通过的首要程序,只有当教会这种“民间权威”无法压制住纠纷当事人怒火的时候,才会由制度性权威出场。
简言之,无论在教会作为一个信徒共同体本身这个层面上所创建出来的公共生活空间,还是教会对于村寨公共事务的参与甚至推动,都可以看到,基督教在傈僳村寨中承担了社区组织和运作的重要社会功能,是不可忽视和甚至不可或缺的讨论当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四、结论与讨论
需要再次提及的是,我们对于基督教的研究并不限于基督教本身,而是更为关注一个更具有广泛意义的问题,即普通意义上的宗教对于个人道德生活以及乡村公共生活的重建的意义。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了一个在基督教占有极高比例的少数民族村寨的个案,不过是作为一个在更大范围内展开讨论的参照。
从我们在傈僳村寨中的观察来看,基督教不仅为傈僳村民提供了神学意义上的个人救赎,更为实际的是全面渗入了他们的个体和家庭生活中,在重要的人生仪式和日常生活中有着直接的参与。或许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社群的基督教会本身就构成了一个乡村社会中日益稀缺的公共生活空间,并在乡村社会的具体运作中构成了社区互动和治理的组织基础和资源。
贺雪峰提到,“每个人都是生活在意义之中的。在缺乏抽象信仰的中国,当鬼神观念、祖先崇拜等被当作迷信扫除掉了之后,中国农民的本体价值问题就凸现出来了。也因此,研究农民私人生活中的意义,而非仅仅是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就变得同样重要了。”我们基本同意这个表述,尽管我们对于鬼神观念及祖先崇拜是否真的被“扫除掉了”有所怀疑。但是,我们完全不能同意他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所提出的方案,“在现代社会,国家不应再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现代中国快速转型背景下,国家更应该积极介入到农村的公共及私人生活中,甚至介入到个人及信仰领域,从而为中国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可能。”{24}
与此相反,我们认为,正是像傈僳村寨中的基督教会这样的民间社群的存在为乡村社会的治理和良性运行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背景和组织资源,国家的调控不能演变为对个人及(特别是)信仰领域的介入。事实上,那将是一种严重的历史倒退,回到“文革”时期对“心灵深处的革命”的惨淡,以及“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光景中。这种情景很难让人不将其与奥威尔在《1984》{25}中所描绘那种全面控制的社会关联起来,而与近些年来中国社会运作和管制的多元化以及民间社会的重兴这个良性发展方向相悖。对于倡导国家全面控制个人和社会的人来说,或许杰弗逊的那句名言是一个适时的提醒:一个能提供你全部所需的政府也是一个能夺去你全部所有的政府。{26}
注释
①例如,[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法]菲利浦·阿利埃斯、乔治·杜比(主编):《私人生活史Ⅳ:演员与舞台》,周鑫等译,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
②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
③贺雪峰:“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载《读书》2006年第11期。
④同上。尽管他的言辞中对于宗教,至少是基督教有强烈的排斥和疑虑,他说,“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农村地下基督教的疯狂传播,正是我们要研究农民价值问题的一个迫在眉睫的信号。”但是,我们同意他从这里引发的观点,“对农民个人信仰的研究还有政策意义”。
⑤黄剑波:“二十年来中国大陆基督教的经验性研究述评”,载《基督教思想评论》第9辑,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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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杂志网 【本文责编: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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