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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遗保护路漫漫
  作者:记者 赵晨熙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3-01-09 | 点击数:7430
 


  与元旦前文化部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消息相比,文化部此前发布的一则消息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在对全国各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进行摸底后,2012年10月文化部发布决定,对105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撤销,其中,撤销了6家履职不力的保护单位的资格。

  这6家保护单位究竟如何履职不力,决定中并没有详细披露,只是公布了名单,包括:津门法鼓的保护单位天津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办事处;蒙古族服饰的保护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萍乡烟花制作技艺的保护单位江西萍乡市上栗县黄鹤出口花炮厂;长沙弹词的保护单位湖南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康巴拉伊的保护单位青海治多县文化馆。

  6家单位被撤销资格的“烦心事”,在从事非遗保护工作多年的四川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党委书记安图看来,却也是一则好消息。

  “对于一些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到发展保护任务的单位,应该要严厉处理,实行退出机制。”电话那头,安图的声音略显激动,此事说明中国非遗保护退出机制的实施,中国非遗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退出机制实施

  谈及非遗保护单位被撤销资格一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专家、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民俗学会会长朝戈金也表示已在意料之中,因为相关政策法律早已明确国家级非遗项目将建立警告、退出机制。

  朝戈金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2011年6月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先提出了国家级非遗名录的退出机制。同年9月6日,文化部发布有关通知,明确指出凡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因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对项目申报地区和项目保护单位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力的,文化部将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标牌。

  由此可见,我国的非遗项目退出机制具体分为两大类内容,一是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因保护不力而退出;二是非遗项目因自身发展等原因而退出名录。“撤销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资格并不意味着该非遗项目也将从名录中被撤销,这二者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朝戈金强调。

  尽管对撤销相关责任单位资格的行为表示支持,但安图也不无遗憾地表示,申报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要花费很大的心血,这些单位被撤销资格也是很可惜的。

  安图介绍,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采取层层申报的程序。申报国家级非遗的项目必须是已入选省、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申报单位要提交申报书和相关的辅助材料,申报书中要涉及申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说明、论证以及项目管理和未来的保护计划等内容。申报评定工作主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专家委员会负责。

  “申报入录并不意味着相关单位就可以懈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安图说,相关单位应积极搜集有关资料,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并妥善保存和利用,同时加大对非遗项目的宣传和后续传承力度,更好地保护和发展这些项目。但现在却有一些单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

  朝戈金指出,设立退出机制正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上去。对于申报上了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的,目前实行的是自检和政府检查双重把关,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建立定期自查、报告机制,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的存续情况与保护工作评价报送文化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文化部也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此次被撤销资格的6家单位是退出机制设立以来,第一批被处理的。朝戈金说:“这说明我国国家级非遗项目的退出机制已经正式实施,中国非遗项目动态化管理有了实质性开端,希望这能提醒到所有单位,对非遗工作绝不能懈怠。”

  日渐提高的准入门槛

  此次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调整撤销,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关注,但对很多中国民众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还比较陌生。在记者随机对10位北京市民进行的“非遗”概念调查中,就有4位表示不太清楚。

  “现在确实有很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明确的认识。”安图说,民众认识的缺失正是当前我国非遗保护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而这也与非遗概念的产生历史较短有关。

  安图介绍,非遗这个概念应是2001年被真正引入中国语境的,此前我们更多将其称为“民族民间文化”。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中国的昆曲艺术被入选,这也使“非物质遗产”这样一个在当时略显模糊、学术色彩较浓的术语,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实际上,对于非遗的保护,也并非人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保护,主要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

  安图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后,中国在非遗的保护发展上也一直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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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2013年01月09日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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