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物质能文化数字化保护中心编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对“民间文学”类“项目”的选择提出了两条要求:
(1)民间文学作品的采集,原则上覆盖项目主要流布区的主要类型作品,如同一题材作品有多个版本(异文)时,依照下列条件确定优先采集顺序:[1]
A)代表性人物的代表性作品;
b)普及率较高、影响较大的作品版本(异文);
c)突出体现项目特点的版本(异文);
d)可体现较高艺术价值或历史意义的版本(异文);
e)流传时间长、范围广的经典版本(异文)。
(2)同一作品可同时采集不同时期、不同讲述人的版本(异文)。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民间文学“类项目,虽然以作品为主,但包括下列四种不同情况:
(1)独立的作品。如:史诗《格萨[斯]尔》、《玛纳斯》,传说《梁祝传说》、《牛郎织女传说》、《杨家将传说》;故事《烂柯山传说》、《徐文长传说》等。
(2)某种形式的或打捆申报的作品。如:“吴歌”、“维吾尔达斯坦”、“哈萨克达斯坦”。
(3)某个村落或区县或民族流传的作品。如:“耿村民间故事”、“伍家沟民间故事”、“青林寺谚语”、“满族民间故事”、“锡伯族民间故事”、“嘉黎民间故事”等。
(4)以著名传承人名字命名的项目。如:谭振山民间故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采集,首先选择以“项目”为抓手开始工作。而“民间文学”类的“项目”,是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的“民间文学”类的“项目”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专业采集规范》对“民间文学”类“项目”所作的规定和要求,即“民间文学作品的采集,原则上要覆盖项目的同一作品的各种异文”。原则上是对的,是要全国各地都要遵守的,但这个规定也有缺陷,即没有考虑到“民间文学”名录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全覆盖”的思想,仅适用于某些作品或某些项目,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项目。譬如史诗,项目资源“全覆盖”也应包括两个部分,即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说唱的作品和其他非代表性传承人所说唱的作品的记录文本。因为一部作品在民间会有很多艺人会传唱,有能说唱整部作品的,也有只能说唱部分章节的,这些都在项目的采集之列。除了这些零散的艺人说唱的史诗文本(多数是片段)外,还有代表性传承人的说唱文本,而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性作品(版本),则是要全文记录下来的。即使代表性传承人,他也还有一些片段的文本。再如“故事村”的民间故事,如河北耿村、湖北伍家沟、重庆走马镇等,都是有代表性传承人的,他们的代表性作品以及其他作品的目录,无疑都在采集之列,而他们之外的说故事家和称不上故事家的讲故事人所讲的故事,其中有特点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语言)也应在采集之列。只有把这两种人的故事都采集下来,才能达到“全覆盖”。而有一些项目,如烂柯山的传说,甚至牛郎织女传说、白蛇传传说、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董永传说、徐文长传说等,则可能没有代表性传承人,这样的项目,就要广泛搜集采集地方上(几个不同地区的保护单位)流传的各种内容的、不同讲故事人传述的传说文本。
数字化资源采集项目的“全覆盖”,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民间文学”类某个“项目”概念下的、能够采集到的口传作品,包括在项目保护地区内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所讲述、传唱的作品,都在数字化采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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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博客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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