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非遗是一种生活方式,它就是一个整体,而这个整体也是一个有形与无形、精神与物质的整体,其中人是核心,这意味着我们要以人和文化的平等、包容和相互尊重为基本立场,以人本主义和对环境及生态系统的尊重为核心原则,改进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状况和人权状况,吸引全民参与,由此促进基层民主进程和人权意识的觉醒。非遗的潜力和价值不仅在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包括环境质量和社会平等,因为没有好的社会制度和环境,单纯的经济发展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和支持,也往往缺乏后劲。2013年5月和6月,我先后在日本历史民俗博物馆和四川桃坪羌寨目睹了非遗在预防灾害和灾后重建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例,UNESCO目前也越来越强调非遗在规避冲突、缔结和平和保护环境时起到的难以替代的作用。
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一方面,我们应该注意到,《公约》中所说的非遗“社区”或“共同体”是没有行政等级和高下之分的平等关系,这一点尤其与中国的情况不同。目前中国的非遗保护按照行政区划来申报和管理,这种模式本身有其便利之处,但也有局限性,因为许多非遗可能是跨省市或地区的,并不限于特定的时空范围。日本学者岩本通弥就指出,“不止端午,日本人也使用汉字,也吃面条、饺子,要为在空间的传播中丰富起来的文化要素(生活文化)设定领域的框框(边界)的行为自身,酝酿着最根本的矛盾”。[xxvi]因此,我们看待每个地区的非遗也需要具备一种全局的和整体的观念,不能只看到当地文化的地方性和地域性而忽视了文化的全局性和人类性。这种整体性不仅表现在时间和空间上,也体现在对文化不是孤立因素的认识上。换言之,非遗不是孤立的文化现象,保护非遗必须保护非遗的生态网和“关系网”。我们也不能仅仅向当地社区民众单纯强调非遗的经济效益,因为非遗还具有环境的、社会的和文化的收益,这些收益可能是长效的而非立竿见影的。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文化生态区不能被博物馆化。文化生态保护区让传承人作为主人(主体)在其中生活和工作,他们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而博物馆则只把他们当作雇员(客体或对象)。[xxvii]如果忽视了传承人的自由意愿,单纯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化或遗产化,那么,这不仅不是保护非遗,而且“圈入博物馆的生活抵御不了外部的影响和诱惑,可能导致变成空壳文化”。[xxviii]
在许多人看来,文化生态保护区里根本不能搞旅游和开发,否则这种文化遗产就会走样和失真。但我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不是隔离区或“飞地”,而是活人在其中生活、工作、生产并且传承自己的文化遗产的场所。按照《公约》精神,应该反对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但允许适当的商业开发和利用,比如,发展与非遗有关的商业活动和旅游业,只是这种开发和利用要让非遗的主人受益和得利。无论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开矿、修建水电站还是房地产开发,都应该尊重当地人的意愿和选择,并且以不破坏可持续发展为度。当然,这些事情在中国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而且往往会把经念歪。
要补充说明的是,应当让当地民众分享的不仅是利益,还有信息,最重要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和剥夺。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中国的非遗保护运动仅仅从政府主导过渡到专家主导[xxix]还不够,还需要继续过渡到真正让民众自己主导的阶段,才算接近《公约》精神的要求。非遗保护的深意是保护人们创造和传承非遗的权利,而且不要用权力掩盖甚至代替了每个人的权利,所以,2013年成都非遗节的主题就是:“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
四、结语:《公约》的现代价值启蒙及其落实的可能性
许多人可能不知道,UNESCO只是一个文化组织,它与联合国并没有隶属关系,它的《公约》并不具有根本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公约》只是缔约国之间的约定,尽管它为各个国家的非遗保护实践提供了理念性的框架和平台,但《公约》的义务约束的只是缔约国,对非遗社区的群体和个人以及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个人并不具有约束力。[xxx]因此,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真意在于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在第一线从事具体工作和管理的人可以把非遗保护当作单纯的行政工作或者政绩,也可以把它当作本文所说的那种崭新的文化事业。当然,后一种做法在目前的体制下难度很大。但中国的非遗保护运动究竟会取得什么样的实际成效以及将来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取决于从事这项工作的每一个人的合力。正如周星所指出,“中国尚缺乏尊重学术独立性的社会氛围和共识,在行政体系尚没有习惯倾听学者主张的当下,学问的自由和独立性经常被权力裹挟与同化,因此,参与运动的民俗学者独立的立场和基于学术研究而提出建言的勇气,显得尤其重要”[xxxi]。即使我们无法阻止某些错误的做法,但是,如果每个人都有了判定对错的标准,都练就了明辨是非的能力,而且具备了敢说真话的胆量(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这个社会就还有救,非遗保护运动就有未来和希望。
应该看到,《公约》的保护模式与中国现行的政治建制有不小的距离,这一方面加大了按照《公约》精神保护非遗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表明《公约》精神及其保护方式对中国而言具有非同寻常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们不能认为一个人或者一门学科存在于现代就是一个现代人或者一门现代学科。不经过现代价值(自由、平等和民主)的自我启蒙和洗礼,即使存活在当下,也不能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或者一门现代学科。《公约》精神能否成功地给中国社会输入现代价值观(普遍的道德标准和人权观念),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能否向《公约》的精神和价值观看齐,取决于每一个实践者的努力。若能真正贯彻《公约》的新精神和新理念,中国社会就有可能向现代公民社会迈出切实的一步,中国民俗学也可能促成自身向一门现代学科转换并进一步开启本土公共民俗学的空间。
无论是一门学科、一个民族还是一个国家,其强弱并非绝对地取决于人数的多寡和地盘的大小。毕竟,只有勇于承认并且承担起人类的普世价值,才能真正强大起来并且获得普遍的尊重和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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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本文责编:CFN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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