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是指由一定时代的政治观念、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礼节和仪式。礼节是处理人际关系时所遵循的为社会习俗规范所认可的行为准则。根据礼节,每个人都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别人,也知道别人会怎样对待自己。傣族中流传下来的《爷爷教育子孙的训条》规定晚辈“坐位要分清尊卑,不要乱坐长辈和长官的位子。”《教育女人做媳妇的训条》对妻子要求:“男人起身,自己跟在后,等男人坐下自己才坐下。”(注:参见熊坤新:《民族伦理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46页。)这都是很琐细的具体礼节。礼仪又多指仪式。 仪式是指由传统习惯发展而来,为人们普遍接受并按某种规定程序进行的行为方式。仪式在每个民族的群体活动和个体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突出地反映了每个民族的信仰和崇尚观念和价值取向。仪式有宗教仪式和世俗仪式之分,也有群体仪式和个体仪式之分,而个体仪式也是一种集体活动方式,表现出强烈的群体认同的价值观,如成丁礼、丧礼等。仪式的类别主要包括集体活动仪式、宗教及祭祀仪式、个人生活礼俗等。
制度所涵盖的社会层面十分广泛,这一词语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广泛地使用着,大到“社会主义制度”,小到“作息制度”,涵义大不相同。总的说来,制度有三个层次:第一指社会形态及政治制度,如原始公社制、奴隶制;第二指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如家庭制度、婚姻制度;第三指社会群体的规章程式,如瑶老制、石牌制,耕作制度。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规定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在文化研究中,各种层次的制度经常被统称为“社会制度”。马林诺斯基指出:“文化的真正要素有它相当的永久性、普遍性,及独立性的,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就是我们所谓‘社会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根本的需要;在一合作的事务上,和永久团结着的一群人中,有它特具的一套规律及技术。任何社会制度亦都是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的设备。用来称呼这种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最适合的名词莫若‘社会制度’。在这定义下的社会制度是构成文化的真正组合部分。”(注:马林诺斯基,《文化论》,第18页。)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渗透着各种制度的层层面面,形成蔚为大观的制度民俗。所谓制度民俗,是指少数民族社会或家庭组织中延续的具有制度性的整套惯例,是由群体和集团所制定、承认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准则。如广西南丹瑶族的“油锅”组织、鄂温克族的“乌力楞”家族公社、凉山彝族的家支组织等是原始社会残留下来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公社制度习俗惯例,属于社会组织层面。各民族多种形式的婚姻制度、成丁礼制度以及各种礼仪方面的惯例,属于家庭或个人生活制度层面。制度民俗大多与统治制度相适应,一经成为习惯势力,便表现出强大的约束力。进入现代社会,旧的政治制度已不存在,但由此而生的各种其他制度仍然具有顽强的表现力,以民俗的形式长期存在,如凉山彝族的家支制度。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的社会意识的一种形态,是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人们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或自我感觉,因而企求某种超自然的力量作为命运的依托和精神归宿。多数宗教认为,在现实世界之外,还有超自然的力量或实体(上帝、天神、鬼灵等)存在,并认为这种超自然的力量能够影响人们的命运,因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宗教集中地体现出人们的信仰价值观。宗教一般由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礼仪、教团组织等要素所构成,是一种信仰文化体系,对每个民族的哲学精神、社会生活、政治结构、文化风尚、道德伦理、文学艺术、建筑工艺等都有着重要影响。
宗教有世界宗教,指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有地区性宗教(如中国的道教),民族性宗教(如犹太教、印度教);还有原始宗教,指处于初期状态的宗教,主要存在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的民族中,如鄂温克族的萨满教,纳西族的东巴教。巫术是一种重要的准宗教现象,幻想依靠超自然力对客体强加影响或控制,与宗教不同,且未对客体加以神化和向其敬拜求告,而是力图影响或控制客体。宗教产生后,巫术在有些宗教中仍继续流行,特别是在原始宗教中,巫术是宗教活动的主要形式,巫师占据核心位置(如彝族的毕摩)。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从世界宗教到原始宗教同时并存,道教作为中国固有的宗教也有很大影响,但历史上,没有一种宗教曾占据“国教”地位,也就是说,没有一种中华民族全民信仰的宗教。就少数民族而言,有许多民族长期存在本民族普遍信仰的宗教,既有本民族土生土长的原始宗教,也有吸收的外来宗教,包括世界三大宗教及汉族的道教。因而,宗教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宗教的习俗性特点十分突出,形成本民族传统的宗教文化,如彝族的毕摩文化,纳西族的东巴文化,傣族的佛教贝叶文化,回、维吾尔等族的伊斯兰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做为一种文化现象,少数民族传统宗教文化主要表现为民间性,本质上属于非主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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