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注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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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美术、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共十大类。
[2] 其中如刘铁梁曾经以“身体性”论述过这个问题,请参考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内部刊物《百脉泉》第一期中的<非物质性还是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思考(1)>,民俗学网上也有登载。
[3]虽然现在有”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但大都偏向于一些技艺方面的单个或少人数的传承者,从真正意义上或者说整体文化传承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或者说文化拥有者、承担者)应该是一个传承群体的概念。所以除了传承人认定制度之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也应该体现对其传承群体的保护意识,而不仅仅是对项目实施的保护。
[4] 资料来源: 2008年12月27日,天津,菅丰在2008年中国民俗学会年会上所作的大会发言:”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以日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后的斗牛为题材“(PPT)。
[5]这里的外部的行为相关者可以是:地方政府、研究者、企业经营者以及NPO等。
[6]文化资源学会设立趣旨书(2002年6月12日通过):日本文化资源学会主页 http://www.l.u-tokyo.ac.jp/CR/acr/overview/shuisho.html
(作者:上海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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